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思潮及其理论和实践误区

2018-01-28 08:55:28祖密密
探索 2018年2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思潮公民

祖密密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1106)

任何一种社会思潮的产生均源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依托特定的理论支撑,且反映一定社会阶层、社会群体的理想、愿望和利益。“公民社会”思潮的产生同样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20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首先炒热并宣扬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及其蕴含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的价值理念。加之公民社会组织在东欧苏联等原社会主义国家瓦解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由此直接引发的对于国家主义的反思与回应,使得以重塑国家与社会关系为主要特征的“公民社会”话题,由西方和原苏东学术圈扩展至世界其他地区。之于中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导致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发生变动,从而引发了国内学术界对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的普遍关注,以及对构建“公民社会”的理论探讨。在国内外环境的双重作用下,“公民社会”思潮迅速蔓延扩展。客观而言,“公民社会”思潮虽然反映了国内部分学人推进中国实现社会转型的政治抱负,但其传承的依然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基因,是新自由主义在社会建设领域的理论呈现。鉴于此,本文在把握“公民社会”理论误区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实践危害予以考量,从而揭开“公民社会”思潮的意识形态面纱,祛除公民社会模式的政治神话,进而实现对“公民社会”思潮的科学引领。

1 “公民社会”思潮的理论误区

公民社会是一个反映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高度抽象与复杂的概念,是指所谓的存在于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个人私域和民间公共领域。它主要由个人或社会成员、社团组织、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等结构性要素构成,具有公开性、开放性、参与性、自愿性、自治性、独立性等文化价值特征。作为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流变,“公民社会”思潮赋予“公民社会”特定的内在价值取向与政治诉求,将其视为宣扬新自由主义价值理念的有效载体。在中国不断深化改革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公民社会”思潮不断阐发其理论观点。但是,囿于人本主义、多元主义和利己主义的价值原则,其理论主张存在显著缺陷。因此,有必要对“公民社会”思潮的错误理论主张进行整体把握和澄清,进而揭示其西方政治意识形态的本质。

1.1 追求个人权利自由的绝对至上

公民社会理论将“权利本位”奉为圭臬,始终秉持自由至上的权利观,指认个人既是最高意志的载体,又是政体至高无上的组成部分,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是人类社会“最高的善”。所以,该思潮据此强调,个人高于国家并先于其而存在,国家是个人的衍生物,国家存在的根本意义就是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实现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基础就是维护个人私权利尤其是公民个人财产权利,而维护个人所有权等同于维护个人的尊严与价值,因此国家理应承认并保护个人私权利,并将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根本职责。公民通过行使政治参与权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从而反对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和权利尤其是私权利的侵犯,“公民不但拥有不受国家干预的负面自由而且还能享受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正面自由”[1]。鉴于国家(公共)权力源于公民权利且归属于公民,因此公民有权制定和践行宪政模式以及修改现行宪法,以此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公意,从而实现以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干预和压制,“进而使得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关系的干预只能是‘宽容、适度、妥当’的干预”[2]224,“公民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3]。

可见,“公民社会”思潮过于强调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倡导国家对公民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维护,但忽视公民个人权利和义务对等与统一的权利行使原则,忽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事实上,个人并不是自然基础上的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并不是超阶级、超党派的游离式存在,个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公民社会理论中的“个人”是形式上的、抽象的“个人”,其吹捧的“个人自由与权利”是以对社会资源的竞相占有为最后凭据的自由,是以资本的自由为衡量标准的自由,其实质只会是“资本的权利与自由至上”。除此之外,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理应是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国家权力的强大必须足以维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权利滥用,其良性运行必须对公民权利有所限制,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也就是说,虽然公民权利理应得到国家维护,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毋庸置疑,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任由个人一味谋求权利与自由,公民就会陷入一种价值虚无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这是因为,公民身份并不仅仅由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规定,还取决于对国家应尽义务与责任的程度。

