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小艾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518000,深圳)
随着城市内涝问题日益突出,各地对雨水规划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升。近年,从国家到地方,各种相关规范和规划相继推出,以期从上层构架入手解决城市水患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雨水规划理念变革的阶段,从前几年的 “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简称“LID”)到如今的“海绵城市”(Sponge City),新理念的引入对雨水规划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理念的落实需要一套自上而下的制度。笔者将近年城市雨水规划理念相关的一些粗浅想法择要梳理出来,试图从理论层面探究雨水规划相关工作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为城市雨水规划理念的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城市雨水规划并无一个明确的纲领性理念或思路,从实际内容来看,可以将雨水规划的传统思路描述为“快速排出”,简称为“快排”,这是以往解决雨水问题最直接的选择。“快排”的目的是为了“避害”,主要途径是采用雨水管渠。这一阶段可称为雨水规划的“单一途径、单一目标”阶段。
以往多数城市的雨水管渠设计暴雨重现期是1年,这意味着理论上,在雨水管渠完善的情况下,一年中绝大多数场次的降雨都不会对城市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能做到这一点本应是个不错的结果,但由于一些基建项目产生的泥水排泄,加上雨水管网清通不及时,部分雨水管道的实际过水能力达不到设计标准。参考发达国家城市的经验可知,单纯依靠提升 “快排”能力可能并非一个最理想的选择,在水问题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单纯依靠“快排”去解决一部分水安全问题显然是不够的,水环境和水资源问题同样需要重视,在“避害”的同时如何“趋利”也是需要思考的,雨水规划由此从“单一目标”过渡为“多目标”阶段。
1.L ID的相对性
“低影响”是一个相对概念,用于对比开发建设前后的水文特征,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将其作为雨水管理的一个重要控制指标,如德国提出开发建设后不得增加雨水径流量,否则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排水费,执行的直接依据就是开发前后的雨水径流量对比,后来在城市规划领域逐渐将“低影响”的内涵扩展至开发建设前后的环境影响对比。《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也明确要求:“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认识了LID的相对性,会发现国内在进行LID实践的时候,很少触及开发前后对比的话题,不论是关于水文特征还是综合环境。抛开对比的本底不谈,只论方案本身以及可能产生的效益,似乎与LID的概念本身有些出入。分析原因,一方面是现有水文信息缺失;另一方面也缺乏为了开发建设而去实测开发前后水文信息的主动意愿,因为这意味着在开发建设方案确定之前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考虑水文特征的季节性变化等因素),还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如建立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分析开发建设之后的水文特征。以是否为“低影响”去评判开发建设方案的合理性无疑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这是很多相关利益方不愿意看到的。
近些年已经有LID理念大量应用于城市建设的案例,这些案例有新区建设,也有旧区改造。新区建设比较容易理解,以LID的理念进行开发建设,尽量避免对原有水文特征的不利影响;旧区改造项目,相对于改造前按照传统硬质化为主体建设模式的水文状态,是不应当按照“低影响”的理念去实施的,旧区的既有水文特征恰恰是需要大力改变的。梳理LID的思路,不论新建项目还是改建项目,都力求使一定区域内项目完成后的水文特征尽量维持或接近该区域完全未开发建设之前的自然状态。这种理解可以将“低”的比较目标确定为原始的自然状态,但不免又会引出新的问题:该区域原始的自然状态是否一定是我们想要的?
