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莲
【摘 要】涉金融案件纠纷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还关系到地区和国家的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大环境。因此,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和执行是各级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近年来,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不断攀升,执行难度亦大大增加,涉金融执行案件已然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在A市法院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分析了涉金融案件的特点,进而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最终针对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案件;特点;对策
一、涉金融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一)金融案件的现状
2016年涉金融执行类清理台账案件51件,涉案金额2.68亿元,现已全部执结案完毕,执行到位金额2.58亿元,结案率100%,执行到位率96.38%。2017年受理各类金融案件纠纷97件,结案85件,结案标的额超过1亿元,执行结案率超过70%。具备执行条件的均已经清理完毕,剩余34件未执结的案件有财产的仍处于拍卖进行中,部分案件流拍,导致执行周期更长。2018年新收涉金融案件67件,执结13件台账外涉金融案件,到位标的额57万余元。
(二)金融案件的特点
金融执行案件数量迅猛增长。2015年受理涉金融执行案件611件,2016年655件,同比增长7.2%;2017年为1254件,同比增长91.45%;2018年1-4月份受理721件。申请执行人非常集中。以A市某银行为例,该银行三年内在A市法院受理的案件有900余件,超过了该市法院该类案件的总和的33%。主要原因在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手续较复杂、严格,地方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发展市场,降低放贷条件,以此为契机逐渐发展,一部分个人或小微企业因条件限制会选择地方农村商业银行。案件终本率比较高,在A市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中,终本案件三年不断增加,2016年有127件,2017年有300件,2018年有512件,每年终本的涉金融案件超过结案数的三分之一。
二、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要着重分析金融执行案件的特点,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
部分借款人确实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血本无归,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本身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穷尽调查措施依旧找不到被执行人,这是造成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二)被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人一旦无法还债后,常采用失踪、搬迁等方式躲避债务。由于金融机构防范意识淡薄,一味追求放贷率,贷款审查不规范,对例如:当事人资料、通讯方式、地址、工作单位记录不全,导致被执行人难找,财难查的局面,执行难度增大。另一方面,近年来,执行案件总体数量不断增加,法院因为案多少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投入找人的时间精力有限。
(三)抵押资产变现难
有很多银行由于受到管理制度的限制,抵押的房产等财产不能直接变现,导致法院的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如果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等情形,则耗时会超过一年。当抵押物是工业厂房时情况更为复杂,由于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处置该类土地前需向国土局、地税局、不動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征求意见,如能否拍卖、竞买对象条件、企业欠缴的税款等事项,而有关答复的期限无明确规定,存在回复时间长、甚至不回复的情况。
(四)银行管理理念和制度存在不足
部分银行对金融运行的质量认识不足,片面认为不良贷款纠纷要靠法院来解决。银行不能从系统论和根源上认识金融的运行质量,定位错位。一些银行不良贷款率过高、诉讼率过高、申请执行率过高,这实际上是多单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表现,需要从根源上把握和反思,反映出银行管理理念和制度存在不足。
(五)社会诚信体系亟待完善
部分涉金融案件在审理时,被告人制造下落不明,导致案件缺席审判。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以各种理由消极对抗,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也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行。这反映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三、对涉金融执行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开展涉金融执行案件专项清理。针对此类案件体量大、对执行考核指标影响大等特点,组织召集辖区内银监部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就如何堵塞管理漏洞、强化信贷人员责任意识、建立涉金融案件执行的长效机制等进行研讨,为法院迅速开展好案件清理,避免新增执行案件的交叠累加打下基础。加大对以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等方式结案的金融债权案件的精准识别,及时标注“执行不能”案件,尽快让法院摔下包袱轻装上阵。
(二)加强对涉金融案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法院要积极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地方顶层设计,努力形成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认定、被执行人查找及控制、查封车辆扣押、司法拘留协助、拒执违法犯罪惩处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工作。强化涉金融执行案件联动和协调配合。紧密依托"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借助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各方的优势,在深化执行联动上再下功夫,特别注重与公安部门在查人找物方面的协调配合,同时积极争取经费保障,大力推行执行悬赏、执行保险等制度,最大限度解决因在查找被执行人方面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损耗。
(三)创新涉金融案件执行方式。针对不同个案,灵活采用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当事人双方共同开发被执行人闲置土地,以收益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执行方式,避免陷入凡抵押物拍卖、凡账户查封冻结的惯性思维。同时,提升法院内部各环节流转和审批效率,缩短资产评估周期,加大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应用,提高司法网络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提升涉案资产处置效率。加大对执转破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涉金融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避免出现执行程序空转现象。
(四)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大力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进一步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强化金融案件专业合议庭审判机制,加大“执转破”工作运用力度。
【参考文献】
[1]郑雪峰.涉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问题的调研报告[N].江苏经济报,2018-08-29(B03).
[2]史洪举.金融法院的重要作用值得期许[N].人民法院报,2018-08-23(002).
[3]崔正华.强化金融司法联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N].人民法院报,2017-07-23(005).
[4]孙泳.金融纠纷案件“井喷”及联动防范[N].人民法院报,2015-03-01(007).
[5]赵春秀.涉金融案件大幅增加应引起关注[N].江苏经济报,2014-01-15(B03).
[6]王志根,戴玉龙,苏国华.涉金融执行案件调查分析[J].人民司法,2010(03):6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