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自媒体监督审判的功能及其开发
杨柳青
(西华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自媒体监督审判,对以“阳光司法”抑制法官怠惰和司法腐败是必要而可行的,对提升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社会效益有重大意义。为增强自媒体对我国审判的监督功能,建议基层法官由民选而非“官定”;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学专业人员比例,以舆论监督强化对法官问责;全国人大制定激励公众监督审判的庭审和旁听规则,赋予公民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取证权,以庭审透明化、痕迹化促使法官公正高效审判;法官对自媒体监督应有政治宽容美德;切实增强公民对司法的政治理性和政治责任感。
自媒体;审判权;监督;公正
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告诫人们:“请不要以为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尊敬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1]1避免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就需要公众积极监督审判。防止审判权错用,要靠体制内监督,更要靠体制外的监督。新闻媒体被西方学者称为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言的第四种权力,对监督其他“三权”有重要作用,但新闻媒体也可能腐败。[2]所以,也要监督新闻媒体。和“他媒体”相比,自媒体虽有滥用之险,却少有腐败之虞。充分发挥自媒体监督审判的积极作用,对净化社会、维护正义、促进和谐意义重大。本文先论证自媒体监督审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再论述怎样开发自媒体监督审判的功能。
自媒体(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3]自媒体是相对于报刊、书籍、电台、广播、电视等“他媒体”而言的现代新媒体,主要指互联网网站提供的普通大众借助电脑、手机等可与公众分享、交流信息的媒体,具体表现为博客、播客、BBS、微博、QQ、微信等形式。自媒体监督审判的必要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4]党中央大力反腐败,使我国的司法腐败有所收敛,但解决法官渎职问题,仍需民众积极依法监督审判。“审判不能独立于政府权力以及司法腐败的现实,导致人们必然诉诸舆论监督,尤其是弱势群体特别需要获取舆论的支持以实现某种程度的力量均衡,以图申冤。”[5]349基本属于“马后炮”的“他媒体”对审判的监督,难以发挥促使法官依法履职的作用。“他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空缺太多,要降低法官腐败、渎职的概率,就亟需更经常、更全面、更及时的自媒体监督。
“在现代国家,为了确保规范精密、审判公正,必须承认司法独立——不仅独立于政府的权力,而且还要独立于人世间的舆论。并且,司法也因独立而产生信任和权威。”[5]348司法独立于舆论,只宜理解为司法不能被舆论绑架而背叛司法正义。司法独立只具有相对适当性,不具有绝对普适性。在陕甘宁边区,马锡五积极主动为老百姓化解纠纷,很难说彼时彼地有所谓现代意义的司法独立,但为何“马青天”判案似乎更公正高效?即使在司法独立程度很高的美国,民众也会利用舆论施压,迫使司法为既有诉讼原则开创例外。美国民众抵制不公正诉讼的斗争,引起过提起不利于被告的刑事“再审”之例外。[6]1982年,美籍华人陈果仁在底特律被当地白人埃本斯父子打死。埃本斯父子被控二级谋杀罪,后与检方达成协议,被定为过失杀人罪,两人被判缓刑三年,每人罚款3000美元,外加780美元诉讼费,这意味着凶手不用坐牢。在亚裔团结申冤的推动下,1984年联邦法院以民权案重新起诉埃本斯,裁定他犯有种族仇恨杀人罪,判处25年徒刑,埃本斯之子无罪。[7]虽然此案后来结果太欠缺公正,但是之前伸冤一度成功,正是得益于舆论监督的压力。事实证明,司法太独立于舆论,反而很难产生信任和权威,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主动欢迎舆论监督审判。“他通过一个裁决定义了现代审判。这个裁决主张,媒体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近任何刑事起诉。”[8]343“伯格认为,公开是为了让民众信任法院,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8]344自媒体监督审判,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防止法官 “暗箱操作”,保障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的知情权,有利于对违法犯罪的群防群治。
