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河湖执法监管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18-01-29 02:22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中国水利 2018年12期
关键词:水利部门执法检查河湖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加强执法监管是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规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2017年水利部推进河长制十大工作举措之一。2017年3月水利部印发 《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活动采取水利部统一部署、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案件、强化整改落实、严厉打击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和完善河湖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为重点,历时9个多月,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成效,有效构建了河湖执法组织体系,全面摸清了全国河湖执法监管情况,依法规范了涉河涉湖相关活动,严肃查处了一大批河湖违法案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有力推动和支撑了河长制的落实。

一、组织开展成效明显

1.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

《通知》下发后,各流域各地方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确保执法检查活动扎实有序推进。河北、湖北、江西、四川等省成立了领导小组,上海、浙江、福建、云南、松辽委等制定了实施方案,北京、辽宁、河南、贵州、陕西等省(直辖市)将河湖执法检查纳入河长制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督导。长江委及长江沿线省份结合长江保护工作,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打击非法采砂、重点湖库执法检查。

2.加强巡查排查,全面摸清底数

各流域各地方结合河湖管理工作,实行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监管巡查与执法巡查、分级排查与联合排查相结合,明确执法巡查责任主体,强化执法巡查工作力度,建立执法台账,全面摸清涉河活动和违法行为情况。创新巡查方式,天津、太湖局等实施巡查网格化管理,长江委、黄委、江苏等运用遥感遥测、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对重点水域的动态监测,提高执法排查效能。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期间,全国共巡查河道长度324.7万km,巡查水域面积155.2万km2,巡查监管对象8.8万个,出动执法人员61.9万人次、车辆17.4万次、船只3.3万次,现场制止违法行为36 725件。

3.严查违法行为,维护执法权威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水事违法案件,依法该处罚的处罚,该拆除的拆除,该整改的整改,该移交公安司法部门的坚决移交,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水法规权威更加彰显。执法活动期间,全国立案查处水事违法案件3 185件,结案2 678件。同时积极做好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据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等省统计,对非法采砂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已宣判29起,刑事拘留300余人,最高刑罚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500余万元,没收非法采砂船只价值上亿元,公安部门正在侦办的近200起。

4.加强督导检查,强化整改落实

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利部门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市县级水利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确保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整改落实到位。水利部组织对淮委、海委和北京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执法抽查,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部门开展专项督查120余次,现场检查市县级水利部门500多个。各流域机构和省、市水利部门通过挂牌督办形式,传导地方责任,推动一批重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处落实,收到良好效果。

5.健全体制机制,推动常态管理

各流域各地方在执法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执法巡查排查、违法案件查处、项目整改落实等方面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落实河湖执法巡查责任制,将日常管理巡查、养护管理巡查、执法巡查有效对接,保障巡查覆盖面,提高巡查效能。完善流域区域联动、上下级联动、部门联动等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河湖执法监管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6.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环境

各流域各地方结合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站、微信、微博和客户端等媒体扩大宣传面,并通过送法上门、以案说法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提升宣传效果,普及水法律知识。建立投诉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到河湖执法检查活动中来,为河湖执法检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摸清了全国河湖执法监管总体情况,建立了执法台账,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提供了条件;二是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案件,解决了一批历年积累的案件,有力维护了河湖管理秩序,彰显了法治权威;三是探索和构建了执法体制机制,初步形成了联合巡查、联合执法、水上综合执法等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大幅度提高了执法效能;四是锻炼了水政监察队伍,积累了执法巡查、案件查处、组织协调相关方面的经验,为推动执法专业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五是通过地方党政负责人参与执法检查、向河长汇报执法情况、纳入河长制部署考核等方式,传导了地方党委政府管水护水责任,有力支撑和保障了河长制的落实;六是提高了基层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及全社会水法治意识,全社会爱河护河、知法守法氛围日渐浓厚。

二、推动落实重在创新

1.充分发挥河长制平台作用,切实落实执法责任

此次河湖执法检查的一大特点是将执法检查任务纳入河长制工作范畴,充分发挥河长制平台综合协调优势,有效落实地方党委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北京、辽宁、山东、广东、河南等地出台了水利部门与公安等部门河湖管理和保护联动执法机制的意见,实现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化、常态化。部分地方将河湖执法作为河长制工作内容,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纳入考核体系,一同部署、一同落实。

2.全面加强日常巡查,改进河湖执法方式

针对河道巡查线长点多面广、人员不足、交通不便等特点,各流域各地区普遍完善了执法巡查责任制,采取工程巡查和执法巡查、专职巡查和兼职巡查、传统巡查与新技术巡查相结合的综合巡查模式,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排查,力争做到执法巡查全覆盖,切实做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降低治理违法行为的成本。部分地方推行执法巡查网格化监管,实现日常管理巡查、执法巡查、养护管理巡查有效对接。

3.真正强化案件查处落实,保障执法取得实效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敢于碰硬、严格执法,及时纠正一大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典型水事违法案件,一批新发现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一批历年旧案积案得到妥善落实,达到了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如太湖局直接查办宜兴104国道非法破拆环太湖大堤案,顶格罚款,强化整改落实,切实维护水法规的权威。

4.大力推动执法协同,提高执法效能

各流域各地区在强化水利系统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联合执法的基础上,积极依托河长制,推动涉水涉河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综合执法合力。如湖南省衡阳市成立水政执法支队,实行水上综合执法,水利部门管河管水法定职能更加彰显。一些地方成立了由水行政执法队伍牵头的河长制联合执法大队,集中办公,统一行动,执法力量更加集中,执法责任更加明确,有效解决了河湖执法难、执行难等问题。河南成立省河长制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河长制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河长制多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北京、陕西、广东、辽宁等地加强水务、公安执法联动。山东建立具有河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5.着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水平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严格依法办案,立案、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下达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环环相扣,规范有序,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各流域各地方加强执法装备、水上执法设施建设,大力应用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保障了河湖执法的顺利进行。

三、全面加强河湖执法监管任重道远

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但各地河湖执法监管进展还不平衡,河湖违法案件依然多发频发,一些地方与河湖争地、非法采砂、违法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建设、体制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 “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全面加强河湖执法监管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一项重要社会管理职责。2018—2020年,水利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基础上,持续组织开展深化河湖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提高河湖执法水平。

一是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重点,持续加大河湖执法力度。动真碰硬,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河湖执法巡查责任制,加大河湖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水事违法案件分级分类督办制度,对拒不执行查处意见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主动提请各级河长督办,始终保持对河湖水域违法行为的震慑打击力度。

二是以法律严格贯彻落实到位为重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情况督导。从2018年下半年起组织开展河湖执法专项督导,力争3年实现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将重点河流、湖泊、水库执法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和整改决定执行情况作为督导主要内容,以督导落实责任、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防止履职尽责不到位、处理处罚不到位、监督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以加强河湖综合执法为重点,不断完善河湖执法体制机制。充分依托河长制平台,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联动,上下级联动,水利部门与公安、环保、国土等部门联动的综合执法机制,做好信息通报、证据移交、案件移送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四是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河湖执法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快推进视频监控、卫星遥感遥测、无人机等执法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执法监管水平。积极创新水法律法规宣传方式,大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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