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思考

2018-01-30 08:06李泓莹
卷宗 2018年35期
关键词:认识论

李泓莹

摘 要:证据法学为制定标准及规则的学科,诉讼活动在诉讼事件中存在。在刑事诉讼案例中,刑事诉讼活动为指导活动,在认识论的影响下,证据法学将认识论作为发展基础。程序正义论是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但是研究层次存在差异。证据法学在认识论基础上,但程序正义论不被包括其中。

关键词:证据法学;程序正义论;认识论

证据法学相关机制的建立,为日后司法行为奠定基础,对事件产生的原委进行证明,将证据法学理论作为法律基础,能够对法律事件进行解决,保障公平、公正执法。证据法学包括理论及实践两部分,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内容则是包括概念、类型、性质等。证据实践则是包括证据采集、审查、確定等实际应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对于实践有指导意义。

1 问题产生

我国证据法学将认识论作为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作为证据发展的基础指导。近几年研究学者提出不同观点,对认识论理论基础地位产生争议,在2000年以后开展相关讨论及反思。证据法学理论基础,除传统认识论观点外。学术界又持有以下几种观点,首先为价值论,认为证据法学应当由认识论向价值论过渡,应当建立在理性程序正义基础上。其次为二元论,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程序正义论相对立。也有学者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价值论并不矛盾,具有一定联系。证据法理论基础上,价值论应当作为认识论的补充。将多种学术观点综合,能够发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证据法学地位被针对后,程序正义将备受人们支持。因此若想明确认识论是否证据法学基础,清晰与程序法学的关系,需要作出以下分析。

2 关于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分析

探讨认识论能否作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需对证据法学概念及基本问题进行讨论。第一,在证据法学概念方面,学术界所持有观点不同,部分学者认为,证据法学应当对证据规则意义进行探求,研究领域能够扩散到哲学领域等。另有学者认为,证据法学主要是收集法律证据的方式,通过约束行为研究实施规则的理论方法,对发现真相作用不大,只是支持科学合理的发现真相,所以应当纳入程序法学研究中。还有学者将刑事证据法中的内容规划至证据能力规则及司法证明规则中,使程序性证据规则排除。上述理论思想及定义不同,但是能够确定证据法学有迹可循。与我国传统证据法学指导重点存在差异。这也是研究人员产生争论的原因。刑法学便是根据刑事法律进行研究,民法则是根据民事法律规则进行研究。我国虽为独立界定证据法典,但是相关法律中研究对证据问题进行界定。我国证据法学在不断发展中,体系不断成熟,证据法学立法草案被提出,证据立法的产生不会太远。

证据法学作为独立存在的学科,证据规则存在于诉讼活动中。刑事诉讼活动涵盖立案、侦查等五个阶段。刑事诉讼各阶段展开需依据证据。证据规则不只是在诉讼活动中,也将诉讼活动作为基础。人们可以展开新的思考,刑事诉讼活动是否为认识活动。刑事诉讼指国家机关及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下,解决相关问题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司法机关开展刑事诉讼时要有据可依,将法律作为基本

准则。

事物的存在具有个性及统一性,刑事诉讼认识也是如此。既存在一般特性,有具有特殊性。这种认识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在事实认识过程中,会有多种因素限制,不只是认识结果与现实的关系,也应当认识到探索真相时的手段,这些都能够影响到部分人员的利益、人身安全。因此在认识过程中,应当对认识活动价值进行权衡。认识活动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应当具有时效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拘捕后,侦查时间在60天以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需在受理后30天内宣判。这种认识的时效性可能对案件认识不够彻底。针对诉讼认识的局限性,法定期间容易出现证据不足问题,最终判决不成立,也可以看作为认识论指导刑事诉讼的方式。

3 程序正义与认识论矛盾

我国部分学者将程序正义作为认识论的基础,部分学者将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基础的认识摒弃,也有研究人员将认识论与程序正义作为证据法学基础。程序正义理论中,法律程序是独立在判决结果外的因素,程序在设计过程中应当保障公平,并保护个人尊严。部分符合价值法律的程序能够表现出正确结果,但是正当性无法得以证明,决定权在于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标准。说明一项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否合理,不是看结果正确与否,而是看其内在价值。对于内在价值学者们有发表不同见解。部分人员认为法律程序建立应当为保护社会稳定,也有人认为应当保护人的尊严。将程序正义作为基础则不再追溯犯罪事实,而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所以程序正义论与认识论存在矛盾。我国一直以来诉讼流程重实体,轻程序,人们希望得到公平的结果,便是实体正义。我国相关刑事诉讼具有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的口供无法作为证据,说明规则只是维护了正义,对发现真相没有益处,阻碍犯罪事实的侦查,认识论则是要查清事实。所以说明有些规则并不是以认识论为基础,程序正义为某些规则的基础。认识论与程序正义在某些规则存在矛盾,并不同时存在。

4 结束语

证据法学既要将认识论作为基础,也应当将程序正义作为基础。但是两种理论相互矛盾,只能应用一种。因此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原则上为认识论,但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则可以转化为程序正义。认识论及程序正义层次不同,认识论可作为原则,程序正义可作为特性。

参考文献

[1]陆岩峰.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构建分析[J].才智,2016(12):264.

[2]郑飞.证据科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走向[J].环球法律评论,2015,37(04):146-165.

[3]王超.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J].法学评论,2013,31(01):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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