1.2 主张市场机制运行的非政府调控化

公民社会理论主张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公民社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社会基础和强大动力,公民社会的成熟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显著标志。借此,“公民社会”思潮强调让公民社会替代政府,从而将政府权力限制在公共领域,使政府仅管理公共性事务且其必须管的较少事项,也就是要求党和政府处于“超脱地位”,从而扩大市场经济规模,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架构”的格局。对此,有学者就指出,“在国家与市场、社会分离的过程中,有限政府的构建是治理结构转型和社会自治的前提。政府主动界定自己的边界,发挥市场与社会机制中独立多元主体的作用,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和走向法治社会将起到重要作用”[4]。因此,公民社会论者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的力量只能让经济止跌,经济复苏与长远的发展,必须依靠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要依靠社会投资而不是政府投资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政府可以在危机降临时发挥救急作用,却不能解决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作为可以同时弥补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的一股力量,公民社会能够充分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个人潜能,通过自我调节机制保障市场机制良性有序和理性运转,并以个体本位的价值观和宽容、合作、妥协等品质弥补市场机制的伦理缺陷,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发展。“公民社会成员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和经济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者之间的适度制衡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富有活力的制度安排和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5]此外,公民社会论者还主张国家经济组织是个人权利转让的结果,因而反对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必要调控。

“公民社会”思潮推崇减少或取消国家干预,严禁政府直接管理经济、行政权力进入市场和国家直接干涉微观经济活动,认为国家干预只能以非管制、非国有化和减少国家机构的方式在必要的时候出现,“政府应该由包揽一切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全能主义政府,转变为扮演经济事务的宏观调控者与公共物品、公共安全、公共福利的有效提供者角色的‘有限政府’”[6]85。因此,“公民社会”思潮过度限制政府权力而不注重加强政府职能建设的主张,只会致使政府职能的萎缩,国家能力的弱化和国家权威的消解。而公民社会中的个人主义、机会主义以及实用主义倾向也只会加剧市场逐利本性,难以维持市场机制健康运行。我国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表明,国家(政府)引导与调控作用的缺失,一方面,会使市场经济处于自发状态,继而产生经济垄断、引发经济动荡甚至造成经济危机,最终破坏社会生产力,激化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另一方面,难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使得个体价值无法充分体现且整体价值难以维护,最终难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共同富裕。

1.3 跨越基层协商民主的条件限定

公民社会论者认为,“公民社会”是协商民主的天然推动力量和必要前提,是宪政中协商、妥协与平衡机制的唯一生成土壤,因而将建构“公民社会”作为宪政建设的起点。以此为据,公民社会论者认为,“公民社会”是实现宪政民主的重要途径与可靠支点,协商民主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诉求。由于公民共同协商、民主决定国家发展需要的强制性规则(法)或权力(政府),政府与社会和公民之间是一种以责任、妥协和宽容为特征的平衡状态,因此,“公民社会”思潮主张通过公民社会来强化公民的协商能力,并希望以此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公民社会”思潮所勾勒的社会模式中,多元化的社会组织才是基层民主政治的主体,它要求通过扩大基层协商民主的范围来确保更多公民发表言论、形成意见、参与公共话语,从而向政治国家表达个人诉求,影响政府决策;而大规模的基层协商民主,将会使更多公民参与其中,享受直接民主权利。因而,有人指出,“在现有的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农村村民民主选举村主任的实践基础上,可考虑逐步实行乡、(镇)长、以及县长、市长的直接选举”[7]。

1.4 推崇完全独立自治的社会治理模式

公民社会论者主张把国家视为“必要的恶”,把社会无条件地视为“善”,强调“社会先于国家”“社会优于政府”,主张政府要还权于社会,从而实现国家权力社会化。有学者就解释道:“国家是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而建立的政治组织,它只是实现社会福祉的工具。对于社会来说,它是一种‘必要的恶’。因此国家的干预越少越好,政府规模越小越好。”[9]11由此可见,公民社会论者既追求扩大社会自治领域和民间活动空间,缩小国家干预范围,有效界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又主张重新界定政治国家的作用和职能,使政治国家仅扮演公民社会保护者、监督者和调节者的角色。因而,“公民社会”思潮宣扬的公民社会观将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人为地置于西方话语体系之中,设定社会与国家是一种博弈对峙的关系;公民社会本能地排斥和抗拒政治国家或公共权力,它自身生成的组织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和自治机制使其具备了不受政府干预的有利条件。