2.L ID的假定前提
从LID概念的提出到国内开始大规模推广应用,已有大量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案例,但少见涉及LID假定前提的相关讨论。从国内相关的项目实践及论证过程来看,理念的引入和应用似乎都有一个默认的假定前提,那就是采用LID理念进行的开发建设一定是对人或环境有利的,将这个假设换一个表述方式,就是原始的自然状态的水文特征一定是理想的,是我们想要的。然而这个假设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成立的,举个极端的例子,沙漠变成绿洲,显然是完全改变了原有的自然水文特征,是“高影响”的,但对人的需求来讲,显然是有利的。从这个角度讲,LID理念是建立在一个并非任何条件下都成立的假定前提之上。“海绵城市”理念则很好地回避了这个问题,不再纠结于对原有水文特征的改变,而将重点放在构建一个接近自然状态的理想的水循环体系。
“海绵城市”的基本策略一般归纳为6个字:渗、滞、蓄、净、用、排。这与之前的LID是一致的,从基本策略的角度,二者并无明显区别,从实现目标来看,二者也有一定的共性,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但二者也存在一定差异,从狭义的概念讲,LID侧重“维持”,而“海绵城市”则侧重于“构建”,而且“海绵城市”的内涵比LID要广得多,“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不仅涵盖了LID常用的绿色基础设施(Green Infrastructure), 还将传统的灰色基础设施(Grey Infrastructure)一并纳入其中,如此几乎将所有涉水项目收归名下。不难发现,从“海绵城市”概念的提出到如今的大力推广,其内涵仍在不断地扩展和变化。
有学者认为,“海绵城市”是中国特色的称呼,国际通用的术语为低影响开发;也有人认为,“海绵城市”建设又被称为低影响设计和低影响开发;住建部2014年《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是以“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为副标题发布的;在一些地方性“海绵城市”相关规范和指引中,“海绵城市”和LID通常也作为一个等同的概念去表述,“海绵城市”等同于LID似乎已经是目前学术界和城市规划领域的共识,但是如本文前述所及,二者有共性,也存在差异,笔者在接触个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中甚至发现二者存在一些对立。以某国家试点“海绵城市”的项目库为例,为解决滨海地区的水安全问题,新建一条河道将区域内数条河流在临近入海口的位置进行串联,可起到增加蓄水空间且多河流相互调剂的作用,国家试点城市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无疑都属于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但新增河道显然也是极大改变了原有的水文特征,属于 “高影响”。因此就本项目(新开河道)而言,不论对比的主体是进行 “海绵城市”建设之前还是该区域完全未开发建设之前的水文特征,都是不折不扣的“高影响”,完全走到了“低影响”的对立面。若按照“海绵城市”即为LID的逻辑,这个项目也可以被称作LID项目,但这显然是名不副实的。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尽管“海绵城市”和LID的基本策略概括为相同的6个字,但二者不是同一概念,也不是相同内容的不同称呼,不能划等号。“海绵城市”是在LID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理念,具有更广泛而且仍在扩充变化的内涵,二者存在一定的交集,同时各有侧重。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海绵城市”理念会不断更新和升级,最终也会被更先进的理念所取代。按照现阶段的理解,“海绵城市”理念在雨水规划中的应用是为了更好地“兴利除弊”,而在未来,雨水与人或许会有更多更高层级的关联,类似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对于雨水规划需求也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从最初的水安全保障(防洪涝),到雨水资源利用,再到水环境和水生态,还有水文化和水文明。只要社会在不断进步,雨水规划理念的变革就会一直持续下去,变革是为了适应,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类。
雨水规划的理念在变,策略在变,但其初衷却一直没有改变,就是寻求一套合理的雨水规划方案,用现阶段可以接受的投入,获取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合理回报。在雨水规划单一目标阶段,考虑的回报多是生命财产方面的安全保障,对比资金投入与被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损失,很容易对方案的合理性做出判断;现阶段雨水规划中想要的回报涵盖了经济和生态环境等多方面,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有些可以定量,有些则只能定性。单论特定范围内的资金投入,按照LID或者“海绵城市”理念进行的雨水规划是高于传统模式的,这点毋庸置疑,而加入了生态环境因素和不确定的回报时限等因素之后,获取的回报无法再以简单的经济账来衡量,而某些关键因子无法进行量化分析,可能难以对方案的合理性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断。
对于城市雨水规划理念,应当持开放态度,学习总结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同时不应忽视对于地方特征的适应以及解决问题的实效;对于雨水规划理念本身,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但不应忽视基本思路的延续性。
[1]室外排水设计规划(GB 50014—2006)2014年版[S].2014.
[2]杨卓琦.海绵城市建设是件热闹事?[J].环境经济,2015(Z8).
[3]仇保兴.海绵城市(LID)的内涵、途径与展望[J].给水排水,201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