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破旧立新”思想教育体系研究

2018-01-30 12:00严庆芳刘娟
大经贸 2017年12期
关键词:思想教育罪犯

严庆芳 刘娟

【摘 要】 现行监狱罪犯思想教育面临着监狱强制性教育与罪犯主体意识缺乏、思想教育强制灌输与罪犯道德选择能力弱化、监狱思想教育单一性与罪犯需求的多样性矛盾等诸多矛盾与冲突,本文从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实质上入手,探讨如何构建罪犯的思想教育体系。

【关键词】 罪犯 思想教育 破旧立新

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教育者需要把一定的社会的思想观念、价值信仰、道德规范内化为罪犯个体思想观念,以达到罪犯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重塑,从而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这个教育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即教育者用思想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引导,教育罪犯,使罪犯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思想道德理念和价值观念的一种社会活动。

一、罪犯思想“破旧立新”思想教育的目标

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司法部颁布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都“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了目标。在教育改造罪犯目标框架下,四川省某监狱根据自己监狱的实际提出了罪犯“破旧立新”思想教育目标,我们可以作为参考:“在罪犯服刑期间,通过各种管理与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弥补罪犯的社会化缺陷,在认知、心理和行为方面破旧立新,塑造其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能够有效地适应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降低刑满后的重新犯罪率”。罪犯破旧立新的思想教育目标和罪犯教育改造的目标是相契合的,同时破旧立新思想教育目标提出了在认知、心理和行为方面破旧立新,为我们提供了思想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实现的路径。

二、现行监狱罪犯思想教育的矛盾及冲突

(一)监狱思想教育现状与社会生活脱节的矛盾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监狱职能要求及所培育出来的监狱文化使罪犯养成一种对监狱管理的服从习惯,罪犯在漫长的刑期中对外界的感知力下降,长期的监禁使罪犯适应外界的技能与社会严重脱节。监狱思想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晰,其着力点不是放在对罪犯适应能力的培养,而是对罪犯思想教育设定过于理想化,强调统一罪犯的思想认识,提高罪犯理想信念的标准,造成现行监狱的思想教育脱离罪犯思想实际和当前社会实际。罪犯出狱后参与到社会生活中,现实与认知的冲突、现实与道德观念冲突,内心观念与行为选择的冲突,当罪犯一旦怯于面对这种社会现实,罪犯的思想教育成果与出狱后的社会现实生活会形成零和博弈,使先前思想教育的成果丧失殆尽, 甚至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思想教育的强制性教育与罪犯道德选择能力弱化的矛盾

罪犯改造方式有两种方式—强制和自愿,来转变罪犯的思想,矫治罪犯的恶习。但目前我们监狱的罪犯思想改造更多地强调了第一种改造方式,对于第二种自觉地改造方式关注度是缺乏的。改造如果建立第一种强迫对社会规范的恪守,这将极大限制了罪犯对自己行为方式的选择。罪犯身处监狱本身就会被剥夺选择的多样性,在有限的条件下,监狱的思想教育的着重点到底该选择 “政治思想”的灌输,还是应着重于在理和不在理的判断教育,这值得我们深思。

(三)监狱思想教育单一性与罪犯需求的多样性矛盾

罪犯因为早期社会化存在着缺陷,形成了较为普遍的犯因性个人因素[犯因性因素就是对犯罪心理的产生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起诱发、推动和助长作用的因素,大体上可以将犯因性因素划分为类犯因性环境因素、犯因性个人因素、和犯因性互动因素。

罪犯改造论,吴宗宪(导师:王牧)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6-04-01]。其特点是一是缺乏道德、价值判断标准。二是缺乏判断能力。三是缺乏自我评价。罪犯对社会规范的理解和掌握存在问题,导致内部判断标准不符合社会的要求;由于缺乏内部判断标准,个人判断是非的能力不够,其心理和行为很容易受别人的暗示和引诱,罪犯在自我评价方面有缺陷,对自己没有恰当的估计,罪犯具有犯因性缺陷容易产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在实践中监狱大多数思想内容基本是监狱以管理者的角度按照理性主义路线和模式设计进行的,有的时候甚至是为了完成政治任务统一按照上级布置的活动开展的。

