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8-01-30 11:58杜金锐
世界有色金属 2018年20期
关键词:矿业权矿产资源四川省

廖 海,杜金锐,毛 艺,周 龙,荣 毅

(1.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四川 成都 610045;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 成都 610072)

自国土资源部2010年9月8日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下面简称137号文)以来,各省均出台了符合本省情况的配套文件。我省也于2011年3月21日印发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下面简称15号文)。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结合笔者近年的工作经验,现就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涉及若干问题进行探讨[1]。

1 开启工作时机

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7号文)印发前,我省在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便要提交压覆矿产资源相关资料。而现在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只需在预审时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核实工作。结合现有的文件和规定,笔者认为建设单位应在预审时进行区域内查询及收集资料。如若区域内存在重要矿产资源,应在勘测定界后及时进行后期相关工作。

2 工作程序

现在较多的中介机构在从事压覆矿产资源工作时,仅仅为了单纯满足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而不重视或是直接忽略了压覆矿产资源工作的前期资料分析和野外实地踏勘。

笔者认为,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第一步应该是收集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域地质矿产的相关资料。如果所在区域内没有成矿地质条件和背景,后期工作尽可能简化。如果所在区域内有成矿地质条件和背景,并且已形成了勘查成果或矿业权,则需要进一步收集勘查成果或矿业权相关资料。通过研究分析资料,可确定建设项目影响区平面范围与勘查成果资源量估算范围或是矿业权范围是否重叠[2]。

3 建设项目影响区设定

根据川国土资发〔2011〕15号文规定: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这里需要强调四个问题。一是影响区确定的主体是建设单位;二是影响区设定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比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三是影响区设定需经具有建设项目所属行业设计资质单位的论证;四是论证的影响区范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既要保证建设项目安全,同时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

影响区的设定和确定目前还存在几个争议。一是设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里面对于范围的比较宽或是模糊,在实际中不好执行。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而在实际中很难达到该要求。笔者认为,影响区的设定除需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影响区的设定不是说不能小于相关要求,而是要合情合理且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手段或是符合相关程序。技术手段是指工程在实施和运行的过程中,通过增加其它能减少或避免损害它人的设备。例如城市城区中的立交桥和加油站,比较普遍存在距居民区或建筑物较近。立交桥目前采用隔音墙,加油站采用油气回收装置或阻燃防爆装置等。

这些成熟的技术手段较好的缩小了工程影响范围。符合相关程序是指程序上满足相关要求,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影响区论证单位在论证材料中须明确影响区设定的依据,如影响区设定小于相关要求,须明确原因、依据以及采用了什么技术手段。二是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是否有权质疑或否定设计单位论证出的影响区范围。

在我们日常业务中,出现过影响区范围的设定过小而引起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质疑。但是影响区论证材料和建设单位关于影响区的确认函均齐备,这给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质疑带来了争议。评审机构目前的做法是向建设单位去函,要求再次对影响区范围进行论证和确认。三是目前影响区设定,特别是影响深度的设定普遍参考的是《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对于该规范的效力、其它矿种的适用性、其它工程的适用性还有待商榷。四是影响区范围设定过于随意。近年来,出现过同一拟建工程或邻近同类型拟建工程,前后两次由同一设计单位论证的影响区范围不一致,甚至偏差较大。

4 审批条件

不单是在技术层面,对于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环节中,也存在较多值得探讨的地方。首先是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既然作为审批事项,那就可以做出准予压覆或是不准予压覆的决定。但在现实中,由于政策原因以及建设项目都是省甚至国家层面的重要项目,造成了压矿审批几乎都是准予压覆。这就完全与审批事项相违背。

其次是到底多少量可以压覆多少量不能压覆。在现有的137号文以及15号文里面都没有体现。这给审批部门埋下了较大的隐患。第三是对于项目影响区平面范围虽与矿业权重叠,但影响区未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重叠的情况,是否需要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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