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执行中需要注意的相关内容,云南省人社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医保执行国家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布了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新增用药名单。
此次的相关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后发生的药品费用,要按规定给予支付。此外,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在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70岁以上老年人等待遇政策中,均先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中规定的自付比例。(《春城晚報》)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