(三)罪犯思想教育缺乏多样性

罪犯在服刑的过程中,一方面在接受监狱灌输的主流价值观和正式规则同时,又受到罪犯群体的“小社会”非正式的价值、习惯和规范,这两方面也存在着力量的博弈,使我们的正面教育影响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监狱由于其封闭性,在教育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放,科学化不足,教育手段单一,多媒体教学、网络教育等现代化的教育形式运用不足。最后,罪犯群体因为刑事政策的改变刑期延长,漫长的刑期对精神上的诉求更加强烈;年轻罪犯群体的增加,对教育质量和期许要求更高,单一的、因循守旧的罪犯思想教育模式不能吸引罪犯的注意力,现行监狱的教育模式和方法不能满足当前犯群的需要,罪犯的需求迫切地需要监狱不断创新教育载体和形式。

三、罪犯“破旧立新“思想教育体系设计

(一)对基本道德准则的构建;

监狱的思想教育应对罪犯进行基本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教育,从而达到对罪犯固有的認知进行“立新”,这一个阶段的教育目标以重新构建罪犯的知识经验为主。

1.强化法纪和规则意识,加强国家刑事法律、政策、监规监纪以及罪犯认罪悔罪教育

对罪犯违法犯罪的原因调查时,33%的罪犯觉得是自己的运气不好,有30% 的罪犯根本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从以上调查显示罪犯的法律、规则意识淡薄,对犯罪原因的归因不合理。监狱目前对罪犯监狱纪律、法律法规、罪犯行为规范强制性灌输是很有必要的,这对罪犯树立法律和规则意识,建立基本的法律认知也是必不可少的。

2.公民基本道德的学习

押犯思想日趋复杂,伦理道德严重失范,罪责感、耻辱感淡化,存在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严重脱节,甚至背离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监狱应当加强作为人的基本道德知识的学习,即对人最基本的道德原则、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的学习。包括了正义感、羞耻感和荣誉感、责任感等,这代表着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人只有具备了这些最基本的道德,才能保证其道德水平的提高,道德情操的高尚。endprint

3.重构罪犯的知识经验

犯罪人已有的知识经验、个性心理特征、个性倾向性等,都会给犯罪人感受客观现实、处理有关客观现实的信息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以深刻的影响。因而监狱的思想教育须从改变罪犯错误的认识入手,纠正认识偏差,重构罪犯的知识经验,引导罪犯用正确的认识指导自己的改造行为,并逐步提高罪犯在认知领域里的认识,清除情感障碍。在新形势下,罪犯的思想教育要认真研究罪犯的特点,切实解决犯群与社会主流思想相冲突的错误认知,通过不断输入不断地强化罪犯接受信息,以达到重构罪犯知识经验的目的。

(二)增加罪犯思想教育的层次性

罪犯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思想教育目标重构罪犯的知识经验后,按照罪犯思想教育的发展规律,应当构建罪犯的自我反省能力。

1. 引导罪犯对自己存在的意义价值的认识

罪犯进入监狱服刑后,其身份、地位、生活环境、生活方式、人际关系、活动空间、行为习惯及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轉变,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罪犯基本需要和自我认同的丧失,导致他们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下降,对情境做出反应的准确性也会下降。监狱应当在入监初期思想教育中引入个人对自己存在的意义价值的认识,这是罪犯思想改造的起点,后续的思想改造必须建立在此基础之上。这样才可能帮助罪犯建立新的心理平衡机制,以适应新的环境。

