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玲
摘要:我国第一部以公共文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焦作市在贯彻该法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缺乏建设规划和服务标准、主体意识不强等。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强化政府部门的主体意识,主动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行规划建设,同时也要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G122;D922.1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5-0308-02
文化作为人民生活中不可获取的部分,在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立法进步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来说,这是一部“基本法”、“母法”,具有“压舱石”的作用。
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作用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包括六章,对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一,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保障法》的第2条对“公共文化服务”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第14条对“公共文化设施”进行明确,尤其将农家书屋、数字服务点等囊括其中。
第二,构筑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涉及的基本制度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其中包括服务标准制度(第5条等);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第29条等)等。二是公共参与制度。主要包括设施选址征求群众意见制度(第15条);效能评价制度(第23条)等。三是政府责任制度。包括:统筹规划协调制度(第4条等);鼓励、支持、帮助公众参与制度(第27等)等。四是均衡优化制度。主要包括:新修、改建、扩充广大居民住宅区规划并建设与之相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制度(第16条)。
第三,《保障法》的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条款,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进行了规定。其一,规定了设施建设选址的一般标准和用地使用规范;其二,提出建设的基本要求;其三,规定了附件配备标准和习常维护工作。
二、焦作市贯彻《公共文化保障法》的实践
(一)“百姓文化超市”精准文化惠民
2015年起焦作市开始实施“百姓文化超市”工程,运用“互联网+”思维,采用超市式采购、订单式配送的模式,精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从2016年开始,根据网络文化订单,送戏下乡3600场次,送电影下乡2.8万场次,派出文化艺术指导老师4.5万人次,开展文化公益培训3200场次。在《保障法》实施以后,焦作市的“百姓文化超市”不断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范围。
(二)解放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焦作市解放区在2017年10月获得了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称号,借助于创建省级示范区创建单位的契机,解放区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了本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在政府工作报告融入创建目标,形成了相对健全的理论与制度體系。
三、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过程中的问题
(一)缺乏建设规划和服务标准
《保障法》第4条规定:必须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焦作市在制定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仅提到“深入开展百姓文化超市惠民工程,继续实施设施免费开放等各项惠民工程等。”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缺乏发展性规划。2015年1月国家发布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保障法》第5条中规定各地区根据国家标准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标准。而焦作市至今并未制定本地区的指导标准。
(二)政府部门主体意识不强
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政府是主体,也是服务的提供者。在《保障法》开始实施后,各地区都进行了普及教育。统观焦作市2017年公布的贯彻《保障法》的相关文件和新闻,多数工作仍停留在会议、学习层面上。在贯彻落实《保障法》工作中,主要是有奖答题、政策解读等。政府对于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缺乏主动性,对责任认知过于片面。
(三)鲜有结合社会力量
焦作市在促进公共文化的发展中鲜有结合社会力量,以焦作市百姓文化超市为例,节目汇演、送戏下乡等文化服务活动,主要以文化部门结合图书馆、艺术团等政府力量开展。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低。《保障法》第二条提到: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占据主导地位,但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焦作市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在百姓文化超市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相关新闻、公告中却未见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的参与。
四、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对策
(一)补充出台具体相关条款
基层政府层面应该加快研究出台与当地实际情况相衔接的文化法规和政策。虽然已经颁布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图书馆法》,但是与其他领域相比,文化立法仍然偏少。作为框架性、基础性的《保障法》,要想在基层能够有效实行,必须建立起基层的细化条款作为接续,才能更好地发挥《保障法》的保障作用。
(二)健全监督机制
通过普法教育、服务反馈等方式引导公民参与对文化服务的监督。比如在“百姓文化超市”的公众号中增加建议监督的栏目,对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议投诉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管理部门,有监督建议就能有改进的方向。其次,要发挥第三方监督的力量,特别是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地方媒体不能仅是地方政府的发言人,在做好《保障法》的普及和宣传工作的同时,也要形成对政府履行文化职能强有力的舆论监督。
(三)形成共同参与体系
在继续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指导、规划和规制的重要职能同时,吸引政府以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公共机构与行动者进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来。比如在工作时间以外,让群众团体在活动场所开展其他活动,既能够衔接工作,也能够改变公共设施因为时间不便而难以利用开放的现状。在国家能力有限、政府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和个人力量是对公共文化服务有效的补充,这也正是《保障法》所倡导的“社会力量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是我国推进构建现代化公共文化体制的转折点,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足感提供了保障。在今后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在做好法律的宣传和实施的同时,应该通过多种形式让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深入基层,增强每一个文化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思维,让法律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