这就是说,依据公民社会理论建构而成的、强有力的“公民社会”能够有效履行监督并制衡政治国家权力运行过程及其结果的职能。对此,有人指出,公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社会执法、参与执法决策和监督执法,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实际上扮演协助政府维护和实施法律的执法者的角色[10]。因此,“公民社会”思潮在话语上崇尚建立多元化的权力中心,要求政府将非政府组织作为重要权力源,赋予非政府组织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宗教权力和干预全球事务的国际社会权力,以此要求国家权力服务社会并回归社会。所以,相关学者强调“国家权力从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管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根本任务是服务社会,保证社会的强大”[11]230。实际上,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利益多元分化的社会,其主要构成部分——社会组织,仍然存在定位、参与和监管困境、人才支撑薄弱、资金严重不足、内部治理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开明和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由此可见,公民社会的力量被过度粉饰和夸大。在这样的情形下,“公民社会”思潮极力倡导的完全独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能是难以企及的乌托邦。

1.5 夸大意识形态领域多元异质的合理性

公民社会论者基于对多元主义价值理念的倡导,主张建立一种多样化、个性化的思想文化体系。按照公民社会论者的理论解释框架,“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相对于国家而独立存在且富有多元性、差异性特征的社会形态,自然能够凸显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并确保每位公民拥有多样化的生活方式、理想信念和价值信仰,以此满足个人多样化、个性化的精神需求。鉴于此,“公民社会”思潮主张在意识形态领域遵循一种多元主义原则,强调思想文化、理想诉求的多元化发展。一方面,“公民社会”思潮推崇自由、平等、参与、法治、宪政等资产阶级价值理念。该思潮认为,公民社会在本质上是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的存在催生了多元化的社会团体和生活空间,它在维持错综复杂社会关系的同时保障着个人及群体的利益。可见,公民社会的文化基础就是契约关系,公民社会的文化发展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根据这样一种文化发展诉求,“公民社会”思潮主张将公民社会作为其社会发展的主流价值,推行契约基础上的自由、法治、民主、公民权利和公民性等现代价值,并试图通过吸收西方文明价值回归人类最基本的价值层面,“回归常识,回到人类基本价值层面,开放理论资源,才是社会共同体认同的依托”[12]。

另一方面,“公民社会”思潮信奉开放的思想文化体系,认为国家应该实现“思想界的开放”,“不能说让一种思想去主宰其他人的思想”[13]。“公民社会”思潮推崇契约文化,将公益精神、志愿精神、妥协与宽容精神作为个人价值诉求,并极力构建一种“以公益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力求使国家意识形态“引导公民主导价值观”,达到国家意识形态对社会成员观念思想的影响“由直接控制转变为间接渗透”的终极目标。然而,在“公民社会”思潮勾绘的社会模式中,契约基础上的志愿、慈善、妥协与宽容精神存在明显的价值悖论和危机,现实志愿实践中存在着“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现象,慈善活动实际上是对社会阶层差异的承认与维持,妥协与宽容是基于个人财富雄厚、社会地位尊贵的裁量。由此可见,多元化的价值信仰、文化体系实际上是西方思潮泛起的反映,是以所谓的价值多元化、庸俗化来维护个人私利并要求价值观领域的开放,企图以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同化马克思主义、淡化甚至否定主流意识形态。

2 “公民社会”思潮的实践危害

“公民社会”思潮虽然一度将公民社会自诩为经济发展的“守护神”、民主改革的“催化剂”,但基于其强烈的政治诉求,自然无法脱离西方意识形态的理论框架。这就意味着,“公民社会”思潮必然会沦为西方势力实施意识形态渗透的策略目标和政治工具。加之国内一些人有意无意地通过鼓吹“公民社会”来传播西方民主政治理念,由此“公民社会”思潮波及了社会的诸多领域,蛊惑社会群众和社会组织对抗政府,从而对党执政的民众基础、小康社会目标的完成、基层社会治理有效性的提升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认同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2.1 消解共产党执政的民众基础

