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霞,何 健
(1.扬州市职业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9;2.扬州市体育中心,江苏 扬州 225007)
“校园贷”又称为“学生贷款”,早期常见的是国家助学贷款,它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旨在帮助特殊学生群体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具体又可分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两种形式。
2014年至2017年以来,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双十一”“双十二”的一度大热以及在校学生敢于体验和易于接受新潮事物,消费观上也发生了巨大改变;再加上大学生自主创业热潮的不断兴起,但又普遍存在来自资金方面的压力等各类因素的综合影响,高校学生群体的消费能力以及超前消费的理念已绝对不容小视,逐步成为一块巨大的极富潜力的“市场”需求。
“校园贷”的本质是借款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为有偿借贷(国家助学贷款等除外),只是借款人相对特殊为在校学生,一般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主要问题为该群体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保障,换而言之,还款能力得不到保证。但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从法律上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能力,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借贷活动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同时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世纪初期,大学生信用卡也曾一度进入校园市场,其也属于“校园贷”的一种表现形式,后因违约率、坏账率较高等诸多原因被一度叫停,随后又慢慢退出校园市场,但当时并未引起社会和高校的普遍重视。
目前的“校园贷”,逐渐演变为网络电商平台借贷的专有名词。从借款目的上区分,一种是以纯消费为主要目的,表现为网上购物的分期付款、“打白条”和极少数的现金贷款等;另一种是以缓解资金压力为主要目的,如“名校贷公益”“我来贷”等,更偏属于一种融资模式。
“借贷”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在缺乏有效的预警防控和市场监管下,加上个别平台采用“零利率”“零首付”等夸大宣传,甚至个别为虚假宣传的诱导,再伴随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由“校园贷”异化出的“女大学生裸贷”“暴力逼债”“无力偿还高利贷导致大学生跳楼轻生”等一系列校园恶性事件在2016年、2017年两年中时有发生。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宣布“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美国的消费信贷可以细分为学生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等。20世纪90年代,美国开始发行学生贷款资产担保证券,随着其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由此创造了新的学生贷款的需求,在扩张联邦学生贷款的同时也第一次实现了全私有化的学生贷款。截至2016年,美国学生信贷的占比一度上升至37.3%,已赶超信用卡贷款成为了美国消费信贷中体量最大的品类。美国有将近70%的学生申请“学生贷款”,但必须通过专业的评估,包括有学校排名、未来职业前景及工资收入、FICO信用评分等一系列的内容。该类贷款的利率相对比较优惠,已逐步成为了美国国家助学体系的重要补充。主要用于支持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等必要开支,也可以提供其购买手机、电脑等消费贷款。在此过程中,学生的理财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由此可见,“校园贷”本身并没有问题,其关键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合法、有序、规范和健康的“校园贷”服务市场。美国的“校园贷”之所以没有频繁出现“乱象 ”,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无论是奥巴马政府推行的由联邦政府取代私人银行直接作为学生贷款的贷款人计划,还是当前美国特朗普政府支持私人机构或银行进入学生贷款市场,坚持市场规律运作,政府不参与的举措,其实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早已对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包括从借贷开始直至还贷后对学生个人信用报告的影响,可以覆盖到学生贷款服务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认为学生是否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可以衡量贷款机构有无履行职责,有效防止学生贷款市场不公平、欺诈等行为的发生,并以此为依据来评估其给学生带来的潜在风险,同时审查贷款金融机构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面对美国私人学生贷款的迅猛发展,监管部门保持异常的高度警惕,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收集相关信息,提早发现市场风险苗头,及时制定并出台规范贷款服务市场的新规则。
美国是世界上非常重视理财教育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学生在年龄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在经济上独立了,独立进行思考如何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物。13岁的美国学生甚至就开始尝试进行股票、证券等投资活动,他们在不停的日常生活中反复实践并逐步提高自身的理财能力,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自己价值观的形成,并逐步培养了他们优良的品质。美国家庭的理财教育从合理使用零花钱开始,学生在消费中学会制定预算,并对购物性价比进行比较,因此做出合理的消费决定。美国的父母支持孩子通过打工创造财富,赚了钱自己自由支配,给孩子比较充分的自由。这样不仅让他们变得自强自立,增强他们勤劳的品质,而且也培养了学生的储蓄观念,使其消费趋于更加合理;同时,还教会孩子如何投资,让财富增值。另外,学校还开设了一系列的理财课程,帮助学生系统学习理财知识,提高理财能力、识别金融风险,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因此,美国学生在贷款时,除了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外,基本具备了一个借款人应有的能力。
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学生贷款相比之下,贷款利率更低、机制更灵活、程序更便捷。例如,有美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当地的大学进行合作,由机构提供贷款资金,并把资金拨给学校,由校方负责对贷款进行发放和回收,简化了繁琐的担保手续。某种程度上,大学也参与了部分管理工作,同时又有效地降低了相应的管理成本和风险。还有在还款方式上,例如,美国的SOFI网络金融公司推出了“学生贷款再融资”服务,通俗地讲,就是贷款学生毕业后,如果获得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就让他们以更低的利率来替换原有的高贷款利率进行再融资。甚至,如果借款人不是因为自身的过错而失去工作,网络借款平台就会让借款人暂停还款,并帮助其寻找工作。
有观点认为,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已经非常完善,学生正当的、合理的生活、学习消费困难需求,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校园网贷”没有存在必要性。笔者认为以上观点过于绝对,“一刀切”的做法显然不是最合适的方法。“校园贷”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完全可以交给市场运作决定,关键是要对不良的网络信贷以及“校园贷”的乱象予以坚决治理打击,并逐步通过立法、管理和教育引导来建立一个合法、有序、规范和健康的“校园贷”服务市场。
