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兆利(律师)
杨大伯是一起欠款纠纷的被告,在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期间,杨大伯以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的诉讼请求。遗憾的是,杨大伯因记错了本案开庭审理的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结果被法院做出了于己不利的缺席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3000多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必经程序。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对有关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反驳,提出反诉。如果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权利就无法行使,法院则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缺席判决,而判决结果对缺席者常常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