“公民社会”思潮认为,现实的个人是一种原子式存在,追求多样化的生活方式、信奉多元化的理想信念是每位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就表明,依据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建构而成的“公民社会”并非是一个有机整体。公民群体的社会地位差异显著,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不一,社会运动的有效目标尚缺,思想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缺失,致使公民社会既难以凝聚社会共识,也无法整合社会力量,甚至某些社会组织极有可能沦为消解政党权力合法性、消解党执政的民众基础的政治斗争工具。“现实中的公民社会绝不是一个同质的实体,它也绝不是个牧歌乐园。恰恰相反,公民社会中有贫民窟与花园别墅,有血与泪,有剑与火。把它描绘成宁静、和平的去处,不是出于无知便是出于欺骗。”[14]可见,在这种游离式的“公民社会”中,由于共同理想信念的缺乏,公民个人在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时,会呈现出动力不足、方向迷失和目的散乱的一盘散沙状态,最终致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体力量薄弱甚至缺失。

“公民社会”思潮还从基层入手,将基层自治等同于公民社会,并用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任意剪裁和解释我国基层自治实践,要求“在大城市下面的基层政权实行地方自治”,支持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脱离党的领导。另外,基层社会组织通过网络化、扁平化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吸引民众、争取人心,借此逐步取代中国共产党代表、反映和表达民意的政治功能,进而成功实现自身的“政党化”转型,“以便为今后多党轮替制、多党竞争制打下基础”。诸多具有国际政治背景的非政府组织,例如美国的国际共和研究所和“卡特中心”,以推进“民主改革”为名,深入国内基层群体开展思想工作。他们通过“帮助”基层群众建立各类自治组织、“观察”基层民主选举实践、“辅助”村民自治改革等方式向普通民众推行西式宪政民主。另有国外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华培育和发展反民主力量的代理人,扶植亲西方的民间组织和具有政治指向的民间社团(如宪政促进会、地方自治研究会等),为实施动员积蓄社会力量。国内外各种政治势力互相勾结,无限放大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涌现的矛盾和问题,并以此蓄意挑唆组织群众进行大规模串联、上访、暴力抗法甚至自焚,掀起“街头政治”。可见,从理论诉求到现实实践,“公民社会”思潮旨在将非对抗性、非政治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对抗性、政治性的阶级矛盾,将正常的社会问题上升至国体、政体高度和国家性质高度,割裂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消解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民众基础。

2.2 偏离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既要靠社会与市场的力量,也要靠党和政府的力量。毋庸置疑,严格遵循价值规律并按照等价交换原则竭力维护和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加之,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公民社会能够为市场经济“孕育高素质的经济主体”,“提供强劲有效的推动力量”并“创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因而,“公民社会”思潮主张通过社会组织制衡政治权力,促成“有限政府”的形成,进而单纯依靠公民社会来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党和政府不用管,管了只会坏事”。也就是说,在公民社会论者看来,公民社会理性化、法制化的自我调节机制,以及对政府和市场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除去必要的法律规范,排斥行政干预的市场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主交往、平等协商来独立地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要放松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过度管制,收缩政府的权力,并将这部分权力让渡于民,让市场、社会和个人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在各自的边界内承担起责任,做自己的‘主人’”[15]。

也有研究者在临床研究对比采取及不采取CT辐射防护措施,对于受检者所造成的具体影响。经研究结果发现观察者基于甲状腺、眼晶体、胸腺、性腺、小肠等诸多比较敏感的器官体表,自有空气相较释动能值,相较并未采取CT辐射防护措施的对照组明显较少。杨新芳,张强等人[4]提出防护材料针对CT辐射剂存在较为显著的减少作用。也有先关报道研究报名,对辐射剂量造成影响的关键要素,包括了个体因素及扫描参数,前者主要以患者在CT扫描期间的心率、长度等有关指标。具体扫描长度及辐射两者之间呈正相关,在扫描期间的辐射剂量及心率呈负相关。具体机器参数主要包括了管电压、点电流。