同时,从当前“校园贷”乱象的背后也不难发现,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高职院校学生的各项素质能力还亟待进一步增强和提高。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各种新鲜事物层出不穷,大学生群体已悄然成长为消费升级的中坚力量,并以绝对优势占据了网络消费的主位。从近几年来大学生频频深陷非法“校园贷”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学生的消费心理尚不十分成熟,无法抵御消费所带来的诱惑,“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已成为了学生中的“时尚”之风。根据不完全统计,以扬州市职业大学为例,在校大学生每月消费金额在1000元至2000元的比例高达67%以上,而主要经济来源于家庭。除了必要生活开支外,目前高校学生在电子、通讯产品、服装、化妆品、美容、社交娱乐等负面的支出费用也逐步呈现上升态势,几乎调查中的每名大学生都有过网购的经历,物质享受型的消费,超前分期消费、从众攀比消费的情形,在部分大学生看来是再普通正常的行为。笔者曾经问及一名普通家庭的在校大学生“为什么要换新的苹果iPhone”时,回答是“身边的同学都有了,感觉自己不换,很没有面子”。
消费观作为社会价值观念的一种,直接表现为消费方式的变化。部分大众媒体、平台和商家的虚假广告以及过度宣传,存在某种程度的庸俗、浮夸甚至低级成分,以此来换取丰厚的经济回报,这对大学生产生了一定诱导、误导。很多高职院校学生根本毫无消费预算,盲目跟风,因而造成物质资源的浪费和经济压力的加剧,同时也为非法“校园贷”“美容贷”等类似的陷阱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高职院校在日常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一是要积极弘扬正确的消费伦理观和金融观。以“宁俭勿奢”的优秀传统文化为抓手,把消费观教育和幸福观、人生观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校园“新风气”。二是学校可以有计划地系统地增设消费、理财和金融教育的相关课程。不但可以提升学生创造财富的技能,使其掌握理财金融方面的知识,还有助于学生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观念和金融行为。三是学校管理可以进一步精细化,尝试逐步把学生消费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的范畴。例如,可以加强对学生“校园一卡通”、学校银行卡消费数据的研判,从而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学生群体进行引导、教育。
“校园贷”本身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是借款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契约必守”是对高职院校大学生诚实守信、规则意识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大学生理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能够学会正确区分什么是合法和非法。
但从已经发生的“裸贷”“高利贷”等非法“校园贷”的情形来分析,当前大学生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同时,早期银行发行学生信用卡退出校园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违约率和坏账率太高,加上目前还存在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到期后无理由拖欠还款等情形,也一定程度说明了大学生群体缺乏应有的契约精神。
根据不完全统计,以扬州市职业大学为例,在校大学生中能够准确了解“合同”“担保”等法律概念的学生比例不足5%;听过或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学生比例不足1%;一旦发生问题后,希望或能够寻求法律咨询和帮助的学生比例不足4%。由此,为什么在校大学生会一再沦陷非法“校园贷”的陷阱之中,其原因不言而喻。
因此,高职院校在日常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一是要注重加强对在校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作为未来国家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理应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理念和契约精神,即使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也应当进一步强化责任当担,履行法律义务,才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增强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实用性。目前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普遍进行的是宏观的法治教育,一旦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真正的问题时,很难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去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例如,“裸贷”合同从民事上而言,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合同,依法应当认为借贷合同无效;还有“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等,在校大学生要熟悉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三是要进一步教育大学生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学校不仅应该建立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还应当建立法律咨询中心,作为在校大学生权益救济的重要平台和主要途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或私人金融服务机构全面进入校园会在不久的将来变为一种现实。笔者认为,在国家“取缔校园贷款业务”的当下,我们更应该理性思考、积极调研如何进一步通过加强对“校园贷”金融服务机构的管理,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让那些真正的、合法的、优质的网络借贷机构、平台,有秩序地、规范地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为当下大学生更好的就业、创业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高校作为大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会越来越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应当懂得因势利导,通过积极的干预和正确的引导,来实现学生、学校和市场、社会间的共赢。
一是从国家层面可以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推进“校园贷”相关的立法研究和进程,进一步强化行政部门对其的监管力度,建立起合理的、科学的大学生网络消费、贷款金融秩序。比如,出台细化规范“校园贷”的办理手续和办理条件,鼓励现有合法的网络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的品质,科学优化服务的流程,引导“校园贷”市场健康、持续地发展,市场的优胜劣汰,会主动让非法的“校园贷”自然淘汰。二是高校可以尝试作为主体,参与到校园金融服务的运作中,学校的网络中心、后勤管理部门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管理,把一些不良的平台或网站拦截在校园网之外;学校也可以通过招募、评估与合作的形式,主动引入部分优质的网络金融服务平台进入校园,在学校的共同参与下,开展学生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业务。三是进一步加强校园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本身就是一种管理,管理本身也是一种宣传,通过日常宣讲、校园文化的渲染,让在校大学生能够正确地识别、理性地对待“校园贷”,学生发现问题后主动告诉学校相关部门和老师,更加有利于非法“校园贷”的风险防控。
大学生既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成人,但其又在经济、社会意义上不具有独立性,借款方的矛盾特殊性,致使不良“校园贷”的隐蔽性强,“校园贷”的责任划分难,高职院校学生工作应当以积极的姿态主动面对新问题、新挑战,通过正确引导、创新管理、早期干预,将国家“疏堵结合、打开正门、扎紧围栏、加强治理”总体要求真正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