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超 郑雪倩 高树宽 王 平
建立新生儿专项医疗风险基金,通过吸收社会捐助、行业融资和各级医疗机构资金,由国家指定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结合现有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该基金,对因医务人员无过错的诊疗行为,基于医疗风险出现损害后果的新生儿予以救济。基金应明确救济的范围、救济方式、申请救济的程序,对于什么是医疗意外,何种程度为严重损害应制定明确的标准。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有利于患方得到经济补偿。实行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总体能力[1]。
医疗意外保险是患者在进行手术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之前,自行购买的医疗意外保险。当发生医疗意外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经鉴定没有过失,依照保险合同患者家属可以获得意外险理赔,增加患者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由国家、社会、医院和个人共同分担。个人应有分担风险的意识,参照飞行航空意外险,患方也可以提前购买。推行意外险也可以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共同分担医疗风险,减少医患矛盾。
当前医患双方对医疗意外保险的认识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仅仅依靠市场自发力量还不足以推动医疗意外保险的快速发展。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来提高公众的医疗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患双方积极地接受医疗风险分担理念,自觉地购买医疗意外险。通过第三方保险来转移医疗风险,化解医患矛盾[2]。
完善救助制度,对于有出生缺陷、因病致残的新生儿家庭进行困难救助,解决困难新生儿家庭的就医问题和生活问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和方便生活的一整套救助制度,来帮助残疾儿生活,减轻残疾儿家庭因照护患儿带来的巨大压力,解放家庭其他成员的劳动力。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引导新闻媒体开展正确的医学科普工作,对新生儿疾病的特点和其较高的医疗风险进行正面宣传,提高社会大众对医疗技术效果有限性的认识,增强新生儿疾病的医疗风险意识,理解医务人员的工作,理智对待新生儿疾病诊治结果,避免盲目期望。
目前,国家放开了二胎政策,涉及新生儿的医疗工作量增加,国家应重视新生儿医疗资源配置。医院应按照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指南结合科室实际情况,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配备医务人员,达到适宜的医护比和床位比。增加新生儿监护设备的投入,制定合理的监护设备收费标准,通过监护设备代替一部分人力资源,减少新生儿科医务人员的劳动强度。同时应加强新生儿科的人才培养,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国家应该充分认识新生儿科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重视对新生儿科医务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制定相应的政策并投入资金,保证医务人员应经过专科培训才能上岗,培训内容除了医疗和护理专业知识技能,还应包括医患沟通的方法和技巧[3]。针对当前新生儿科医务人员劳动强度大、薪酬待遇低的情况,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应适当提高新生儿科医务人员的薪酬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通过配置资源、加强培训和提高待遇,既能稳定新生儿科的人才队伍,又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这一领域,推动新生儿科人才队伍发展。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应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充分做好告知工作,让患者明白接受医疗服务可能承受的风险。认真书写医疗文书,保持医疗文书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一旦发生纠纷,医疗文书能为判明责任提供有效的证据,同时也可以预防和平息一些患儿家属维权过度引起的纠纷。
新生儿病情多变,应实时与患方沟通病情,实现实时病情信息交流,回答患方提出的疑问,减轻患方疑虑,避免纠纷产生。利用网络技术和视频设备,搭建医患沟通和家属探视的网络平台,可以实现这一需求。国家应积极支持医疗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第三方公益组织,筹措资金打造网络平台和购置视频设备。该平台的建成,一方面可以作为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渠道,通过视频实时“面对面”向患者家属沟通患儿的病情和治疗进展,增加彼此之间的信任度;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该平台分时间段地向家属开放患儿实时视频画面,满足家属探视需求,实现人性化管理,减少患者家属因不能见到患儿产生的焦虑。
医院应为医患纠纷设立独立的部门,有专人专岗负责,制定标准的医患纠纷处理流程,避免患者在投诉过程中遭到多部门推诿,为患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加强对医患纠纷部门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医学、法律和谈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培养专门解决医患纠纷的专业人才队伍。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部分解决医患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通过完善医疗风险基金的建立、建立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鉴定程序和机构、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立法来更有效地解决医患纠纷。
医疗风险基金的运营既需要多途径的社会筹资,又需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国家统筹。通过立法确定医疗风险基金的地位,规定各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各方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使其平稳健康地运行,达到分担医疗风险、补偿风险受害者的目的。
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体系进行立法,明确救助范围、救助服务内容等,保障弱势群体在生活、就业和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在救助范围上,应将大病、残疾、缺陷等新生儿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在救助内容上,应包括经济救助、生活照护、心理疏导等方面。
通过立法确定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调解流程,配备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另外,医疗调解法律制度要与诉讼相衔接,保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建立医疗损害鉴定的专业机构,规范流程。建立专家库,并且专家库中应包括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和法医,实行同行评议和异地鉴定机制,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立法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卫生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医学人才的培养,缓解儿科、急救、精神卫生等专业人才紧缺的现状。保障医务人员的薪酬待遇,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保护。
[1] 袁江帆,陈伟,陈秀丽,等.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探索与展望[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14,21(8):724-726.
[2] 郑雪倩,袁江帆,邓利强, 等.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思考[J].中国医院,2014,18(9):9-11.
[3] 林海波,叶贞志,吴志军,等.医疗告知对降低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医疗纠纷的影响研究[J].中国妇幼保健,2006,21(5):593-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