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凤 石岩 杨春晨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各大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把市场逐步延伸到校园。本文结合我国校园贷发展现状,对引发校园贷的问题进行揭示,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以期促进校园贷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校园贷;成因;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1-0329-03
在当下网络信息时代,随着各种新鲜事物的出现,“校园贷”所引发的负面新闻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自杀、裸贷、失踪等等一系列极端的事情被曝光。近年来,校园贷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大众的高度重视,在这种社会舆论的强压下,必须出台相关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以防范。
一、“校园贷”的背景和分类
校园网络借贷(通常简称“校园贷”)作为互联网经濟的产物,近年来在高校学生群体中迅速发展,甚至还有大学生专门做起了“校园贷”中介。学生因深陷“校园高利贷”、“裸条借贷”并被暴力催收而自杀、退学、“肉偿”、卖淫等负面新闻不断爆出,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提起“校园贷”大家并不会感到陌生,甚至闻之变色,那么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随着商业银行发行了首次针对学生的信用卡,所引发的负面问题层出不穷,违约率及其坏账率不断攀升。而后,政府部门要求不得向未成年的学生发放信用卡,已成年的学生申请信用卡需要父母等第三方还款的保障,并且大大降低了贷款的额度,这样一来对学生发信的门槛也提升到了一个高度,有效地遏制了银行发信业务,针对学生这一群体的银行信贷市场也迅速垮台,导致银行作为放贷人逐步退出交易市场。可是这个政策本身治标不治本,限制银行的业务而没有考虑到大学生作为消费主体的消费需求,巨大的消费需求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机。“易观智库2016年1月报告中指出,2015年2600多万名在校生以每人每年分期消费5000元估算”,大学生的消费市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仍然有潜在的增长率,这样的现状给各种金融信贷机构开拓新市场提供了新的环境。从此“校园贷”进入了爆发式增长的模式。
各种不同种类的针对大学生的网络贷款平台诱使大学生跃跃欲试,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加以行之有效的监管和防范,预防扩大其影响主体,否则将不可避免悲剧的发生。根据媒体报道,大学生用“白条”或“花叹”在网上买东西(如手机)寄给中介,中介收到货后,再把扣除高额佣金后的现金汇给学生。这样一来,大学生就可以把互联网上的信贷额度变成现金。当然,有的中介收到货就直接消失,而把债务留给了学生。
二、“校园贷”乱象的成因
(一)对“校园贷”缺乏有效监管
2016年8月17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制约,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格审查虽然有所涉及,但并没有详细的审核标准可以参考。由此可见,对资质一般的贷款人或借款人而言,通过网贷平台进行交易极其容易,网贷平台的门槛也随之降低。根据现存的有关信息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00余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网络信息时代飞速发展,我国相关制度却无法追赶上它的发展脚步,互联网全民的普及为“校园贷”的渗透提供了便利。“2016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未经批准在校园推广网络借贷的要依法处置。”国家缺乏监管力度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于没有相应执照的放贷人,政府机关的相关部门却没有提出其进入市场的准入要求,更没有严格的统一标准,且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很多平台都钻政策的漏洞,美其名曰搞电子商务,实际掩饰其分期发放贷款的目的。第二,缺乏各平台统一的征信体系,导致学生借新还旧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由于当前大学生所利用的贷款平台之间没有实质的联系,加之缺乏系统的监控及其对此的针对政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群体从中进行多次拆借,最终深陷泥潭在走投无路后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据相关报道,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大二学生小郑是班里的班长,近30名同学协助他“网络刷单”,他则借用同学的名义,先后通过各种网贷平台拆借,总金额超过58万元。接触网络赌球,最终小郑在青岛自杀身亡。第三,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彻底,针对现在层次不齐的网络贷款平台具体的各项运作方式没有实质性的审核跟进,以至于政策执行出现断层,金融机构投机取巧打政策的“擦边球”,导致“校园贷”引发的负面问题越演越烈,滋生各种非法催债、暴力威胁等一系列违法的催债行为。
(二)部分“校园贷”平台建设和程序不合法
