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档案工作,最近,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按照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根据相应的管理规范,进行收集归档管理保存。办法指出,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民文摘201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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