2.帮助罪犯构建与自己、他人、世界建立和谐的关系

一个人社会化程度高,一般能够和谐地与自己相处,与他人相处、与世界相处。人具有社会属性,一生都是在不断地在与他人和世界构建关系,大部分罪犯社会化失败,往往不能够与他人和世界在建立关系,或建立的关系不当。罪犯在关系构建上存在着重大缺陷,使他们普遍存在着外部反应方式不当的犯因性反应方式,这些犯因性反应方式说明罪犯缺乏与他人相处、与世界和谐相处的社会技能。因此监狱的思想教育需要构建这方面的内容。

3.引导罪犯“自我意识”的觉醒,促使罪犯的自我完善和自我教育

监狱的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罪犯的主体意识活动的独立性,罪犯在服刑的过程中只要服从就是“最安全的”,对于“道德需要”是被需要的,不能构建罪犯自身的道德需要的思想教育,是很难入脑入心的。由此,监狱的思想教育应当唤醒罪犯的“自我意识”。唤醒罪犯的“自我意识”,并发挥其自觉性,罪犯才会以参与者的身份主动与监狱设置的教育改造目标对接起来,罪犯才能主动去适应自己内心认可的目标,赋予自我意识自觉,这样才会实现监狱改造和罪犯自我塑造的共羸,罪犯才能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

(三)改变教育方式,增强罪犯对道德的认同。

在对罪犯你最喜欢的教育方式是什么调查?只有 9.17%和 4.5%的罪犯选择上课和与干部交流谈话。有26%选择自己看书,24%选择看电视,17%选择看文艺晚会,从以上调查显示,罪犯更多地选择了除监狱以外的“非官方模式”的教育方式,这样会导致监狱主流思想被罪犯选择性屏蔽。那么监狱的思想教育怎么来实现“破旧”和“立新”呢?

1.罪犯思想教育要从道德知识的灌输转变道德情感的培养

监狱的思想教育只有道德知识的灌输,缺乏道德情感的培养,罪犯在遇到具体的道德情景时会产生激烈而复杂的心理冲突,从而遵从他自己内心的道德情感的选择。所以监狱的思想教育应着重构建道德认识与道德情感同一性,在罪犯思想教育中应引入积极的情感因素,能够调动罪犯内在情感能量,引导罪犯在内心建立肯定的、积极地情绪体验,逐步提高罪犯的道德需要的层次,罪犯就会产生肯定的情绪体验,会做出积极的选择。

2.罪犯思想教育要从“讲”道理向“感受”道理转变。

监狱中罪犯的文化程度绝大多数是初中及初中以下,罪犯因文化程度的限制,导致其认知水平也较低,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必须要以他们听得懂,理解得了的方式进行。罪犯思想教育要从“讲”道理向“感受”道理转变,以通俗易懂的“故事”作为教育的载体讲好道理。监狱应大力推行用“故事”做好罪犯思想教育的思维,学会运用穿插典型生动故事的方式来阐明道理,让罪犯从故事中获取对思想观念、价值选择的理解和认同。

3.罪犯思想教育要从单一情境向多种情境转变。

监狱教育者的身份和罪犯的身份天然存在着“对抗”,使受教育者难以展示独立的人格;另一方面教育双方的知识结构、成长经历、社会见识等背景的影响,使双向相互沟通、交流和对话难以实现。罪犯思想教育要从单一情境向多种情境转变。对过去那种封闭式、粗放式的教育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使思想教育要体现与社会的同位性。利用多种媒介模拟选择情境,让罪犯能够参与到情境选择中来。

【参考文献】

[1] 犯因性因素就是对犯罪心理的产生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起诱发、推动和助长作用的因素,大体上可以将犯因性因素划分为类犯因性环境因素、犯因性个人因素、和犯因性互动因素。罪犯改造论,吴宗宪(导师:王牧)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6-04-01

[2] 农村进城青少年越轨及其矫正——以孙悟空成功社会化为例,姜铭凤; - 《宜春学院学报》- 2016-11-25

作者简介,严庆芳,1973.04,女,汉,四川南充,副教授,大学,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研究方向,监狱学,监狱文书。

刘娟(198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矫正。

基金项目:学院课题:JY2016063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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