首先,部分“校园贷”成为变相的高利贷。虽然“校园贷”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且年利率一般控制在20%以内,法律上来讲不会被认为是高利贷。但这些平台除了收取利息外,还收取服务费、拖欠金、违约金、罚款等巨额费用。这些费用要远高于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巨大成本。事实上,这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在借款时很容易无法识别陷阱从而被欺骗。其次,“校园贷”平台贷款程序存在很大问题。许多“校园贷款”平台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借款人只需要提供学生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甚至有的借款平台只要提供借款人及其家长的电话信息,借款人就能拿到几百至几万元不等的贷款。
(三)大学生消费理性及金融知识的缺乏
绝大部分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且生活费大都是父母提供,少数由学生自己兼职所得。然而,日益膨胀的消费欲望与有限的生活费相矛盾,容易使大学生迷失自我。首先,大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容易产生攀比心理。从搜狐的“许多高校女生受困于‘裸女贷款风暴,被迫出卖身体还债”的新闻中得知,校园贷的受害者大多是女大学生,她们主要用贷款购买手机、iPad、化妆品和名牌服饰等高价商品。其次,大学生的消费猎奇心理。在互联网+的信息时代下,手机支付大有取代传统现金支付的势头,尤其对大学生来说,他们更敢于尝试新事物,采用超前消费的方式来满足现在的欲望。再者,大学生金融意识的匮乏。除了金融及法律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学生缺乏金融基本知识,容易被虚假宣传诱惑。例如,缺乏诈骗防范意识的大学生易被“校园贷”、“无抵押、免息、分分钟到账”的虚假宣传口号所吸引,最终使得自己的权益受损。
大学生的收入水平高低是决定其使用“校园贷”借款消费的内在原因。根据我们问卷调查的结果发现,月生活费在1000-2000元之间的大学生占比为71.43%,还有少部分大学生月生活费在1000元以下,只有极少数大学生月生活费在2000元以上。在校大学生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于父母,大多数普通家庭给予孩子的钱并不能满足其攀比、追求“高质量”生活等不良消费需求。这时“校园贷”便能很好地满足他们的消费需求。借贷平台的兴起为大学生提供了一条捷径,他们更容易获取金钱,但大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又为之后还不上钱埋下了隐患,最终导致“校园贷”案件频发。有的大学生深陷“校园贷”泥潭而无法自拔,甚至在走投无路后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三、治理“校园贷”乱象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网络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备受消费者喜欢,但在迅猛发展过程中其弊端日益显露,所以仍需要对其加强监管。
第一,立法机构应制定针对网络贷款法律规范,如规范校园贷平台在金融领域、借贷领域的借贷利率,并规范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贷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立法机构还应制定一些针对管理校园贷平台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保证催款人员能依法办事;此外,立法机关还应制定一些防范“校园贷”市场风险的法律规范,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校园贷”风险市场的波动性。
第二,校园贷各平台之间应实现行业数据的共享,建立起统一的征信体系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此外,各校园贷平台之间还可以设定一个统一的借款额度,并开展各校园贷平台之间开展借贷征信记录,使每个校园贷平台能够充分审查借款大学生的诚信资质,并根据大学生的诚信额度合理发放借款,防止出现借款人通过其他借贷平台贷款进行还债的恶性循环。
第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各校园贷平台的统一管理与建设,明确规定各校园贷平台的放贷用途,要求放贷的初衷是为大学生提供资金上的便利,如为学习、创业、出国深造等和理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另外,相关部门应加强各校园贷平台对大学生放贷力度的管理,严禁发生发放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严重侵害大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对一些网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网贷机构进行业务整改,如下线一些不合理的校园贷业务产品、停止发布新的校园贷业务。另外,相关部门还应制定一套统一的校园贷平台运行模式的标准,如借款利率、平台服务费、标的、交易模式等,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校园贷”失控。
(二)加强平台自身建设
第一,校园贷平台应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自觉服从监管机构对该行业的运作和管理。在广告宣传方面,应自觉遵守相关广告管理条例章程,严禁发布虚假、诱骗广告,如“零利率”、“免手续费”等;在收费标准方面,各校园贷平台应自觉遵守金融市场相关贷款收费条例的规定,制定统一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收费的各项标准应限定在法律法规的合理范围之内;在风险提示方面,各校园贷平台应有事先告知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的义务,并告知借款人倘若没有及时还款其信用风险会遭到破坏,甚至向借款人说明其催债方式等。倘若各校园贷平台都能自觉遵守以上规定,那么校园贷行业的环境风气就可以得到良好的净化,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校园贷”乱象的发生,进而使校园贷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二,校园贷平台还应加强自身实力的建设。各校园贷平台可以完善大学生的各项信息,如所在学校、成绩、社交信息等,进而可以对大学生进行更全面的信用评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校园贷平台的坏账,这都有利于提高校园贷平台运行能力和提升其自身实力。校园贷平台只有提高了自身实力,才能在金融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更好地为客户服务,从而更好地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校园贷平台自觉履行其义务,在向大学生发放贷款之前要对大学生的贷款信用和贷款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身份证、学生证等基本信息,并掌握大学生贷款的资金用途,校园贷平台还应自觉履行其道德义务,不得变相设置高利贷陷阱、不得实行非法暴力催收方式,如发布裸照、威逼、恐吓、胁迫等。
