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冥婚是一种非常古老而神秘的习俗,结合了丧葬及婚姻两种人生仪式的特殊文化,同时包含了生者与死灵的概念,并不能单纯地将其视为封建愚昧,而是非常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的一种文化现象。笔者开始调查广东恩平的冥婚习俗,试图揭开这个还残存在广东恩平而又不为外人所知的封建风俗的神秘面纱。我们应该批判性地看待冥婚,关注其背后的历史渊源及社会价值,而将其引起的一系列犯罪剥离,不将其混为一谈。
关键词:冥婚;配骨;早夭
一、冥婚的概念
冥婚是一种非常古老而神秘的习俗,早在商朝就已经存在,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即使冥婚历史悠久,但由于这是不被主流文化所承认或者认同的,所以想要在古籍或者地方记载中试图了解和研究冥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即使有记载,也是作为一种被批判或者否定的存在而被记录下来。其实冥婚是结合了丧葬及婚姻两种人生仪式的特殊文化,同时包含了生者与死灵的概念,并不能单纯地将其视为封建愚昧,而是非常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的一种文化现象。
冥婚有很多种称呼,例如嫁殇、迁葬、娶会、合葬,在民间还有阴亲、阴配、冥配、鬼亲、抱主成亲等称呼。但不管是什么称呼、什么地区或者什么朝代,在大体上冥婚只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所谓的“鬼亲”,又称为“嫁殇婚”或者是“娶殇婚”,即是所谓的“为已死的男女行结婚礼也,犹言冥契、阴配、幽婚、鬼婚、配骨等”。《周礼·媒氏》中写道:“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其中里面提到的“迁葬”指的是把活着时不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以夫妻的名义合葬在一起,因为有入墓先后时间的不同,所以要把女方的尸骨迁移到男方的墓地,所以叫“迁葬”,“迁葬”是死者与死者成亲。而“嫁殇”则是指为夭折的未成年男女配婚,主要是指活着的女性嫁给死去夭折的男性,所以是“嫁”,还没经过成人礼就死亡称为“殇”。“嫁殇”又称为“抱主成亲”,因为是生者抱着刻着死者名字的神主牌或者其他象征物来完成婚礼的形式而因此得名,与第一种冥婚类型相比,这种类型显然应该视为封建陋习,让一个生者和死者成亲是一件对生者非常残忍且恐怖的事情。很多封建的大户人家会帮他们夭折的儿子举行冥婚,通常新娘则是从穷人家用金钱买来甚至是强抢,这对那个在生的女人来说从一成婚就要守寡,并且要成为夫家的劳动力直到死亡才会解脱,同时夫家的人也只会视新娘为冥婚的工具,之后便会沦为仆人甚至是杀掉来和死者合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冥婚。
冥婚在各地流行的原因均有细微的不同,但总体来说会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害怕鬼魂作祟。在古代,有话云:“男二十而冠,女许嫁而笄。”也就是说男人到了二十岁就要举行冠礼,而女人大约在十五岁之后就要“许嫁而笄”,即是在出嫁之中举行笄礼,在现代某些地区还会有笄礼的遗留习俗。冠礼和笄礼都可以视为是成人礼的不同表现方式,只有通过成人礼,被视为成人才能可以进行婚礼仪式。成人礼是人生之中必须经过的人生礼仪,它划分了一个人是成人还是未成年人,可以结婚还是不可以结婚。我国的宗教传统认为人死后为鬼,《说文.鬼部》中写道“鬼,人所归为鬼。从儿,由象鬼头;从厶,鬼阴气贼害,故从厶。”这里就说出了鬼是会回来阳间害人作祟。《颜氏家训·风操》中有一句:“死有归煞,子孙逃窜”,说的就是长辈去世之后化为鬼魂回来,而他的子孙后代纷纷逃跑回避,此之谓“避煞”。由于未成年人夭折是非正常死亡,所以是不可以葬入祖坟的。殇者未尽阳寿,未享人伦,从风水学的角度来说就是阴阳不调,五行不齐,所以会比普通的游魂野鬼更具有威胁。《安塞县志》(民国十四年本)中有记载:“若子女夭伤(殇),不家哭,母疼念,赴山原号叫,然率外掷不为瘗,谓死即孽种,不抛残之,恐再来也。”这里的记载就写明夭折的子女只能抛弃而不能葬入祖坟,因为害怕他们会回来作祟。所以家长会帮夭殇者配婚,这样他们就可以视为阴阳和谐,享受人伦,合理葬入祖坟,不怕他们会回来家里作祟。
