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发布《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频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频率使用权;如需要转让频率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交转让协议,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依法使用的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工信部表示,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近年来,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加快实施,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无线电技术应用口益广泛,经济社会对无线电频率的需求不断增加,频谱资源口趋紧张。制定《办法》,是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现实需要。
据悉,《办法》适用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频率使用许可事项:明确了频率使用许可条件,细化了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频率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法使用频率的承诺书等要求;明确了许可证的内容;规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明确频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频率使用权;如需要转让频率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交转让协议,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依法使用的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频率使用年度报告、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等制度,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细化了撤销、注销频率使用许可的情形。
(來源:南方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