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丽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体育部
2015年《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公布及后续足协实体化改革,国家从制度及政策环境层面对职业足球乃至中国足球的改革发展提出了要求和指明了方向,这对中国足球的振兴提供了良好氛围,但也潜藏着不可回避的挑战。中国职业足球伴随着职业化和商业化程度的加深,足球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呈现白热化的趋势,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尤以球员、教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凸显,一旦纠纷得不到恰当的处理或解决必然会影响到足球职业化的进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拉慢足球改革振兴的步伐。鉴于此,本文通过对职业足球的劳动合同纠纷的研究现状做一回顾性梳理,以期为劳动合同纠纷的化解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通过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平台,以“中国职业足球”为主题词进行检索,获取659条数据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劳动合同”的精炼检索,得出14条有效文献资料,分别为2008年的2篇、2010年 的2篇、2011年2篇、2013年1篇、2014年1篇、2016年2篇、2017年2篇和2018年2篇,数据检索日期为2018年3月20日。由此可看出,发文年度虽跨度达十年,但也并非是呈连续型发展,断层现象严重;而且在发文量上也都是停留个位数上,在一定层面上反映出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不足。
结果显示,主要的发文机构以山东大学(3篇)、中国政法大学(2篇)、华中科技大学(1篇)、西安体育学院(1篇)、东北财经大学(1篇)、上海体育学院(1篇)、苏州大学(1篇)、华东政法大学(1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1篇)、镇江高等专科学校(1篇)和吉首大学(1篇),这些研究机构的地理区位呈现散落状分布,且发文层次多以学位论文为主,学者之间的合作研究不够凸显。
关键词作为文章主题的概括和作者研究重点的提炼,是从文献的题名、摘要中提炼出来的,对其进行共现分析,对于把握一个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1]因此,通过对所获取数据资料的关键词进行提炼分析得出,目前主要的研究关注焦点在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属性、职业球员的的权利保护、转会制度和纠纷解决等相关问题。
在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发生时,首先探讨的是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属性,目前对于这一属性的划分仍存有较大的争议,如郝正文认为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的性质是呈现多元化和复杂性,与俱乐部的所有制权属相挂钩,也与职业足球的管理体制机制密不可分,应在坚持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立法基本精神下,勇于创新,寻求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调整解决的平衡点。[2]王克阳基于职业球员的工作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关系视角,提出职业球员劳动合同关系是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在纠纷发生时理应也有必要适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调整,以切实保护职业球员的合法权益。[1]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职业足球的行业特殊性,国际足联以及中国职业足球章程的对司法介入的排斥性,应在约定合同之初备注纠纷在用尽行业纠纷解决机制之后,允许司法介入调整。
在球员的权利维护上,以大连实德俱乐部推出联赛,足协对其处罚涉及到俱乐部球员是否成为“自由球员”的案例出发,借助于劳动合同法,认为在法律关系层面俱乐部与球员的雇佣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约束关系,在球员的劳动权利属性上应继续有资格进行转会或者不受制度的制约和牵制,为职业球员的劳动权而发声。[3]
在合同纠纷的化解上,张笑世提出应在辨析球员工作合同法律关系属性的基础上,建立运动员工会,与俱乐部进行集体谈判以及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来保障纠纷的有效化解。[4]吴炜则在分析实践案例基础上,提出国内球员合同纠纷适用中国足协规定,外援的纠纷约定交由FIFA管辖并提请CAS上诉,若涉及商业合同,由CAS管辖,但须适用中国法律,在工作和商业兼容时,适用CAS较为妥当。[5]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的有效化解将有力地推进中国足球振兴的进程,改革在路上,殷切期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