季卫东先生指出:我国“司法不断丧失权威,舆论逐步成为规范。而舆论又是最容易被猜疑、偏执、欺瞒、恐惧以及仇恨所支配、所毒化的,非但不能促成和谐,反倒可能加剧冲突,增强社会的不确定性。这就构成了舆论审判的陷阱。”[5]350舆论确实有缺憾,“舆论审判”确实有陷阱,但是,如同我们不能因河豚有剧毒就断然说:“吃河豚只会毒害人,不能滋养人。”我们也不能武断地认为舆论“非但不能促成和谐,反倒可能加剧冲突,增强社会的不确定性。”毕竟河豚毒素是可以安全地去除的,舆论副作用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制来防止和消除的。从近五年新闻媒体反腐败的成效来看,不应低估舆论监督的巨大价值,如罗昌平用微博举报刘铁男腐败后,刘铁男被判刑。“把新闻之‘新’用来监督,就可以把社会弊病消灭在萌芽状态。社会病和生理病一样,早治容易痊愈,病入膏肓就难治了。”[9]从屡发的“官谣”事件(自媒体揭露某官员腐败—该官员所在官方机构“辟谣”—该官员腐败被纪检机关查实,这是近年刘铁男等腐败案的“发酵”路径)来看,“施展新闻的公开性,是治腐、惩腐的大剂量特效药。”[9]因此,应趋利避害地发挥自媒体对公权力 “阳光杀菌”的防腐作用。
我国司法不公、司法低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官的司法能力弱。2008年,我问我的一个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亲戚:“你为何不让你儿子读法学专业,将来当官?”他说:“懂法的进不去,不懂法的在那里办案办得嘿啦嘿的”。*嘿啦嘿的:四川南江方言,“兴致高”之意。早有学者指出我国相当大一部分法官学历低,相当大一部分法官的法学学历是靠函授等 “轻松”获得的。如果法官的文凭是混来的,又不坚持勤奋自学以提高法学学识,其法学素养低到难以胜任审判工作,就不足为怪。*N县法院审委会讨论了某小镇上一个法庭庭长提交的如下“难题”:被告在欠条复印件上亲笔写下延期付款的承诺。该承诺是原始字迹。初先的欠条的原件,原告未提供,但是被告在欠条复印件上写的原始字迹的承诺明确表达了被告将毫无争议地付欠条复印件上被告早先亲笔写的全部欠款。被告在依法送达后未出庭应诉,在诉讼中未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是否可以据此认定欠条复印件载明的欠款事实?虽然我国有精英法官,但总体上审判能力仍然不高,大律师田文昌在财新网发表《中国法学教育之痛》指出:“已经做到很高级别的法官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都弄不清楚,或者会因为举证责任倒置而错判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10]“目前,日本每万个国民中有法官0.23人;美国每万个国民中有法官1.2人;我国每万个国民中有法官1.5人。如果将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也计算在内,我国法院队伍的人均占有量会远远超过其他国家。”[11]103虽然近几年我国进步大,但和日本相比,我国司法不仅效率低,而且不够公正。京都大学历来的调查表明,法官是社会公信度最高的群体。[12]在司法腐败严重的环境下,律师和法官“勾兑”是常有的事,于是,不少法官被律师宠坏、惯懒,缺乏提高自己公正审判能力的积极性。自媒体监督审判,正好是迫使法官正道进取、提升公正审判能力的驱动力。
七年前,我代理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W对我讲,S省G市一个法官被当事人X自杀式爆炸炸伤,当事人X当场炸死。我半信半疑,W给我拿来这个法官制作的一份判决书原件。这份判决书只有一页,不到500字,不讲证据如何证明怎样的事实,不依法说理,就蛮横地判决当事人承担责任。惨剧之所以发生,也许是因为该法官故意乱判,也许是因为他确实不懂法,没有依法正确化解纠纷的能力。自媒体监督审判,可能使审判能力差的法官出丑,但正因为怕出丑,才能迫使其虚心学习,严谨研判,增强裁判说服力。自媒体监督审判,从长远来看,不仅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人权,而且对法官也是更好的保护——降低当事人因不公正感而怨恨法官的可能性。
法治意识之花从法律权威的沃土中长出,法律权威之沃土靠法律公正之肥维护。“公开审判是防止腐败和愚蠢的最好措施”[8]34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要求:“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4]当事人用自媒体监督审判,因为监督对象是法官,不是普通公民,有被法官公器私用、打击报复的风险,所以当事人为防范风险,大多能在“法律人”指导下、合法有理地揭露法官不当审判。这是严峻的法律考验,也是很好的普法教育,会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否则,职业操守差的法官在选民对其职位缺乏影响力、检察院监督滞后且不便、“他媒体”监督不愿不敢的条件下,若缺自媒体监督,*2013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几个法官嫖娼被当事人曝光后被免去法官职务,这件事可以成为公民自媒体监督法官的典范。参见《上海高院法官涉集体嫖娼续:4人已停职接受调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804/c70731-22437312.html,2015年1月10日访问;《上海法官嫖娼事件撤3人免1人》http://news.hexun.com/2013-08-09/156934203.html,2015年1月10日访问。就容易枉法裁判,损害法律权威,削弱公众的法治信仰。