实际上,公民社会既无法取代政府对市场经济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也无法替代市场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经济模式,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痼疾。一旦任由市场经济自主发展,就会存在整个社会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的经济风险,甚至诱发经济动荡,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另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缺失会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以致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公民社会是一个存在阶级不平等、阶级冲突和利益分化的社会,完全排斥政府的调控作用,只会导致市场经济主体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视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加之市场经济难以兼顾效率与公平,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的均衡与公正,其特有的“马太效应”会促使财富越来越集中、收入分配的“瀑布落差”越来越大,这种难以弥合的裂痕最终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撕裂。而这与我们要建成的协调、平衡和可持续的小康社会目标相差甚远。

2.3 降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公民社会”思潮一直认为社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协商作用是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根源,公民社会介入社会管理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金钥匙,进而将公民社会奉为“善治”的神话。因而,有学者就此指出,“公民社会可以发展出非暴力的有序结构来进行利益表达,使各种利益要求有条不紊地进入社会系统,满足各种社会利益群体进行广泛社会参与的要求”[16]。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组织并非是德行完美的人间净土,而是由良莠不齐、甚至完全怪诞的成分组成。这些社会大杂烩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借口,寻求一己私利,难以形成治理共识,无法促进公共福利,同样存在治理失灵问题。“如果这样的社团过于紧密地追随造成不和的政治团结形式的话,那么,它们很可能会加剧社会分裂并在实际上逐渐破坏有效治理的能力。”[17]206因而,公民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并不会比政府更到位、更有效率。再者,“公民社会”思潮推崇政府放开市场领域、退出社会领域、退出乡村治理,将政府权力排斥在基层自治范围之外,从而为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等基层自治组织寻求更多的发展空间。甚至有些公民社会理论的拥趸们把村民选举村委会、村民自治等基层自治行为鼓吹成公民社会,将“乌坎模式”奉为“公民社会”的样板和基层社会治理的楷模。殊不知,村民选举、乡村自治有着明确的政治属性,而不是单纯的无政治倾向的社会事务。

“公民社会”思潮一味强调政府权力和基层社会的对立或脱节,必然会造成基层社会组织脱离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使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公民社会”思潮还主张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社会问题,认为作为“公民社会”最突出的结构要素,不受政府干预的市场可以通过契约性交易过程配置社会资源、商品和服务。“公民社会”思潮参照市场机制,一方面用市场调节社会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另一方面通过市场解决社会不公平、不公正和贫富分化问题。诚然,“公民社会”思潮倡导的这种市场化的社会治理方式有碍于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发挥,但是对于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而言,用市场机制解决社会财富公平分配问题、提供均等公共服务的做法无疑是天方夜谭。

2.4 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

公民社会理论主张,发轫于西方的公民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共性规律的集中体现,蕴藏其中的普世价值理念和结构性要素适用于不同地域。因此,“公民社会”思潮所诠释的个人生活方式和社会思想文化的“多元化”原则、国家政务公开和公共政策开放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原则、公民通过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来制约国家权力的“参与性”原则以及国家不得干预公民社会内部事务和不得侵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自治”“法治”原则均是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核心。这种个人价值的泛滥与彰显,同中华民族的集体主义价值原则背道而驰。“公民社会”思潮在话语上继承了西方新自由主义的衣钵,就必然会承袭其价值理念,其倡导的价值诉求恰恰是新自由主义的价值主张。

这些价值理念的前提就是维护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而保护和增进个人权利与利益正是公民社会和国家存在的根本意义所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普遍主义’公民社会观是西方普遍主义思维方式下的产物,这一思维方式认为人类思维以及社会领域存在着终极不变、恒定的认识和价值准则”[18]。因而,“公民社会”思潮用西方话语解读中国问题,用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分析中国社会矛盾和指导中国公民社会建设。这种“普遍主义”的公民社会观认为西方公民社会结构及其理论所具有的普遍适用特质,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有效参照,中国“公民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路径完全可以按照西方公民社会标准推进,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遵从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法治和自治的原则,培育自主性的社会空间并培育具有主体意识的公民。因此,“公民社会”思潮通过介入基层自治和民主选举、插手群体性事件、蛊惑群众维权、激化社会矛盾等方式宣扬西方政治理念,试图通过话语转化的方式宣扬、渗透普世价值,从而不断消解民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

