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3)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推进,“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显著扩展,结构成分逐渐多元化,他们的生活保障与情感依赖等社会适应问题开始成为社会突出问题。社区服刑人员适应性帮扶,是指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因个人、家庭和社会因素遭遇靠自身努力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陷入困境,影响其正常社会生活,需要社会支持和帮助时,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或实施的不同形式的帮助活动的总称。
纳入社会特殊人群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弱势性、危险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其遭遇的困难和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很有可能产生重新犯罪的动机,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极大不利因素。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能够使服刑人员体悟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温暖,增强服刑人员改造信心,一定程度上缓解服刑人员的后顾之忧,对于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稳定矫正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犯罪学的角度上看,犯罪是社会矛盾的产物,不能把责任完全归咎于个人,社会也应该负有一定的救助责任。这种责任的履行不仅体现在监禁刑刑罚执行中的教育改造挽救,也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帮扶。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工作者通过深入的调查摸底,及时获取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的所急、所缺、所需的信息,采取系统的生活帮困、就业帮扶、教育帮扶、法律帮扶等不同形式的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帮助遭遇困境的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让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真正走向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的社会生活轨道,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研究结果表明,社区服刑人员大多学历层次不高,道德文化水平较为低下,心理素质不过硬,侥幸心理严重,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偏弱,更易于受外界的排斥反应和对各种不良因素的负面影响。由此,内因的先天不足和外因的消极影响相互融合交织,对其顺利再社会化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由专业机构在适当时机提供适当的专业性的认知辅导、心理疏导、能力提升为主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对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抗逆能力,让服刑人员正确看待周遭社会现象和问题,运用适当方法解决问题,对于其顺利实现再社会化具有重要影响。
与其他社会困难群体一样,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或其家庭同样可能面临经济困难、保障困难、育子困难等一系列生活难题,摆脱困境除需要自身努力外,还需要来自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使其能够顺利回归融入社会,不仅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群体本身的安定幸福,也是党和政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必然要求。
1.重视社会帮扶的重大价值,将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帮扶纳入社区矫正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7条和18条分别就心理帮扶和就业帮扶及帮助困难服刑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待遇进行了具体阐述,各地方社区矫正相关的政策文件也对社区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将社区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并在地方性法规《江苏社区矫正工作条例》27、28、29条就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2.帮扶网络建设步伐加快,形成多位一体的工作格局。积极构建“专业+公益+村居”多元化社会力量参与模式,探索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的社会化帮扶新格局。一是依托当地社会组织的专业技能优势,以政府采购项目的方式,分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社区矫正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矫正教育、调查评估、信息收集、行为纠正、心理疏导、职业规划等职能,提高帮扶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水平。二是整合村(居)民委员会、综治工作站、治保调解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资源,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情况、“熟人社区”开展工作的优势,服务于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工作。三是推动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以“公益、自愿、无偿”为原则,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结对帮教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
3.帮扶能力增强,工作效率提升。一是形成了多项内容为一体的帮扶体系。围绕服刑人员经济困难帮扶维度、就业困难帮扶维度、居住困难帮扶维度、社交困难帮扶维度、心理健康帮扶维度拟定具体的帮扶内容和措施,建构帮扶工作指标体系,提高帮扶工作的针对性。二是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操作、法律法规常识、社会工作技巧、公共关系实务、心理健康知识等专业知识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知识和技能与时俱进得到“不断充电”,为遇到问题困扰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提供专业有效的的引导帮助。
传统底线安全观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侧重点局限于监督管理,帮扶工作虽然也有所开展,但不够深入,流于形式,未能形成相应的针对性帮扶措施。缺乏深入具体且操作性强的帮扶措施,不仅难以对其从思想上进行深入改造,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最终影响解矫后服刑人员的社会融入。
1.补偿性帮扶较多,发展性帮扶不足。前者是针对困难服刑人员最基本的生存保护,旨在补偿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属于“输血式”帮扶;后者则是“造血式”帮扶,旨在促进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自立、自强,提升其社会参与机会和能力。相对于补偿性帮扶,发展性帮扶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人员进行精细化需求评估和再犯风险评估识别,不仅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需要期限较长的工作任务安排,而且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较高。这一点对于已经承受工作任务本已繁重的基层司法所来说,无疑增加了大大工作量,增强了工作难度。