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用自媒体监督审判,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受法律约束,受法律保护。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不能把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视为诽谤犯罪的规定,保护公民依法监督官员。中共中央强调“依宪治国”,强化宪法权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中共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鼓励下,揭露公权力腐败的信息在网上明显增多。这种法治化反腐败的群众路线正引领我国民主政治大进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大基本特征在‘群众路线’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两个特征是‘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它们在一定意义上是‘民本’和‘民主’两种思想观念的结合。”[13]民本,就是以人民为根本;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为确保人民中的每一员敢于积极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监督公权力的权利,从根本上守护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使国家真正长治久安、社会真正和谐繁荣,大力进行司法改革、行政改革,强化依法约束公权力。十八届中共中央领导我国在民主法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绩。现任中纪委书记赵乐际同志在十九届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按照十九大新部署新要求,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在中共十九大加强合宪性审查的新风鼓舞下,在新一届党中央坚强领导的感召下,我国公民有了依法监督司法权的强大后盾,少了中共十八大之前那种怕被官员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我国目前的政治“大气候”为全民自媒体监督审判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官员怕监督,公民敢监督”的新气象正日趋明朗。
自媒体监督要做到不诬陷、不谩骂,这对当事人来说不难。自媒体监督审判要达到促进司法正义的良好效果,关键是当事人必须有很强的证据意识,不仅要实事求是地监督,而且要言之有据,否则很可能难以对付法官的反击。例如,法官索贿且受贿5千元,当事人仅凭自己如实陈述贿赂之事是不够的,为避免自己被法官反诬为诬陷、诽谤,当事人对贿赂之事还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目前,几百元就可买到有录音摄像功能的手机,很多中小学生都会用自媒体,所以以视听资料的形式来收集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证据,对大多数公民来说并无困难。我国有法律援助制度,当事人即使请不起律师,也可靠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或其他“法律人”帮助,努力做到以合法证据来证明事实,用法律规定论证是非,既有力监督审判,又妥善保护自我。
QQ群、微信群日益成为依法维权者可利用的聚合正义力量的平台,在政风日渐清明的信息化社会,依法维权越来越不孤单。越来越多的人的证据意识和收集、储存证据的能力越来越强,强到当今某些法官在办公室说话都怕被录音。这种可喜进步,跟五年前比,令人欢欣鼓舞!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伴随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司法透明化的增强,在我国教育发展正迈向普及高中教育甚至高等教育的现阶段,民众的科学文化素养、民主法治意识比二十年前已大有进步,可靠法律信息的获取途径越来越便利,获取能力越来越强,便捷视频聊天工具使远程法律服务越来越普及,这为我们开展全民自媒体监督审判提供了充分的现实可行性。对此,有关国家机关应该迅速从法律文件方面为公民自媒体监督审判解除不当束缚。
不得不承认,自媒体监督审判,对那些困难群众确实是一个严峻考验。文化程度很低的穷人,在感觉自己遭遇司法不公时,如果没有同情弱者的法律人帮助,自己或借助他人轻率地以自媒体发布案件相关信息,很可能不仅无助于自己依法维权,而且自陷于险境,因言行违法而被追责。解决困难群众这个难题,既要靠政府扶贫攻坚的物质援助,更要靠里应外合的智力扶贫。应当大力宣传悦读好书的好处,形成好的新风尚:远离赌博等低级趣味的娱乐,多读优秀书籍,增强公民智力脱贫的能力。此外,应该大力发展壮大帮扶这种困难群体的公益组织,扩大其法律援助功能,落实好法律援助义务人的帮扶责任,防止其敷衍受助人的法律事务敷衍了事。无论如何,这种少数困难群体的特殊情况,都不应成为我们反对自媒体监督审判的理由,我们应该迎难而上,和困难群众一起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让他们获得对自己案件的公正审判是其由弱变强的重要条件。只要他们想监督,就要想方设法让他们行使好监督权!
