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和衔接问题探讨

2018-01-31 20:25李晓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物权法婚姻法

李晓桐

摘 要:我国在婚姻法以及物权法上都有着不同的法律条例,适用于不同的人群,有着很多不同的地方,但在很多方面这两部法律又有着一定的重叠内容,我国的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条例规定,配偶双方在对婚前或者是婚内财产进行相关的约定后,就需要严格的遵守,这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的。我国的物权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是,要对不动产物权的相关变动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登记[1],才可以在物权法上生效,在这两部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如何对其进行衔接与应用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将这两者的关系整理清楚,才能更好应用在实践中,尽可能的减少由于这类原因所导致的冲突,从而更好的对我国法律的权威性进行维护。

关键词:婚姻法;物权法;民事法律体系

在我国物权法应用于实践中,人们发现物权法在很多方面都与现行的婚姻法有着一定的重叠,在目前法律上出现了一定的困境,婚姻法以及物权法在财产关系上有着明确的分工,对于物权法来说,这部法律虽然包含了各项物主体在内的各类共有财产关系,但是对于婚姻法来说,在法律中所涉及的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却是物权法无法取代的,因此,这两部法律不可以出现重叠,否则对于法律的正常执行会有一定的干扰。而在这两部法律中比较容易出现重叠的部分是在配偶双方共有财产的条例规定上,但是在这方面的内容没有进行严格的划分,在实践中案例中会出现很多重叠的现象,本文根据对这两部法律的之间的关系以及在适用的衔接进行探讨[2]。

一、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是一种涉及比较广泛的物权关系,主要是用于来保护国家、团体以及一些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在适用范围上主要是基于物与物之间的联系,以及对物的归属问题上;而婚姻法主要是针对于配偶双方之间在相关财产以及人身的调整,双方的财产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存在的,因此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的前提,并且这种法律是局限于配偶双方或者是相关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职能,婚姻法是因为家庭各种关系所存在的,不仅会对合法利益的一方进行保护,还会对社会的机能进行一定的保障。这两部法律最基本的区别就是,物权法是用于解决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婚姻法是用于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说物权法所涉及到的人,是属于权利人;婚姻法所涉及的人,是属于自然人,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3]。

在这两部法律涉及财产问题的时候有着明确的分工,物权法主要是对私人的物权进行保护,在涉及到配偶双方的财产问题上,会对家庭关系相关的物权进行一定的利用或者是对其进行保护,但是在实施具体的保护内容的时候又会在婚姻法中体现出来,而婚姻法在对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有着明确的条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还是要将这两部法律进行分开适用。

二、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一)家庭财产问题

在婚姻法和物权法中没有对家庭财产进行直接的规定,物权法是以家庭单位为主要的土地经营承包以及家庭共同财产进行规定的,而婚姻法是在对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进行规定时候涉及到了一部分的家庭财产,而配偶双方的财产就归结到了家庭财产之中,在对其进行规定的时候会比家庭财产更加清晰。

在家庭中的财产包括配偶之间财产、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等,这些虽然都是属于家庭财产,只是在使用的职能有所不同,在管理和债务方面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对于这类情况用婚姻法是很难对其进行界定,只有通过物权法以及民法的规定才能对其进行很好的解决。

(二)配偶双方共同财产的处分效力问题

配偶双方在对共有财产的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进行私自的划分处理是视为无效的,由于配偶双方在对共有财产的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配偶双方在婚后,需要共同的生活,共同承担一些义务,比如说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在对家庭的一些基本事情是可以相互处理的,在这一方面没有着明确的划分,再加上每个家庭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没有办法对财产具体化。

在实践中还是要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来进行划分,在进行处理的时候要注意要严格遵循一般性的原则,同时还要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根据目前处理的实践案例可以看出,一般都是在房产划分的问题发生争议,由于房产会有一定的升值空间会比较大,同时这对配偶双方和第三人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没有对此进行比较明确的条例规定,配偶双方的共同房产,必须要经过双方的同意才能对其进行处理,如果出现一方不同意的话,另外一方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理,这是一种无效的操作。

(三)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分工不同,适用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在实践问题中,根据实际的案例只选取一部法律来解决问题,两者之间要减少重叠,可以通过婚姻法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再通过物权法来进行处理,反之,可以通过物权法来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再采取婚姻法来进行处理。比如,配偶双方在婚后購买的房产在登记的时候,只将男方或者是女方的姓名登记上去的情况,在进行纠纷处理的时候,就不太适应运用物权法来进行处理,物权只是会对物进行处理,会将房产判给经过法律程序进行登记的一方,这种处理方式在这类问题的处理方面明显是不适用的,而通过婚姻法来进行处理的话,这套房产是配偶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会根据相关的婚姻法条例来进行处理,依法认定这套房产是归配偶双方所共有的财产。

在对于配偶双方之间在共有财产中的管理和分割的问题,物权法已经根据社会的发展作出改善,顺应时代的需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物权法对婚姻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还有一些是由于婚姻法和物权法这两部法律在衔接上所产生的问题,在处理的过程中要本着适用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一部分问题可以通过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处理,还有一部分问题可以通过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处理。比如在对家庭的身份关系问题的处理上,一般都是通过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处理,主要是因为这类问题里面涉及了家庭内部关系的问题,对于一些没有涉及到家庭关系的问题可以通过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处理。

三、结束语

我国的婚姻法以及物权法均是归纳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在对这两部法律颁布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在财产关系上,这两者有着明确的分工,但同时有存在着重叠的现象,因此,在实践中还是要根据具体的实施案件,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将婚姻法和物权法进行良好的衔接,从而使我国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刘颖.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和衔接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1)

[2]宋县伟.探析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衔接与适用[J].职工法律天地,2015(4):3-3

[3]王群,韩雨枫.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问题探讨——《物权法》与《婚姻法》适用角度[J].法制与社会,2016(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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