3 中国“公民社会”思潮的消解

“公民社会”思潮过度美化西方公民社会模式,并为其披上普世价值的面纱,进而将其奉为中国社会转型的政治神话。但是,作为新自由主义价值诉求在社会领域的一种理论呈现,“公民社会”思潮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困境,这必然会进一步误导具体实践,并造成一系列社会危害。因此,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精神,辩证地分析“公民社会”思潮的话语内容,进而对其进行科学引领。这既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现实需要,又是推动我国社会顺利转型的客观需要。

3.1 坚守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

“公民社会”思潮大肆抹黑公有制经济、诟病国有企业,认为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下、腐败丛生,国有企业的扩张势必会威胁民营企业发展,进而主张“政退市进”“国退民进”。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然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从而为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创造更多物质财富。确保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持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锻造坚实基础。正如习近平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支持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19]78因此,要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重要举措。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另一方面要引进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促进国有资本与其他性质资本的融合,从而有效放大公有制资本对其他资本的辐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夯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仍然要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19]77。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国家(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所在。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来干预,把它纠正过来”[20]139。

因此,政府要科学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对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发挥引导作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唯有如此,政府才能为市场经济建立科学规范的市场规则和完善的市场体系。同时要加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法治经济,规范政府、市场行为,将市场机制所形成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生产力和政府作用所形成的“全面协调、促劣变优”的生产关系有机结合起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由此,建立起科学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并在这对科学关系的“胎胞”中孕育、生长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推动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从而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力争更加充分、平衡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2 加强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

“公民社会”思潮将公民社会视为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力量,并强调“只有经由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健康的民主政治”[21],因而主张党社协商、政社分离,并通过推行基层协商民主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在“公民社会”思潮看来,“让自治的公民社团在国家与社会个体之间起到沟通、协商与调整矛盾的作用,应该是中国现代化制度建设的关键”[21]。然而,公民社会并非是推动民主实现的强大动力,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之间并非是一种正向的线性关系,“公民社会不但与政体类型(民主政治或极权政治)呈现复杂的关系——或正向关系或反向关系,而且,公民社会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更为复杂,一个组织化但同时也碎片化的公民社会,会直接妨碍国家治理,甚至是无效治理和无效民主”[22]。毫无疑问,公民社会与基层民主自治存在本质区别。同时,无原则、无条件的基层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健康发展的重大阻碍,最终会不可避免地沦为推行西方宪政民主的渠道。因此,要加强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这既是实现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强调:“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82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表明,基层协商民主是协商民主的实现基础和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因此,要着重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建设进程。首先,提升基层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能力。党政机构是基层协商过程的核心参与主体,是组织者、牵头者和直接参与者,因此,要切实加强基层党政机构建设,促使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不断提升知识水平和领导能力,树立科学的政策观念和形成较强的服务意识,从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基层民众是基层协商民主最广泛、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其参与积极性、自身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协商民主的质量,鉴于此,要广泛调动基层民众的参与热情,切实提高基层民众的协商能力、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素质。其次,加强基层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一方面,要建立明确的基层协商民主流程,既要建立顺畅的上下协商沟通机制和自下而上的议题征集制度,以便确定和论证协商议题、选出协商代表,又要建立基层协商民主反馈机制,以便基层政府检查协商结果执行情况,确保满意协商效果的取得。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基层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地方政府创新基层民主沟通方式和加强基层民众同政府的沟通与联系,确保协商过程的顺利开展。再次,加强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不仅要充分利用和依托现有的制度平台,如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居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会议以及居民会议等,还要积极创新制度形式,如村民议事会、民主恳谈会、民主座谈会、“圆桌协商会议”及“社会协商对话会”等,从而将制度的增量发展与存量利用充分结合起来,切实提升基层协商民主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3.3 构设“强国家-强社会”的二元互动模型

“公民社会”思潮指认西方公民社会具有普世性,要求以之为参照,在中国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事实上,我国国家(政府)与社会关系的主要特征是“镶嵌整合的水乳交融状态”,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强国家-强社会”的二元互动模型(“双强”模式)才是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键一步,才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导向,才是建构国家能力的重要一环。所谓“双强”模式就是指强大有效的政府适度干预社会,自我组织能力较强的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两者之间是一种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的最优化互动关系[23]。要建立“双强”模式应实现党、政府、社会组织的联动融合,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强调的,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4]。