公权力有扩张性、腐蚀性,若无他律督促权力,则权力人自律会落空。虽然不敢武断地说目前我国法官大多甚至全部真诚赞同自媒体监督审判,但是我们可以合理推断,至少他们基本公开赞同,否则岂不与党中央领导的“阳光司法”改革背道而驰!一个司法为民、襟怀坦白的好法官不仅不怕群众监督,而且欢迎群众监督。虽然不可否认将长期有法官厌恶自媒体监督审判,但是不管其是因为怕自己能力不行,还是因为自己操守不良,为了使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人间,我们都不能迁就其错误态度。选好用好法院的带头人,建设勤政廉洁的法院文化,以先进引领后进,帮扶后进,带动后进,不失时机地广泛开展自媒体监督,绝不向任何无正当理由的抵制言行妥协,以彰显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先进性。
有法官认为自媒体监督审判有弊害:给法官压力太大,不可行;削弱法官工作积极性;干扰法官公正审判;侵犯法官名誉权;助长刁民习气,等等。这些观点未必毫无道理,但都是偏激的片面之词。我们要正确认识自媒体监督是有利有弊的,要引导人们认识到自媒体监督审判之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使杀害马彩云法官的当事人那种偏激和怨恨化解,等等。为促进社会普遍和谐,我们要化害为利,兴利除弊,真诚欢迎自媒体监督审判。对法官顽固抵制甚至打击报复依法以自媒体监督审判的,要依党纪国法严肃追责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9条规定:旁听人员“(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10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第11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该规则制定者可能是担心当时我国法官整体法学素养差(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复转军人进法院工作),如果不限制对庭审的录音、录像、摄影,就可能使法官出丑,丢法院的脸,丢国家的脸。但是,这样严格限制、阻止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是不具有正当性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 “认为,公开是为了让民众信任法院”[8]344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进行庭审直播,便于民众观察法院是否在“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从而产生对法院是否信任的心理。即使未经法官许可就对庭审录音、录像、摄影,只要没有随意走动,没有制造噪音,对实现诉讼正义也是有益无害的。法院有什么充分的正当理由如此限制宪法赋予公民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庭审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而不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这在开庭前就可以确定。一旦依法确定为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有何正当理由来任意限制甚至剥夺公民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监督权?针对司法腐败、庭审走过场,恰恰需要公民在阳光下晒一晒审判行为,否则对法官渎职就很难有充分证据和足够推力来实现追责。在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公民只要是成年人,不是精神病患者,就可以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自由地去法庭旁听,根本不需法官许可。这种司法公开有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信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自定规则,不当限制公民对法院的监督,这是违反宪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予纠正:把方便当事人“自救”而非方便法官“自卫”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制定便于公众监督的庭审、旁听规则,赋予当事人、旁听人对庭审录音、录像、摄影的取证权,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公民旁听提供便利条件。成年公民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可以参加法庭旁听,不需法官许可。”同时明确规定对非法阻挠公民行使庭审参加权、庭审旁听权的法官予以惩戒。这样以庭审透明化、痕迹化来促使法官提高公正审判的能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不失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治本良方。
中共十八大以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胜诉率从约30%跌至约10%。那时我国不依法行政的问题严重,民不敢轻易告官,若法官真依法公正判决,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大概应达30%。近几年虽在进步,但尚未根本改观。为何法院欠行政诉讼原告这么多正义?很多学者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的财权受制于当地行政机关,中央推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将为其破解难题。但是,更为根本的原因是选民缺乏对法官的约束力。不靠选民监督来促使法官依法判案,保障人权,任何“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都很难收到提升司法公正的明显效果。为何某些法官屡屡违法审判,却能长期赖在法官位置上“定分止争”?因为这样的法官深悟潜规则,摸索出了自利的厚黑学:当事人虽然怨恨遭遇其司法不公,公共舆论对其评价虽然不好,但其讨得握有人事权力的官员欢心,就可以稳稳当当行使审判权,轻轻松松亵渎法律。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坚持中共的法宝“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才能以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优势抵消少数人监督多数人或少数人监督少数人的劣势。