第二个原因是解决死者父母的情感宣泄。在中国,父母常常会把自己的子女视为自己本人生命的延续,“在原始人类的观念中,结婚是人生第一大事,而传种是结婚的唯一目的。”既是自己的子女,也是另一个自己。在父母的想象中,子女理应平安长大,度过成人礼,成家立业,继后香火,如今却半途夭折,子女不幸早夭,身为父母的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之情可以想象。“而是把自我生命的延续寄托在后代的身上,这就是说‘我的后代,尤其是男性后代,不仅仅只是将‘我的姓氏传了下去,同时,还将是‘我的生命的延续。”国人具有非常强烈的生命意识,所以对子女早夭可谓是像是自己死去了一次一般,为早夭的子女操办冥婚可以一定程度上给予他们慰藉,使他们难以宣泄的情感有了一个出口。“冥婚不仅是建立在婚姻的观念基础上,也建立在人们对灵魂信仰的基础上,同时,也建立在墓葬的习俗之上,它是中国人对于灵魂膜拜的外化,说明中国人对鬼神世界抱有相对乐观的态度,它还寄托了父母长辈对不幸夭亡子女的无限哀怜和深切的怀念,是人们丧子失女情感的一种宣泄。”
第三个原因是宗族制度的统治下冥婚显得非常具有必要性。“为夭殇子女安排子嗣是冥婚要到达的一个重要目的。按照儒家礼法,男性夭亡没有子嗣,香烟传承和财产继承都将因此中断,且不能进入祖坟安葬;女子夭亡也只能野葬而成孤魂野鬼,漂泊无依。但是通过冥婚让他们结成‘夫妻,夭亡者便可认有子嗣,由此香烟得以延续,财产得到继承。”这与现在的社会形态是父权制社会有极大关系,在父权制社会中,财产的继承权由男性来进行确定,若是子女早夭则会后继无人,宗族制度就会出现中断的可能性。
二、恩平地区冥婚习俗
(一)起因
笔者之所以要研究广东恩平的冥婚习俗,乃是因为于上年表姐的家翁仙逝,表姐担心“吃肉姑妈”来吊丧会对才几岁的小表弟冲煞开始。冲煞也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但这是题外话,笔者按下不表。经过调查,笔者发现“吃肉姑妈”这个称呼指的是本宗族中其他宗族成员因为结阴亲而关联的外系亲戚。顺藤摸瓜之下,笔者发现笔者的宗族中错综复杂,里面有着无数因为结阴亲而关联的外系亲戚,他们被称为“地下党亲戚”,出现在笔者的生活之中而笔者不自知,只是自小就好奇为什么亲戚数量如此之多,也搞不清楚亲戚关系,仿似空掉了一块而无法拼合——当然,原来的确是空掉了一块。于是,笔者开始调查广东恩平的冥婚習俗,试图揭开这个还残存在广东恩平而又不为外人所知的封建风俗的神秘面纱。endprint
(二)详解
在六十年代甚至更久远,当时的生活条件远远要比现在艰苦,人们也没有计划生育的概念,所以每家每户都会诞下至少四五个子女。这些小孩因为家庭条件的不足,通常存活下来的只有2到3个,剩下的要么送人,要么早夭。
当然并不是要为所有早夭的未成年人举办冥婚,这也是广东恩平与其他地方的冥婚习俗的不同之处,父母只会为那些回来报梦的死者举办冥婚。梦的内容大同小异,都是死者在哭诉自己在阴间过得不好,或者是拜托父母给自己找户好人家。弗洛伊德认为梦的内容和被压抑的无意识幻想有着某种联系。睡眠时自我的控制减弱,无意识中的欲望趁机向外表现。但因为精神仍处于一定的自我防御状态,所以这些欲望必须通过化装变形才能进入意识成为梦象。梦是人们愿望的迂回的满足。梦中出现的几乎所有物体都具有象征意义。所以这个报梦实质上是父母无意识的反映,反映了其对早夭的子女的挂念,以及子女化为鬼魂回来报复的恐惧。而鬼魂哭诉则反映了父母长辈对不幸夭亡子女的无限哀怜和深切的怀念,如同其还在生一般关心其生活好或否。鬼魂拜托父母结阴婚,则是三纲五常及传统礼教对宗族的束缚,认为子女即使死去也应像活人一般享受人伦。最后梦到自己早夭的子女,因为惧怕其不能达成愿望而回来作祟,这表明了父母的无意识中有着深深的恐惧。
冥婚的仪式和传统婚姻相似而有所不同,被报梦的父母会到处打听与早夭儿女岁数相近的同样儿女早夭的人家,若双方家长同意婚事,则会联系涉及冥婚生意的媒人,这种媒人专门为殇男殇女说合,又称“鬼媒人”。宋代的康兴所写的《昨梦录》中提到:“此俗,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两家亦薄以币帛鬼媒,鬼媒每岁察乡里男女之死者而议,资以养生焉”。之后还会聘请当地的风水先生,择个良辰吉日起棺拾骨,迁葬至男方祖坟。
期间还会有大量婚姻和葬礼结合的礼仪,例如古本中有记录的“通嫁状细贴,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男冠带,女裙帔等毕备”。纸糊童子,绿衫轿夫,“就男墓备酒果,祭以合婚”。“设两座相并,各立小幡长尺馀者于座后”。“其未奠也,二幡凝然直垂不动;奠毕,祝请男女相就,若合卺焉。其相喜者,则二幡微动,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为动”。“男即取先生已死者,书其姓名生时以荐之,便受教;女即作冥器充保母使婢之属”等。但因年代久远,老一辈对这又闭口不言,视为禁忌,所以笔者也知之甚少,不能详录,实属遗憾。
