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视角下的比特币监管对策研究

2018-01-28 08:49钟加海
时代金融 2018年27期
关键词:比特交易监管

钟加海

(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湖南 邵阳 422000)

比特币是一种存在于互联网中的虚拟货币,诞生于2009年1月,自此之后在世界各国的交易范围逐渐扩增,受到了大家的广泛青睐。但是因为比特币不具备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时具有一定的脆弱性,所以极易被犯罪分子所应用,已引起了各国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我国一度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近期受“WannaCry勒索病毒”、“中国封杀ICO代币融资”等事件影响,比特币价格暴涨暴跌,积聚了不容忽视的风险。

一、比特币的概念

比特币是一种开源的、基于网络、结合点对点技术和密码学技术的匿名数字货币。比特币最初是源于日本,在2008年时由中本聪所设计,因为其计算方法与来源途径比较特殊,所以促使其变成了国际首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匿名数字货币。通常情况下来看,参与人员可采取两种方法得到比特币:首先,在计算机上运行系统算法而得到,也就是矿工“挖矿”;其次则凭借比特币中国、okcoin等比特币交易平台通过货币的形式购进。在中本聪的设计理念中,比特币问世最开始的4年大约会制造出1000万枚,其半衰期是4年,直至2140年左右时,比特币的总体数量将会高达2100万枚,之后则不会发生数量上的改变。

二、比特币热产生的原因分析

作为一种新型的虚拟货币,比特币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青睐,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去中心化

由于比特币是利用数学计算而创造的,所以不会受到任何组织的控制。通常情况下,法定货币均被大家看做剥夺人民劳动的手段,然而比特币的问世恰好了满足了人们的需求。

(二)难监管

因为比特币不具备具体的发行机构,所以各个国家监管制度体系并不健全,长期以来比特币的应用与流通几乎不用缴纳其他税费,满足了很多人群的交易需求,交易成本比较低,所以加强了国际间的支付合作。

(三)安全性高

因为比特币系统是在互联网的作用下方可得以正常运行的,必须要具备高于全网50%计算量的电脑方可对系统进行控制,不然系统自身无法遭到入侵。虽然比特币自身会被他人盗取,价格也会呈现出相应的变化,但比特币系统或网络则不会完全消失。

(四)通缩特征

因为比特币的数量是固定的,所以不会产生由于法定货币大量发行而导致的通货膨胀,比特币的此种性质将会致使其变成一种较佳的保值、升值手段,因此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喜爱。

(五)便捷性

该系统只有在第一次下载时需要耗费比较长的时间,之后进行操作时仅需了解对方的IP地址方可向其支付,并能够及时到账,操作十分方便。针对一些外汇管制国家来说,也避免了很多麻烦出现。

(六)技术引领

比特币背后隐藏的区块链技术在这两年受到热捧,该项技术的出现可以对交易组织产生良好的塑造作用,同时也为证券组织提供了有效的监管手段。

三、比特币洗钱风险分析

比特币“洗钱”十分方便,根据比特币的交易原理,针对“黑钱”拥有者来说,其可以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而将个人支付与其他合法支付进行混合,这样一来则可避免比特币的追查。与此同时,因为比特币的账户具有无限性,可以获得多个账户,该类人群可以将账户上的资金进行分散,之后则与其他合法交易进行混合,显著提高了追查的困难程度。而且上述操作能够进行多次重复,大大提高了追查成本。最后在对非法交易进行追查时,必须要查看大量的合法账户,然而拥有账户的人群分散在全球各个角落,最终不能继续追踪。因此,非法支付也就不了了之了。现阶段,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黑市交易

因为在注册比特币时不必输入个人的真实信息,同时也可产生反追踪的作用,满足人们的“洗钱”需求,因此在黑市交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如国际上著名的网络黑市“丝绸之路”和“集市”都是以比特币作为主要的交易工具。

(二)犯罪支付

犯罪分子喜欢选择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此种交易模式不方便追踪,同时撤销也比较困难;除此之外,该类账户无法冻结,同时也不能够剥夺。依照相关报道显示,比特币支付比较常见于以下几种犯罪形式中。