“只有把制度设计的重点从‘对内负责’、‘内部监察’转移到‘对外负责’、‘外部监督’,程序正义的许多要求才有可能通过”审判流程管理之“所谓‘程序化控制’来满足。”[5]344在日本,“对于最高裁判所的裁判官,要经过任命后的国民审查,而对于下级裁判所的裁判官的任用,最高裁判所拥有推荐权。”靠这种基于“国民投票”的审查监督,[14]342-345、261日本民众能有效防止“正义的守护神”——审判权畸变为不当谋私的工具。[6]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做法,让选民能经常审查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以决定其是否适合行使审判权。只有这样,才能使2013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书说理、判决书上网公开、公众可以查阅判决书等规定,起到有力促使审判公正高效的作用。因此,在司法透明化进程中,真正实现基层法官由民选而非“官定”,即由选民选举,而不是由党政要员确定,这是非常必要的。作为配套措施,还应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学专业人数比例,强化人大对法官问责,使舆论监督和权力监督密切配合,增强督促法官公正高效地审判的力量。
司法是很专业的法律活动,普通选民大多缺乏足以正确评判司法的法律知识,如何推行基层法官由“民选”而非“官定”,才有利于提升审判的公正和效率,而不致于出现贿选等乱象?基层法官真正由“民选”而非“官定”,必须和裁判文书普遍网上公示很好地结合起来。可以考虑由政法委牵头组建有法律学者、律师代表、熟悉法律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的司法监督小组,由监督小组收集对司法人员的批评、检举、举报、控告,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监督小组的产生及其职权行使,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监督小组对法官司法效果的社会评价之常态化网上公示,是选民评议选举法官的重要依据。为稳妥起见,基层法官真正由选民直接选举,可以在京沪等发达地区先试点,再推广。
“协商民主是以政治宽容为精神支撑,对政治宽容的内在诉求让其鹤立于诸多民主理论之中;协商民主的构建必须体现政治宽容精神。”[15]用自媒体监督审判,从长远来看,是对法官的保护。2013年曾任法院院长多年的高天峰在任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期间被自己深爱的儿子雇凶杀死,一同被杀死的还有高天峰的女儿。高天峰的妻子因外出拜佛而从儿子的谋杀计划中躲过一劫。深刻剖析,信佛拜佛,不如信奉公道正义。我先在“人民网”读到一篇论证高天峰是贪官的文章,分析得有理有据。后来,我在新华网“发展论坛”和“李海年的个人空间”上找到这篇文章。[16]悲剧的根源在于高天峰的贪腐毒害了高炜晟的心灵,致使其灭绝人性。导致该惨案的最主要原因是高炜晟被教养出极端自私自利的品性,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他那病态的家庭文化腐蚀了他的灵魂,扭曲了他的人格。正确对待批评,有利于防止自己人性的弱点结出恶果,这本应成为智者的人生态度。如果高天峰任法官期间有悦纳公众监督这一政治宽容精神,奉公守法,他就不会因自己贪腐而深深毒害儿子的心灵,就不会被儿子雇凶杀死。所以,凡是有政治远见的法官,对用自媒体监督审判,都应真诚欢迎,不该敌视打压。在监督中出现当事人的非恶意过失,被监督的法官应以政治宽容精神谅解,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越性的体现和要求。为保障公民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监督的法官如果企图以“诽谤”之名追究行使监督权的公民的法律责任,法官就必须对被告“诽谤”之恶意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应当比一般公民之间的诽谤的举证责任更严。[17]
法官如何修养出这种对公民自媒体监督审判的宽容品格?法官要有崇高的精神利益追求,不做钱财欲、权力欲、色情欲的奴隶,要汲取道家、儒家思想精华,从我国古代思想家那里获得精神提升力。老子“少私寡欲”“利而不害”“为而不争”的淡定,孔子“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崇高,都是当今法官增强为民谋利的公仆意识的宝贵思想资源。被誉为正义守护神的法官,万万不可堕入贪欲深渊,而要把自己提升到精神高地,“毋以私好害公正”(《管子·桓公问》),勿以权谋私,勿与民争利,要像人民的好法官宋鱼水同志那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为民,恪尽职守。
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及其夫人南希·佩特罗在合著的《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中告诫美国人:不要以为“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它们”,“真实情况:我们——普普通通的美国人——处于改变体制的最佳位置。我们选举法官和检察官;我们设置例外和优先次序;我们最终决定着服务于我们的司法体制。”[18]327-328这启示我们:公民的政治理性和政治责任感对司法正义的实现至关重要。公民应有怎样的政治理性和政治责任感?正确认识社会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与公权力廉洁高效之间的关系;抑制那种冲动——不公道不正义地追求自己的眼前利益,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协商民主被我国一些学者视为较之于西方“选举民主”的一大政治优势。协商民主理论较为系统、深入地反思和重构了传统公民资格理论,“这种反思和重构,既体现在对于公民权利基本理念和结构的反思和发展,也体现在对民主参与的内在决定性要素——公民理性和责任的强调和系统阐述。”[19]31我国公民的政治理性急需提高,政治责任感急需增强。受政治文化传统中的糟粕和观感的腐败现象的影响,很多人误解误用我国“关系社会”之“关系”,以致“打官司”就贿赂法官“找关系”曾长期被泛化为一种常见的社会心理。很多当事人迷惑于贿赂法官后预期的诉讼的眼前利益,不顾法官腐败将严重危害社会正义、普遍人权这一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一些公民人云亦云地把中共反腐败说成是帮派斗争,认识不到是社会发展规律使然,是中共执政为民、维护道义的坚定决心的表现。我们应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提高公民的政治理性,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从小学开始,思想政治教育就不能搞灌输式说教,而要推行允许质疑、鼓励讨论、以理服人的教学模式,这样才能切实搞好公民的政治理性训练,使我国法律正义逐渐内化为公民自觉的法治操守。