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及其改革

2018-01-30 08:46单晓双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机制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单晓双

【摘 要】目前,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科技强国,随着新时期技术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协调发展,司法保护、行政执法、社会治理“并行运作、相容互补、司法终局”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模式”,加快建成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国,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建设和改革有助于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中国方案”,本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建设展开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建设;体制改革

2008年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迄今已届十年,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雙轨制。这种双轨制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长足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在新形势和新环境下,国家进一步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对十年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之得与失做一小结,以为未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思路和建议。

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立的重要意义

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尽管立法上存在不断加强的趋势,但学界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应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过渡性质的保护机制,动用行政经费对私人权益进行保护,是对国家资源的不当使用;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行政保护应加以限制,甚至应让位于司法保护。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尊重我国“双轨制”的历史传统并重视其作用,行政保护能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快速打击,既契合现实需要,又维护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能密切相关。当前,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已经颁布实施,方案中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机构职能的重新划分。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也面临着调整的必要。尽管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的确存在着一定问题。因此,讨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正当性,提出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的方案,具有现实意义。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质建设及改革策略

(一)明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目标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具有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注重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建立统一高效、标准一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能力和水平处于世界一流、全球领先地位,为我国建成知识产权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支撑和保障。二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先进。具有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与国际规则衔接紧密,既能引领和体现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革,又能灵活体现国内市场主体的需求。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优良。逐步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基础不断夯实。四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影响力大。在知识产权多边和双边国际规则上具有强大的话语权,对重大国际事务发挥决定性作用,对主要贸易国家施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影响,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产业安全。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重点领域实现制度创新

最新改革中,为加强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纳入到中央宣部统一管理,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基于新闻出版工作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本轮机构改革将国家版权局划归中央宣传部管理,体现了中央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重要创新。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能量,宣传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与光荣历史,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丰富民众的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从而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的强大能量。

(三)建立完善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规则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是世界性难题,这首先是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使然。知识产权的客体均是无形信息,其受专有权保护的内容及与其他信息的边界范围本来就不容易划定,尤其是著作权网络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权利人很难举证说明侵权的严重程度和自己的损失。正因为知识产权案件中能证明侵权行为、侵权人和相关责任人、赔偿额的证据之获得、保存和披露,对法律的最终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各国家或地区在实践中都会有相应的措施来减轻传统民事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做法。

(四)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统一市场监管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改革,从纵向和横向健全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在机制改革前,除工商管理设置垂直的统一管理体系外,其他部门的管理体系皆较为分散。以重组前的知识产权局为例,省级机关中,有4个正厅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其余26大多数为副厅级事业单位,少部分为正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大多数隶属于科技厅,没有独立机构和编制,少属省政府直属单位。在机构改革后,各省、市、县的知识产权局将统一划归至市场监督管理厅(局),垂直监管系统使部门间的协调转化为部门内部协调,执法成本降低,执法效率将大幅提高。

三、结语

总之,在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日益高深复杂的今天,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为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发挥司法审判的主导作用,需要建立多元化的事实查明机制和多渠道的法律问题辅助解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建设,实现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国家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论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关于立法模式、管理体制与司法体系的研究》,《知识产权》2017年第6期,第3~12页.

[2]宋世明张鹏葛赋斌:《中国知识产权体制演进与改革方向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9期,第34~40页.

[3]孙彩红宋世明:《国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与经验借鉴》,《知识产权》2016年第4期,第114~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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