三、结语
冥婚结束之后,殇男殇女结为夫妻。而在生的双方家庭则结为亲戚,逢年过节互相拜访,新婚入伙摆酒请吃,结成了一个无比庞大的关系圈,而所维系的却是两个死者,虽然听上去令人毛骨悚然,但实质上却说明了在越传统落后的地方,宗族及血亲的观念就越发浓厚,这种观念对宗族成员有着强而有力的控制,才会导致出现类似冥婚这样的封建习俗。
宗族,亦称“家族”。“族”,指父系单系亲属集团,即以一成年男姓为中心(称“宗子”或“族长”),按照父子相承的继嗣原则上溯下延,这是宗族的主线。主线旁有若干支线,支线排列的次序根据与主线之间的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决定。族内有家,因此族又是家庭的联合体。家之父受制于族之宗子,即所谓“父,至尊也”,“大宗,尊之统也”。宗族是一单系结构,其世系是按男姓而非由男女两姓共同排列的,宗族中的所有女姓都是男性的附庸。《尔雅·释亲》中也说到:“父之党为宗族。”财产的父系继承使得冥婚具有相当巨大的必要性,若是没有冥婚,宗族制度便会受到损害。对于宗族而然,宗族成员不管是生还是死,都是属于宗族的一员,他们的身份永远不会改变,有所区别的只是生者生活在阳间,而死者则生活在另外一个世界,也就是阴间。列维·布留尔说:“对我们来说,人要不是活的,就是死的;非死非活的人没有。但对原始逻辑思维来说,人尽管死了,也以某种方式活着。死人与活人的生命互渗,同时又是死人群里的一员。”[9]
从这个角度来看,冥婚本质上并不是一种陋习,它释放了家长对早夭子女的感情,驱赶了人鬼之隔的恐惧,并保护了中国的传统——根深蒂固而枝繁叶茂的宗族制度及意识。它还模糊了生和死的界限,同化了生与死的概念,将婚与丧两者结合。“这是一种充满了人性想象因素的习俗,一种生与死可以不断转化的文化,一种生死不息、生死同质的信仰。”
但是冥婚之所以成为一种陋习,乃是因为许多人扭曲了冥婚所蕴含的传统文化,并利用冥婚去做出很多不人道的事情。《中国民政》杂志1994年第10期中曾刊登过一篇文章叫《“鬼婚”闹剧》,里面介绍了发生在河南省的四个冥婚案例,写道“当今农村冥婚又起,闹出了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荒唐闹剧,为后人所不齿。”而2004年10月30日的《山西晚报》则报道了某妇女听闻某家女尸配冥婚卖出数万元,财迷心窍之下将邻家女孩害死出售配冥婚。2005年3月,陕西一男子听闻女尸配冥婚价格高昂,于是盗取六具女尸,结果在转乘火车的时候当场捉获。山西省还有一男子终身未娶,买来一女尸骨收藏,待自己临终之时交待亲戚把自己与女尸骨合葬,完成冥婚。《太原晚报》还有报道,一男子在父亲早逝而母亲又改嫁之后,为尽所谓的“孝道”而盗取女尸与父亲合葬配阴婚,事后案发被捕。
随着医疗技术及社会的高速发展,夭折的未成年人将会越来越少,而土葬也已经被命令退出历史舞台,没有了土葬这一赖以生存的根基,夭折的未成年人的减少,冥婚将也会逐渐消亡。我们应该批判性地看待冥婚,关注其背后的历史渊源及社会价值,而将其引起的一系列犯罪剥离,不将其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1]《中华大辞典》
[2]《礼记·乐记》
[3]倪嘉谦,郭超群.清乾隆九年·民国十四年《安塞县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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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新建.古代冥婚习俗[J].民俗研究,2016(01).
[9]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0]陈华文,陈淑君.冥婚:婚俗与丧俗并存的生死同质信仰[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2(02).
作者简介:林思洋(1991-),男,廣东恩平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民族学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