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应该有这种文化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教育自信。就自媒体监督审判而言,公民既要有勇于监督之政治责任感,又要有“利公益、善自卫”之政治理性。公民为维护合法权益,应当团结互助,发布自媒体信息,应当“言论合法、证据充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亟需大力改进法学本科生的见习、实习,摒弃形式主义的实习、见习模式,推行贴近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实习。一些单位的统一实习浮在表面,存在严重的走过场之弊端,有些学生在某些法院实习,看不到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的卷宗,有些学生在某些律所实习,习染的是造假证据、和法官勾兑等浊气,等等。这既不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应该鼓励学生利用寒暑假做深入的社会调查,学以致用,在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加深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磨炼研习法律、运用法律的才能。
司法权要靠其他权力监督,更要靠权利人监督,靠公众监督。缺乏权利人监督,缺乏公众监督,即使有众多监督机关,也难免有法学博士大法官把持不住,犯贪腐重罪。自媒体监督审判,不仅非常紧要,而且切实可行,它是公民便捷的防腐反腐的利器、避害自救的坚盾。可喜的是政法清新风气渐增,“借助于互联网公共言论平台,中国公民正在焕发出势不可挡的政治热情,肩负起其责无旁贷的公民责任,积极行使着宪法赋予的公民监督权。”[20]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人民以“阳光司法”把司法权逼进法制笼子,让群众的眼睛盯紧它,这真是令人欢欣鼓舞!这给法官敲响了预防腐败、渎职的警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1]这为我们吹响了公民用自媒体依法监督、参与治理的号角。
法律正义是我们互尊互利的保障。自媒体监督审判,或远或近地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人权。我们要像防治环境污染以维护每个人的健康那样,齐心协力地积极用自媒体依法监督审判,使司法正义温暖人间!为此,立法机关、政法机关、宣传机构、教育机构应该增强铁肩担道义的使命感,改革创新,奋发有为。为使自媒体监督审判更好服务于实现美好中国梦,让我们重温秉公执法、名垂青史的“包青天”——包拯的家训留言:“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入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宋史·包拯传》)为使自媒体监督审判更好服务于实现美好中国梦,让我们重温深受人民群众赞誉的共产党领导下的“马青天”——马锡五的感悟:“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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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ctionofWe-MediaSupervisionandJudgmentandItsDevelopment
YANG Liuqing
(SchoolofLaw,ChinaWestNormalUniversity,Nanchong,Sichuan637009,China)
We media supervision and trial,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to restrain judge laziness and judicial corruption by “Sunshine Justice”, and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social benefits of judicial reform centered on trial.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of we media to trial in our country, it is suggested that grass-roots judges should be elected by people rather than appointed by government; Increase the proportion of legal professionals in NPC deputies to supervise the judges’ accountability by public opinion; Enact rules of trial and audit to encourage public supervision of trial; Give citizens the right to take the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of the court trial to promote a fair and efficient trial of judges by a transparent and traceable trial; Judges should have the virtue of political tolerance to the we media supervision, and effectively enhance the citizen’s political and judicial sense of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we media; jurisdiction; supervision; fairness
董兴佩)
D925
A
1008-7699(2018)01-0060-09
2017-09-0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司法报道的法律规制”(11XFX015);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项目“被害方监督立案侦查问题研究”(FZFK12-13);西华师范大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国家级一般培育项目“被害人刑诉困境研究”(14C006)
杨柳青(1968—),男,四川南江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