第一种为敲诈。首先即为比特币敲诈病毒,利用该病毒可以实施敲诈行为,通过入侵受害者的计算机而向其索取比特币,如今年全球爆发的WannaCry勒索病毒。其次即为利用网络攻击而获取比特币。例如很多企业或者研究机构遭到网络攻击后,必须要为其支付比特币赎金。

第二种为绑架。因为比特币不易于被追踪、冻结,并且在世界各地均可进行兑换,所以当前大部分绑匪要求受害人使用比特币来支付赎金,导致在绑架期间极易抓获罪犯的收款环节被取消了,不仅增加了警方破案的难度,也降低了犯罪风险。如2015年9月香港商人、东方明珠石油公司主席黄坤在台湾被绑架,绑匪要求支付的赎金就是价值1100万元港币的比特币。

第三种为毒品交易。目前,比特币支付已经融入到毒品的交易中,由最初的制毒直至贩毒,不法分子极易将比特币当做主要的支付渠道。例如在2015年6月时,武汉某高校的副教授张某由于研制毒品而被司法机关抓捕,张某通过“无名包裹”的方法将毒品发往其他国家,支付手段则应用比特币,进而躲避警方的追踪。

第四种为恐怖活动。在2015年6月15日时,美国颁布了《美国恐怖分子财务风险评估》,在该报告中第一次归纳出了恐怖分子采用的金融方法对国家金融体系以及市场安全所产生的风险及威胁。报告中明确表示:“伊斯兰国”或许会应用全新的支付形势进行资金转移,在此之前曾有一篇文章提出,利用比特币而对伊斯兰“圣战”的活动给予支持。

(三)资本转移

因为比特币并非主权货币,同时也不必受到各个国家的制约,仅需具备网络即可实现操作。事实上,只需具备交易平台就可实现货币汇兑。所以,很多人均利用比特币进行资本转移,由于其手续费十分低,速度也很快捷,而外汇管制几乎无法对其奏效,近年来大有取代地下钱庄之势。例如在高频程序化交易的作用下,伊世顿公司在我国的股市获取了20亿人民币,该公司曾与“比特币中国”平台联系过,想要购进大批量比特币,但是由于“比特币中国”十分警惕,所以最后以失败告终。之后该公司选用“地下钱庄”的方法转移资本,引起了司法机关的关注,最后被绳之以法。

(四)比特币赌博

就是押注与开奖都是使用比特币进行支付的在线博彩方式,这类网络平台的典型代表是“中本聪色子”,这个网站利用比特币的“区块链技术”研发了一类公开计算方法,促使在网络平台中下注的人群没有作弊的机会,有效提高了公平性,因此受到了大家的青睐。

四、对策建议

(一)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措施,对比特币实施风险为本监管

人民银行一方面要对比特币开展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税务、工信、国安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从业人员、专家意见,对比特币的法律漏洞、洗钱和恐怖融资、损害投资者权益、危害金融稳定等各类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分步骤、有针对性的制定各类风险防范政策,体现风险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详细了解比特币相关的交易流程,针对比特币及其交易平台的资金往来开展专项监测,有针对性的结合客户的银行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情况,梳理客户资金流向,识别比特币交易的异常特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加强国内国际合作,对比特币进行统筹监管

在国内层面,一是要建立人民银行牵头,工信部、证监会等部门协作的联合监管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数字货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职责,推动将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嵌入数字货币行业资格监管和作为服务机构注册设立的必要条件。二是要联合运用税收、反洗钱、支付、外汇等手段加强监测和监管。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管理角度研究建立比特币监测体系,将比特币交易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明确稳健经营要求、投资者保护责任和风险防范措施。在国际层面,要加大比特币监管的合作范畴,提高对情报交换的监督,配合各项执法行为,共同追踪利用比特币而实施的跨境资金流出流入情况,严格禁止黑市交易行为,制定出健全的双边监管体制,规范各项法律制度。

(三)对比特币开展正向研究,防范和打击利用比特币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监管部门要正视比特币的存在,加强正向研究,及时关注比特币的发展变化,评估其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的潜在影响,根据需要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目前,鉴于我国已出现多起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建议采取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提升公众防范意识,同时与公安机关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对利用比特币实施的各类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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