2.专业化帮扶力度不够。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受角色和职责的限制,在日常工作中“互动”形式单一,较难与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互信关系。组织的社会帮扶内容涉及面窄,对社会热门的知识、行业信息较少涉及,一般集中在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社会矫正工作者与服刑人员接触较多,较能注意社区服刑人员多方面的需求和问题,但他们日常工作繁杂。鉴于当前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现状,当前司法社工普遍存在待遇不高、工作压力大、职务发展前景不佳、流失率高等问题,导致了司法职工难以深入开展帮扶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工作。
3.社会力量参与帮扶与服刑人员的需要仍有差距。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对困难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资源供给,单一依靠来自政府供给的模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在一些欧美国家和地区,通常社会慈善也很发达,慈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人、财、物各方面的支持。这些慈善捐助一部分会被用于困难社区服刑人员个人和家庭的帮扶项目。近年来,我国在社区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江苏昆山司法局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当地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订立协议,由社会工作机构向目标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4.帮扶工作合力未形成,与参与社会帮扶的相关职能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仍不完善。社区服刑人员适应性帮扶工作是一条完整的、无缝的链条,需要在政府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一股合力,共同面对、研究和解决问题。然而,我国社区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并没有形成链条化运作,涉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社区等多个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相互间协调沟通不够,整体工作运行不畅,造成社会资源利用不合理,资源错配、资源浪费等问题,影响帮扶整体效果。
1.确立精准式帮扶的三维目标导向
首先,立足需求导向。深化司法行政工作供给侧改革,立足社会就业需求和社会服刑人员个人需求,确定技能培训的类别和内容,实现帮扶措施与实际需求的无缝衔接。其次,坚持人本导向。一方面,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性别、年龄、学历、特长、家庭状况等实际情况,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另一方面,引入矫正社会工作“案主自觉”工作理念,探索实践“菜单式”自选帮扶项目,让服刑人员自己思考、自己选择,尊重服刑人员自主性,调动服刑人员的自主性。最后,实行帮扶效果导向,实行帮扶绩效考核。譬如,在职业教育中发挥专业培训机构专业优势,采取理论培训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操作技能训练、考核,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2.帮扶内容的系统化,形成了多元帮扶支持机制
针对服刑人员存在的具体矫正需要类型,遵循生存型帮扶和发展型帮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涵盖生活、教育、就业、就业、人际交往、社会适应等多种内容的帮扶项目,“一对一”“多对一”“小组模式”等多种帮扶模式,既要安排一定的现实性的帮扶内容,譬如服刑人员人际关系协调,又要着眼长远,从利于服刑人员融入社会的角度,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制定发展性的帮扶内容,譬如教育帮扶、就业帮扶、精神帮扶等。
1.建立一只专兼结合、业务精、素质高的工作队伍。整合司法行政各项社会资源,做好工作部门专业帮扶和志愿者帮扶衔接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社工为主体的专职帮扶工作队伍和社会志愿者构成的兼职帮扶队伍。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无障碍地回归社会。一是依托区级社区矫正中心、职业技术培训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谋生能力。二是发挥社会志愿者力量,开展结队帮扶集中就助等活动。利用民间和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力量,如团体、基金会等,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此外,增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作,如就业培训单位、民政部门等,形成集就业培训、民政帮扶等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帮扶体系,为矫正人员就业和申请困难补助等提供最大化的便利和帮助,使矫正人员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重树对生活的自信。
2.探索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动态预警帮扶机制,实行帮扶工作动态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帮扶的质量和效果。在设定帮扶标准和内容方面,根据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帮扶划分为重点帮扶、普通帮扶、临时应急帮扶几种类型,对再犯风险高的实施重点帮扶;对于因突发人为事故或发生可能导致其情绪急剧变化的其他事件的服刑人员实施临时应急帮扶等。帮扶内容和强度的侧重点在不同的矫正阶段也因服刑人员的情况会呈现相应的动态变化:在矫正初期阶段,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依据其监禁刑刑罚执行的表现情况确定帮扶等级和内容;在矫正中期和后期,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家庭环境情况等方面,适时调整帮扶类型和帮扶标准。
司法行政机关、服刑人员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共建社区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体系。首先,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分析服刑人员多种犯因性问题和矫正需求,排查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因子,制定详细的帮扶方案,拟定帮扶协议,组织实施帮扶工作。其次,矫正对象家庭需做好协作配合。家庭成员应支持鼓励服刑人员的自我矫正教育行为,创造一个有利于服刑人员自我改造的环境。最后,应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例如与社区企业合作,设置服刑人员技能培训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能力提升提供更多实践平台。总之,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帮扶需要三者整体协作,形成帮扶合力、优势互补,致力于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营造良好的矫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