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对于毒品犯罪采用的是“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其表现之一就是密织法网,将毒品相关行为都纳入刑法范畴,其中就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关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笔者认为“容留”是指给他人提供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有一定管理权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他人”不包括某些特定关系人例如夫妻,而“场所”应当是实体场所,不包括网络烟馆。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关键词:重刑治毒;容留;他人场所
一、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1.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总述
长久以来,我国深受毒品之害,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我国将禁毒上升到和平时期人民战争的高度,多次开展整治毒品的专项活动。2008年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指出,人民法院一定要从民族兴衰和国家安危的高度,深刻认识惩治毒品犯罪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2.我国毒品犯罪立法
我国的刑事立法贯彻了“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设置死刑。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死刑可以永久实现犯罪预防的必要,死刑的配置与该罪的严重性也是相符的。②毒品犯罪罪名的设立。我国毒品犯罪法网严密,除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还有很多辅助性行为也列入了犯罪范围,例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这些行为因为直接或间接促成毒品犯罪的发生,所以是刑法规制的对象。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较为常见。但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也不是在我们制定刑法之初就是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该罪,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第九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而1997年《刑法》在此基础上修改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关于该罪的相关问题学界却存在一定争议,下文则围绕该罪的主要争议点——定罪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1.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文主要讨论该罪客观方面的三个问题:
(1)“容留”的认定。从语义上讲,“容留”指容纳收留,该罪中的“容留”是指“给他人提供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有一定管理权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这里的容留可以是有偿的,例如酒店的包间,也可以是无偿的,例如自己房屋;可以是场所所有人、控制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被动提供。但是这里的容留只能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若还涉及提供该地作為贩毒场所、运输毒品的中转站、毒品制造场所会涉及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关系问题。
(2)“他人”的认定。现实中容留他人的吸毒的情形各有不同,如容留朋友、容留同事等既,还有一种即配偶一方容忍另一方在共同居住的家中吸毒,这样的主体之间有婚姻关系,是否涉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不构成。夫妻对于房屋是共同共有,双方均有控制权与管理权,而一方在自由享有控制权的房屋内吸食毒品是私人生活的范畴,即使这是十分恶劣的行为,另一方也没有强制性的阻止吸毒的义务。且婚姻关系不仅仅受到法律的调控也受到道德伦理的深刻影响,夫或妻一方吸毒,不符合我们共同的朴素情感。
(3)“场所”认定。《刑法》分则条文并没有对本罪中的“场所”做出解释,现实中吸毒行为一般都是在较为隐蔽的空间进行,我们在认定“场所”时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既然要符合“容留”他人在该“场所”吸毒,从逻辑上说就必须有容留者,而容留者必须有一定的控制及管理权限才能做到允许他人在此处注射、吸食毒品。“故容留罪场所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人对场所的进出、使用有权控制也有能力控制的地方。”
上述是传统领域对“场所”的界定,学界对此争议不大,其争议之处在于现在多发的在网络开设烟馆邀请毒友吸毒的行为是否可以依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定性?例如,公安部于2011年10月破获了特大网络贩毒吸毒案。涉案的“房主”开设房间,吸毒者必须获取密码才能进入该房间,之后便在虚拟房间内进行吸毒表演、交流吸毒感受。笔者认为上述情形的房主不构成容留他人吸罪,具体来说,毒友并不是在“房主”的“房间”内吸毒,“房主”也没有“容留”他人吸毒。房主所做的是让该网络“房间”内的其他毒友能够通过网络传输技术获取其吸毒视频。网络“房间”内不管有多少毒友在线吸毒,其终归是个体在其所处的物理空间内完成吸毒行为。房主的行为应考虑其他罪规制。
2.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无论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前者指行为人邀请他人至自己有一定控制权的场所中吸食、注射毒品。后者指行为人明知容留吸毒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结果但是对该危害持有的放任的心态。出于间接故意而容留让人吸毒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为人提供场所时知道他人可能会吸毒,但仍然放任他人的心理;第二种是行为人提供场所时不知道他人可能会吸毒,但其知道他人正在吸食、注射毒品后没有制止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可以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为路径进行思考,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行为人是否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与服务业为例,正常情况下,经营旅店、运送乘客是正常的业务行为,但是当他们知道行为人在其管控的空间内吸毒后却有报告义务。根据1987年公安部颁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后有报告义务,此外根据2008年施行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而吸毒无疑是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从不作为的角度考虑,是有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
三、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进一步思考
上文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但是即使我们掌握了定罪的原则与标准,也不能代表我们对于该罪的探索已经止步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价值及法律效果还存在深入思考的空间。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奉行“重刑治毒”的刑事政策,虽然公安机关破获众多毒品犯罪大案、要案,但是这不能掩盖我国毒品流通量、吸毒人员量逐年递增的事实。娱乐活动多元的现代社会中,极少数群体为了追求更加刺激会吸食毒品而获得短暂的快感,“人生来就是最享受感官愉悦的动物,人的本性决定任何事物都无法完全阻止其追求欢快、刺激和时尚的生活” 。因而执行“重刑治毒”的政策还不够,除了刑事法律手段,我们还应注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研究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何荣功.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法社会学思考[J].法商研究, 2015.5.
[3]吴仁碧.论容留卖淫罪、容留吸毒罪的“容留”[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2
作者简介:
钟佳佳(1993~ ),女,汉族,湖北宜昌市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武汉大学,研究方向:刑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