(三)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加强风险防范
大学生合理的消费观念需要学校、家庭、个人三方主体共同努力而形成。
就高校角度而言,学校应该开展“理性消费”的讲座,在校园里营造出“理性消费”的氛围。此外,高校辅导员应加强对学生消费情况的了解并时刻关注学生的异常消费行为,及时掌握同学们参与“校园贷”的信息。学校应该培养学生运用法治思维能力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引导学生在进行“校园贷”时,应考核该贷款平台的可信度和规范度,并且引导学生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校园贷”侵害时,尽可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学生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校应该正面引导学生认识“校园贷”,通过在校园里张贴“校园贷”的海报,在学校的官网、微博推送一些有关校园贷的真实案例,积极引导学生正确使用“校园贷”,并对学生的贷款情况进行摸底,了解学生贷款资金的用途,从而从源头上对“校园贷”进行监管。
就家长的角度而言,家长应该从小培养子女的消费观念,使孩子形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另外家长应该多与孩子进行沟通,时刻关注孩子的动态,与孩子形成平等友爱的关系,积极引导孩子的消费行为。家长自己也应形成良好的消费观念,从而在行动上带领孩子形成正确的消费观。
就大学生个人而言,大学生应该量入为出,合理、理性、适度消费,同时也要清楚地认识自身消费水平,及时预防不良消费心理,改正不良的消费习惯,提高自身的消费认知水平。此外,大学生应主动学习逾期滞纳金、违约金、单利与复利等金融常识,增强甄别能力。需要提醒的是,学生们尽量不办理“网上贷款”、“小额贷款”,倘若学生确实有需要办理,可以事先向辅导员或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学校相关部门咨询,以防被骗。另外,学生还可以通过兼职来丰富自己的课外生活,这不仅能增加自己手头的可支配收入,而且还能了解一些社会知识,增长自己的社会阅历,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学生增强辨别是非的眼力,从而尽可能的遏制校园贷在高校频繁发生。
(四)健全监管机制,提高校园贷平台的准入门槛
“校园贷”的各种乱象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校园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低和校园贷平台对借款人的转入门槛低,因此必须得加强对“校园贷”市场的监管力度。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法规,对网络贷款乱象进行整顿,规范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网络借贷违法不良行为。提高大学生借贷门槛,限定大学生的最高可借款的额度标准,规定如果借款额度超过了一定的标准,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当大学生无能力偿还借款时由保证人承担第二还款来源方的担保责任。提高校园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强化借贷平台的审核力度,严防冒名借贷问题,另外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必须提高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加强对校园贷平台主体的审查,对一些冒名、资质不合格的校园贷平台应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及时取缔,情节严重的,还应附加一些财产性惩罚。其次,对网络借贷平台应当从准入、运营、风险处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管,对校园贷平台的信用、资质进行监督和不定期监察,规范网络贷款平台体系。
(五)推进大学生信用体系的法律构建
除了大学生自觉提高信用意识,重视诚信外,高校更应当加强信用培养和信用教育,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大学生的信用意识。通过开展多种诚信活动,以金融机构为纽带,考虑在管理高校学生档案中列入诚信记录。当然,更重要的是,国家要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构建。我国目前已经有《征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但是由于其规定内容单一,欠缺统一的征信披露标准,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带来了一定困难。为此,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势在必行,其内容应当包括征信原则、征信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征信主管机关、监管及责任落实等方面。由于征信涉及到个人隐私,还需保障个人隐私权不被侵犯,通过设立投诉渠道等手段以保障被侵权者的合法权利。以法律形式设计成熟的信用评价机制,可以更好地为大学生提供一套权威的信用准则。高校大学生作为社会一员,其个人征信建设有助于提高自身的信用价值,也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