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图雅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 政法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所谓“法院文化”,是指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①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进程,法院文化建设因在提高法官整体素质、铸炼法院团队精神以及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方面所发挥出的重大作用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兴起“文化兴院”的热潮。法院文化的发展与所处特定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其裁判理念必定会受到当地历史、政治与经济环境和民俗习惯的影响,因此在法院文化的建设过程中不能将法院文化和地域文化割裂开,应当注重两者之间的关系,因地制宜,根植地域文化,只有扎根本土,承接地气,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发挥实际效用,推进特色法院文化建设。
地域文化又称为“区域文化”,指生活在一定区域的人们在该地域范围内、在长期的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就。地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体现了当地居民的价值观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生产生活方式、审美情趣等多个方面。
内蒙古地处高原,幅员辽阔,历经几千年的历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草原文化,在人类历史文明的进程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内蒙古地处蒙古高原,境内天然草场辽阔而宽广,北方的游牧民族世代逐水而居,形成了与草原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文化。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特点,草原文化可以分为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反映各族人民友好相处文化内涵的“昭君文化”和“科尔沁文化”;也有历史悠久、民族地域特色浓郁、传统习惯鲜明的“鄂尔多斯历史文化”和“锡林郭勒蒙元文化”;还有中华文明的北方发祥地之一、辽、金和北原定都的“红山文化”等等。这些草原文化精神不仅推动了人类历史的进步,同时对中华民族的科学技术发展、建筑医学及天文历法等方面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特别是在文化领域更是贡献巨大,丰富和发展了中华文明。
内蒙古作为中国第一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开辟革命工作的少数民族地区,内蒙古地区的人民群众在反帝反封建的长期斗争中,以蒙古族为主体,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红色革命,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红色文化。在大革命时期,以乌兰夫为代表的蒙古族青年先后加入中国共产党,成立党支部宣传进步思想。在抗日战争中有东北抗日联军、大青山抗日游击队等队伍带领蒙汉各族群众进行抗日活动。抗日胜利后更有哈丰阿等东盟运动领导人率先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开展自治运动,为实现内蒙古和中国的解放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内蒙古红色文化中所蕴含的道德观不仅折射出革命先辈们崇高的爱国情感和坚韧的革命意志,更是弘扬了对理想和信念的追求,对教化和引导现代人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内蒙古地处祖国北部边疆,横跨三北,是黄河、辽河等众多河流的上中游或源头,森林和草原面积辽阔,自古就是北方游牧民族的生存的栖息地。蒙古先民深知大自然是自己衣食来源,天地父母,自古以来就注重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四季轮牧保护草场、注重对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敬畏和保护野生动物等生态保护意识代代相传、深入人心。自蒙元时代开始至清朝的历代蒙古族统治者更是在继承古代蒙古族习惯法的基层上不断对其增补和发展,相继颁布《阿勒坦汗法典》《卫拉特法典》等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典,为蒙古高原的生态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内蒙古独特的地域环境和少数民族文化特质对内蒙古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影响巨大,推动着当地司法主体和司法制度的建设进程。
首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影响司法制度建设。蒙古族是内蒙古地区的主要少数民族,因此内蒙古作为少数民族地区更加重视和保障少数民族的诉讼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对于无法用普通话与法官进行交流的少数民族群众,为他们聘请翻译人员或者交由蒙汉兼通的双语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无疑会增加对法官的认同,从而树立对司法的信任。其次,少数民族个性影响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往往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性格,突出的表现为有较强的民族认同感,当遇到纠纷时常常会以群体的方式出现,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将简单的纠纷上升为民族矛盾。这就要求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重视和清楚当地民族的文化与传统,认真处理好与民族因素相有关的案件。
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长河中创造和丰富起来的,包括艺术、哲学、宗教、风俗传统等许多方面,对当地人文习惯影响深远,作为法院文化也必然会受到当地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的影响,具有自身的地域特点。内蒙古作为以蒙古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发展中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力。如蒙古族群众大多数信仰藏传佛教,该教教义主要宣扬众生要慈悲为怀,惩恶扬善,教导人能辨明真佞、邪正,自觉奋发进取,乐观向上。这些含有正能量的思想文化传统教育,对于当地法院法官和干警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精神引领。
“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自古就是对内蒙古地区优美环境的真实写照,生存在这片土地上的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就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传统。十六大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转变观念,围绕“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推进生态建设,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生态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同样离不开司法的保驾护航,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注重推行生态发展理念,使法院的法官和干警自觉、主动开展“生态内蒙古”建设,利用民族地区的地域生态景观和传统为法院生态文化建设提供优势基础。
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文化只有融入民族本土文化中,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不同的民族行为模式,才能够适应地方水土,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文化建设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当引导法院的法务工作者熟知本地区的民族文化传统。只有对本地区的民族语言、民族习惯、民族宗教、民族服饰、民族历史等相关民族文化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才能领悟这些少数民族群众对本民族的民族归属感和民族自豪感,进而在工作中树立起民族尊重感和使命感,指导法院文化建设。其次,尊重民族习惯要在法院制度建设中体现。例如,在审判过程中允许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同时要为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群众配备翻译;加大双语法官的培训力度,使少数民族的群众能够用本民族语言与法官进行交流;在选择人民陪审员时可以适当扩大少数民族的比例等,通过制度上的民族文化渗透达到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的效果。再次,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注意对民族个性的融合。少数民族文化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逐步内化为该民族为人处世的个性特征,因此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设中必须对民族个性进行吸收和融合,不同民族群众发生纠纷时可以凭借对民族个性的掌握使审判行为在合乎法律的同时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认可,提升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对法官的心理认同和信任感,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是法院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和认同的意识,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而民族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价值理念对当地法院文化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民族地区的法院文化建设中必须吸收和借鉴少数民族优秀的精神文化成果,以提升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首先,充分利用红色资源,开展机关党建活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可以利用当地革命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开展革命主体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学习和宣传革命人物的爱国精神和优秀品质,培养法官爱党爱国、忠于职守、忠诚奉献的精神。其次,汲取少数民族文化中“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文化精髓,把少数民族刻苦耐劳的奋斗拼搏精神融入到现代司法理念中,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打造“务实、忠诚、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通过树立优秀少数民族法官的带头示范作用和政法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职业道德水平。
“十二五”时期,内蒙古紧紧围绕“8337”发展思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内蒙古的法院文化建设也应当积极配合全区的生态文化理念,探索司法服务生态内蒙古的新举措。
首先,更新审判执法理念。法院在进行文化建设过程中,要树立生态环境意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在审判过程中主动更新执法理念。在审判工作中将打击犯罪、促进经济建设同促进司法生态文化建设相结合。在涉及环境问题的案件中,对那些为谋取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在审判中给予否定的评判,逐步地通过司法审判导向,在全社会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其次,运用司法手段促进司法生态文化的实现。法院通过审判职能,利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司法手段,对破坏生态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注重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机关与司法部门的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防范和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为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环境的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最后,加强法制宣传,倡导司法生态文化的新理念。法院在进行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自身审判、执行等优势,利用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宣传环保方面的相关法律,向群众普及环境法律知识,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和教育的目的,带动全社会人员树立环保理念,自觉遵守环保法规。
注 释:
①2010年7月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会中明确给出的法院文化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