张滨
摘 要: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途径,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称为中国司法文化的“一枝奇葩”,但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诉讼调解亦在发生着变化,它需要新的机制,注入新的内容,才能焕发出新的生机。
关键词:民事调解;社会和谐;自愿原则
一、树立诉讼调解是最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
诉讼调解之所以被国际民事法学界称为“东方经验”,其根本原因是诉讼调解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化解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二、坚持以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诉法意见》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综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也就失去调解的基础,达不到调解的目的。同时,在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时应当及时判决。肖扬院长在近两年全国人代会上就加强法院调解工作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因此,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时必须坚持以自愿合法为基础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切实做到“无情”审判与“有情”调解并重,并达到有机统一,不能顾此失彼。
三、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第一,采取答辩、开庭、宣判前的调解相结合的方法。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必须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做好调解工作,把调解原则贯穿于答辩、开庭、宣判前的全过程,在每一个阶段,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解。对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在当事人答辩后,即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组织进行调解,这一做法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如我院民一庭在受理张某诉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承办人向秦某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得知秦某欠张某借款属实无异议,由于货物积压,没有现金给付,愿意与张某协议处理,审判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立即通知被告秦某到原告张某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部分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查清了事实,完全可依法作出判决,但这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调解处理,这样更有利于平息纠纷。
第二,采取及时调解与暂缓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部分案件根据当事人意愿,及时进行调解,能够调解成功。但是,如果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情绪十分激动,双方见面互相指责,无法冷静坐下来协商,审判人员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时,调解人员可在充分考虑审理期限的情况下,适当地暂缓处理,作出择日再次进行调解的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日渐淡化,再把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庭进行调解,很容易促成调解的成功。
四、发挥调解主持人的作用与发挥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相结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利益的变化,纠纷的多样性、矛盾的尖锐性、内容的复杂性,已成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一大特点。根据不同的当事人,安排不同的调解主持人,同时根据案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解主持人,在更换了调解主持人后却还不能调解成功的情况下,可邀请当事人信任的人即当事人的“说情人”参与调解,这能使民事调解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合理安排调解主持人。为了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实践中,我院民一庭把审判人员分成刚柔相济的四个“对子”,针对案件当事人情况开展调解工作,每个对子配合十分默契,调解成功率达50%以上。
第二,适时更换调解主持人。当调解主持人与当事人性格都很刚烈,说话不投机,三句话未说完就吵起来,此时调解工作已无法进行,这时,应更换性格温和的人去做民调工作,和风细雨地进行交流,既进行法律知识的讲解,又帮助其分析问题的原因,使当事人听起来有亲切感、有亲和力,也很容易接受,这样调解就会成功。
第三,邀请当地基层组织、陪审员、知名人士参与调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少数当事人把个人利益的保护看得太重,一旦未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就认为法官的处理不公,因此,对法官的信任度不高,不论法官如何做工作,他都无法接受。此时,如果充分发挥当地基层组织,有一定威望的知名人士和陪审员参与调解,可能会收到更好的效果。首先与他们沟通情况,讲解法律知识,指出当事人存在的问題,然后让他们再去给当事人讲明法律的规定,指出问题,由于当事人对他们比较信任,对其指出的问题也容易接受,问题就能很好解决,调解就会成功。
第四,利用当事人的“说情人”做工作的方法,达到促成调解的目的。原告起诉后,担心败诉,总想获得尽可能多赔、尽快结案的目的,往往找承办法官说情,被告知道被起诉后,害怕官司败诉也会找人说情。此时,审判人员如果充分利用好双方当事人的说情人,讲清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并让他们去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样当事人就很容易接受,调解就会成功。
参考文献:
[1]李为纲.浅议如何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职工法律天地,2017(7):192.
[2]赵楠楠.浅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法制与经济,2013(12).
[3]费江.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华中科技大学,200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