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心
摘要: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于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在没有这些种类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时,就必须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作为产品生产、检验、使用、维护及贸易洽谈等方面的技术依据,在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产品标准、主要作用,编制产品标准注意问题
产品标准化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艺水平、确保产品质量、保持性能先进、取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在企业标准化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产品标准是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需要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指出:强制性标准应当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第二十二条)。
2、产品标准是出厂检验的依据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这里所说的标准,指的是产品标准。
3、产品标准是贸易(交货)的依据
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质量之争,即技术经济能力的较量。而产品标准是产品质量的技术保障,是组织技术经济能力的综合反映。产品标准是采购时对供方控制的技术依据;是销售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发生质量纠纷时,仲裁的依据。
目前,国家现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如企业采用了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可以消除国际贸易方面的壁垒,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就能够畅通无阻。
4、产品标准是技术交流的依据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三);有利于增强产品的通用性、可替换性(六);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九)。产品标准化程度的高低,对企业的各项生产技术工作都有直接影响,例如:产品创新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产品的通用性、可替换性强了,可为企业节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等。
5、产品标准是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作为质量监督部门,判定商品质量的好坏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这个依据就是明示的产品标准。
在制定企業产品标准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制定标准要标准明确、预防为主、用数据说话、所属人员参与制定的原则,使制定的标准科学、准确、简明、高效、统一,更好地发挥产品标准在指导设计、组织生产、开展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作用。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是通过标准文本这一载体呈现的,如果标准文本编写得不规范、表达得不清楚,就不能发挥标准应有的作用。因此,标准文本的规范性是标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前提。下面从标准名称等几个方面阐述一下编写产品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以便提高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水平。
1、标准名称
1)标准的名称应准确地反映标准的范围。
起草标准名称时,应依据标准的范围来确定是否要在标准名称中添加补充要素,以避免出现扩大或限制标准的范围的问题。当标准涉及一个特定类型的产品时,应在名称中体现出来。例如:适用于陶瓷砖的磨边倒角机,其标准名称应为《陶瓷砖磨边倒角机》,否则就会无意中扩大了标准的范围。
2)在GB/T 1.1—2009 附录D规定,如果标准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则标准名称中应省略补充要素:
——包含主体要素所表示对象的所有基本方面;
—— 是有关该对象的惟一标准(而且拟继续保持)。
因此,若在产品标准中已逐一列明此产品的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条款时,不需要在产品名称后加上“技术条件”作为补充要素,如“陶瓷砖抛光机技术条件”做为标准名称,而应直接用产品名称“陶瓷砖抛光机”作为标准名称即可。
3)在GB/T 1.1—2009 附录D规定,标准名称无须描述文件的类型,不应使用“……标准”等表述形式,所以直接使用产品名称即可,不必使用“规范”、“规程”、“指南”等。
2、前言
一般标准不宜包含专利。GB/T 1.1—2009 中附录C 规定,如果标准编制过程中没有标注涉及专利内容,则标准“前言”中注明: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3、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不应出现已废止的标准。产品标准起草时应逐一对所引用的标准进行查新,以确保引用标准都是现行有效的。不应出现已废止的标准。
4、分类、标记和编码(型式、型号和技术参数)
GB∕T20001.10-2014中6.4.4规定,可根据产品不同的特性(如来源、结构、性能或用途等)进行分类。产品分类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分类原则和方法;
——划分的类别,如产品品种、型式(或型号)和规格及其系列;
——类别的识别,通常可用名称(一般由文字组成)、编码(一般由数字、字母或它们的组合而成)或标识(可由符号、字母、数字构成)进行识别。
因此,企业产品标准中若有产品分类时,应明示产品的分类、命名规则等,其中建材陶瓷机械产品的名称应符GB∕T 28890-2012《建筑陶瓷机械术语》的规定;建材机械产品的分类及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B∕T 32979-2016《建材机械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方法》的规定。endprint
5、要求
“要求”一章是企业产品标准的核心内容,应当按照GB/T 1.1—2009 中6.3.1 的规定三项原则:目的性原则、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来进行编制企业标准,三项原则又遵守性能特性优先的原则,即“只要可能,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示,而不用设计和描述特性来表示”。同时,为了遵守可证实性原则,每项要求要提出相对应的试验方法,并且应选择使用性能特性来表达要求。
1)在产品标准中表达使用性能(结果)的要求型条款通常包含四个元素:特性、证实方法、助动词“应”和特性的量值。
2)提要求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凡是不能量化的要求,不应列入标准的要求中;
b)不宜列入不能在较短时间内证实的要求;
c)不应列入没有证实方法的要求;
d)不必列入无须证实的要求;
e)标准中的要求应定量并使用明确的数值(极限值和可选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
6、试验方法
1)“试验方法”是给出证实技术要求中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方法,在编制产品标准时,应将“试验方法”與“要求”一一对应,即提出了技术要求就应当确定与其相对应的试验方法,否则就不符合GB/T 1.1—2009 中6.3.1.3 可证实性原则。
2)根据GB/T 20001.10—2014中6.7.1.2的要求,规定试验方法时应考虑采用通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和其他标准中类似特性的相应试验方法。
7、检验规则
“试验方法”规定了产品特性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检测与试验的方法,为判定产品合格与否提供定量的依据;而“检验规则”则是对产品合格与否做出判断,二者缺一不可。完整的检验规则应包括检验分类、检验项目、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等。有的企业产品标准中仅列明了检验分类、检验项目等,但却未注明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出现了产品是否合格无法判定的问题。要注意:每一类检验都需要有判定规则,即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
[2]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
[4]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5]GB/T 20001.10—2014 《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