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全生产一直是我国政府重点强调的问题,煤炭开采行业作为工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首要行业,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能够规范煤炭企业的开采行为,保证开采过程的安全性。基于此,文章主要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
引言
煤炭资源在能源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去产能化经济时代的到来,给煤炭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安全生产作为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第一要素,为了保证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政府应做好监管工作,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国煤炭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1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1.1双重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不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承担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监督部门,其内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涉及煤矿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监察。这是典型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格局下,形成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的双重体制。省、地市均设有安监局、煤监局,负责煤炭的安全监管。这样的双重监管使得机构的职能存在严重的交叉,导致权力分散,最终造成监管不力的局面,大大地降低了监管的力度。
1.2地方保护主义
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增加业绩,对煤矿违法开采现象不及时治理,任由企业乱开乱采,造成了许多重大隐患。在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庇护下,许多煤矿追求利益对安全管理不管不顾,使安全生产政策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国家规定的安全监察成了一纸空文。此外,当煤炭开采事故发生后,我国的行政问责也存在一定问题。究其原因是煤矿事故的发生多少都要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不利和工作失职有关。国家虽然颁布了行业法规对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依法追究,由于判罚和处理过程存在弱化行政问责的因素,使得当前仍未形成完善的问责机制。
1.3监管队伍基础薄弱
我国煤炭安全生产政府的监管队伍基础比较薄弱,政府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无论从财力到制度约束力上都严重不足,监管人员队伍建设远远跟不上煤矿事业发展的需要。政府对煤炭企业给予的科技、人才、教育的投入都严重不足。同时,由于监管人才严重匮乏,煤炭监管工作遭遇人才断层,这样就严重降低了政府的监管能力,在检查过程中难以发现和纠正矿井中存在的隐患。此外,监管专业人员的配备存在分配不均的现象,个别县乡地区没有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大部分从事日常具体监管工作的人员是非煤矿专业人员。
1.4监管执行存在“印象”效应
由于安全监管工作的各方面原因,在进行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监管人力和物力的缺乏,但是严格的监管规定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硬性完成监管的流程。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出现监管的质量与数量的冲突,在监管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对监管结果的疏忽。此外,无论是否有监管质量与数量的冲突,监管人员都容易出现,由于历次监管加过均为“优秀”进而出现“印象”效应,在实际的监管中会疏忽对这些企业细微处的监督,这样反而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1.5安全监管机构的事后处理不够清晰透明
对于事后处理工作,广大群众对于国内煤炭事后处理工作都有所了解。最常用的处理方式便是革职处理、赔偿款、进行安全责任教育。然而,首先说赔偿,人们往往认为赔偿的越多越公平,其中的隐患显而易见,许多煤炭企业管理经营者并不缺钱,这样的处理方式、这样的大众心态往往会产生误解:人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这样不够清晰透明单纯用金钱衡量的处理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清晰透明的处理方式,通过相关机构的监管让管理者认识到金钱与安全的制衡关系,认识到人命的宝贵,认识到铤而走险的恶性循环的不合理性。
2加强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措施
2.1明确安全监管的责任
首先,明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归属,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指导下,履行“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将煤炭安监工作纳入企业所在地方政府的工作议程中,确定地方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机构,按照煤炭行业相关规章制度确定地方安全监管机构的责权,任务和工作范围。
其次,确立安全监管工作的合理性,将事故预防工作和事后處理工作有效结合,在抓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杜绝单独的抓生产而不管理其他的情况。同时,政府还应分清政府监管与企业自身生产的责任,提高企业自安全生产的意识。
2.2科学设置政府监管机构
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出现,政府在开展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时,要科学设置监管机构,保证机构的独立性,赋予相应的职权与职责,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通过进行统一立法,充分发挥好政府与企业安全监管的优势,彻底改变当前煤炭企业多头管理的问题。
2.3加强安全生产政府监管队伍建设
加大安全监管投入力度、强化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安全监管保障能力,是切实发挥政府监管效能作用的关键。对此,政府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我国政府应加大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预算基金,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效果;适当引入科学技术,贯彻落实科技兴国的战略,构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优化并改善煤炭安全人员的执法条件,重视安全生产的装备建设。
其次,政府还应积极引进高素质人员加入到煤炭安全生产监管中来,并通过解决编制、提高其收入等手段留住人才;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过错追求制度,以此来提升监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水平。
2.4切实发挥好多元监管的作用
在煤炭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为了避免“印象”效应给监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应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协助监管工作。
首先,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监管工作,建立完善的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对于提供不安全信息的矿工,政府可以对其进行嘉奖,以此来及时有效地获取第一手资料。
其次,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管。政府应该为新闻媒体创造一个环境宽松、渠道畅通的大环境。监管的范围应该广泛,应该关系到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阶段,比如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地方政府的瞒报虚报现象、煤炭行业的一些腐败现象等。
2.5健全善后保障体系
对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除了监督管理的工作,也要处理好事故发生后的问题。杜绝拿赔偿解决一切的情况出现,健全安全事故的善后保障工作,不仅仅只有赔偿,还包括事故责任的调查,安全危机的分析,具体责任人的处理。不能粗暴的就是官员的引咎辞职,这达不到严重的警示作用。更不能出现只处理‘小人物,不动‘大干戈的情况。在调查好安全事故的各方面原因后,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善后的处理。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独有的能源结构特点使得煤炭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在煤炭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政府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煤炭企业生产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政府监管机制及方法的完善,能够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中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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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生荣,(1968年-)男,甘肃会宁,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