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璇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直是研究公司价值的重要部分,完善的股权结构是公司价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中国作为世界上新兴的金融市场国家之一,上市商业银行的典型性更能够说明股权结构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普遍现象是:持有最大股权比例的股东对公司发展的各项决策起决定性作用。这种现状虽然有利于公司在正确的决策中发展和进步,但是同时不可避免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使得一些真正有利于公司成长的决策会因股东权利的不平衡而埋没。因此,制约平衡各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均衡决策权力才能使得公司发展获得强有力的保障。
截止至2016年末,我国沪深两市的商业银行有以下17家: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江苏银行(2016年8月2日上市)。由于江苏银行上市较晚,因此,本文选取其余16家上市的商业银行2011年至2015年度的数据为依据,进行关于股权结构对公司价值影响的研究。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性质的现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大部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属于国有性质。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五大国有银行中,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为第一大股东,交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则为国家财政部。而除了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是外资股外,其余股份制商业银行最大持股比例均为国有法人股,即国有法人股为第一大股东。南京银行、北京银行以及宁波银行属于城市商业银行,而南京银行第一大股东是国有法人股,剩下两个都为外资股。虽然各银行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是银行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股,从根本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虽然国有法人股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但是不影响国家间接地干预银行的经营与发展。
根据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年报,股权性质占比差异较大的有:城市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中,除了交通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家股比例较高,其余四大银行的绝对控股人均为国家。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光大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其性质为国家股,其余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国家股所占比例较小,但是第一大股东都为国有法人股,较少部分为外资股。除了中信银行外,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外资股所占比例要高于城市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均没有引入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截止2015年末,外资股份占比最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为中信银行。而在国有银行中,建设银行外资股所占比例最高。虽然外资股为城市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但是所占比例均不高于20%,股份结构比较均衡。
总体看来,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存在显著差异,股权分配失衡,导致决策权大部分掌握在第一大股东手中,这不利于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做出合理公平的决策,也容易致使真正对于公司发展有益的决策被大股东否定,易诱发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激化彼此间的矛盾,从而也降低了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在上市商业银行中,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银行中,在实际经营中,国家股和法人股长期是处于非流通状态的,这不利于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保持利益一致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具有流通股股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东造成了一定的利益损害。股东之间的矛盾是成为阻碍公司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也会波及公司价值的增长。
我国投资环境不够完善,吸引外资的能力不够,在上市银行中,外资股比例较小。外资机构的投资有助于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能够引进跟多新的模式,并与我国现有的金融模式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基于上文的分析,提出关于完善上市银行股权结构的几点建议。
首先,完善银行绩效评价体系。充分考虑上市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实事求是的找出现存体系的不足,及时弥补公司发展短板,促使上市的商业银行走上优化的发展之路,从而提升公司的价值。
其次,均衡股东的股权比例结构。适度减持国有股并控制其在上市银行的股权比例,改进国有股投资者的行为模式。保持适当的股权集中程度,合理分配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避免股权的高度集中带来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有均衡股权比例才能做到合理而有效的制衡,有利于上市商业银行的稳定发展。
再者,完善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加大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资本市场的流通同时伴随着信息的流通,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将会使得上市商业银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完善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能够使得参与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最后,合理分散公司股权,吸引并容纳多种投资方式的参与者,培育多种方式的机构投资者。除了合理地分配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还应该提供更加合理地投资市场,以容纳多种方式投资的参与者。在优化上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同时,充分发挥外资金融机构的强大作用,完善我国银行业的创新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