首先,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加强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尤其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加强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提升其直接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组织社会以及治理社会的能力,从而发挥党在国家治理中的掌舵人作用,以确保社会治理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其次,将实现政府转型作为关键一环,建立有效且强大的服务型政府,并依此建构政府的运行机制和原则。在缩小国家权力范围的同时增强国家提供有效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国家应保持适度的政府规模,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阶段、目标和任务的不同,即时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切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转移。”[25]185也就是说,政府一方面要厘清与社会的职能边界,适度且规范地对社会组织简政放权和授予自由裁量权,推动国家职能逐步社会化;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国家能力的提升,“在广义上,国家制度的力量比国家功能范围更为重要”[26]30。因此,政府要提供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的政治机制和宽松的制度环境,并“建立积极、主动而精致的分类治理体系”[27]144-145,对公民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控制,从而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植监管力度。再次,将培育社会组织作为有效载体。健康且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是实现社会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社会组织要以提供社会服务为主,有效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要以发挥政治价值为辅,发挥其参政议政功能、维权功能、监督功能和反腐功能。最后,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动的制度平台,尤其要建立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理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互动平台,从而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由此,将自下而上的社会自治以及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结合起来,通过“双强”模式缓解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张力,进而实现二者良性互动与合作共赢,最终建构强有力的现代化国家。

3.4 涵养当代中国公民的理性精神

“公民社会”思潮打着回归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旗号,将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作为构建“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理论依据,试图构建一个以私有制为基础、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原则,在政治上抗衡现有国家、在思想上对抗现有主流意识形态的“公民社会”。为此,要涵养现代公民的理性精神,使其用批判的眼光辨识“公民社会”思潮所宣扬的价值原则,用辩证的眼光看待中国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从而增强公民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感,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一方面,公民理性精神表现为自觉自为的批判意识,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用批判性的眼光看待“公民社会”思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贯彻着新的历史观,具有特殊的背景和明确的目标指向——“扬弃私有制”与“人类的解放”,市民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并不是构建西方话语中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然而,“公民社会”思潮将“公民社会”作为灌输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有效载体,试图以社会领域为突破口,来宣扬资产阶级价值理念,从而侵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消解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这就要求我们在认清“公民社会”思潮意识形态本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彻底批判和坚决抵制,进而切实增强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感。

另一方面,理性精神意味着公民要辩证看待当下中国转型期存在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公民社会”思潮在言语上极力美化“公民社会”,将“公民社会”作为解决诸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万能处方,并将其作为当代中国现代化转型成功的关键一步。在当代中国转型期,制度定型和成熟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社会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都会面临的客观问题,而不能将其归咎于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发展落后与独特性,更不能借此为理由要求构建西方式的公民社会和多党制。涵养公民理性精神,就是要培育公民的问题意识,使公民真正意识到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以国家主人翁的角色理性思考、评判和反省现有社会问题,而不是仅仅追求和索取个人权利与自由。为此,要在全民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指引作用,使公民在增强主流意识形态认同中承担应有的责任与义务,进而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责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4 结语

“公民社会”是一个源于西方的、反映国家与社会关系、以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为基础的概念范畴。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历史与现实中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其中的一些有益成分经科学分析和话语转化后可为我所用。但是,“公民社会”思潮却将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神圣化、教条化,将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建构公民社会,进而在公民社会基础上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发展经验直接投射到中国,忽视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试图以西方公民社会为参照,构设中国的“公民社会”、预设中国的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的道路,这就完全背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目标。由于“公民社会”思潮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推崇自由至上的权利观、政府退出的经济观、宪政模式的民主观、完全自治的社会观以及多元异质的价值观,这必然会进一步误导具体实践。加之国内部分人试图通过建设公民社会宣扬西方民主政治理念,因而,“公民社会”思潮难以避免地沦为国外势力实行“和平演变”战略的手段。从现实实践效果来看,“公民社会”思潮推崇社会与国家对立抗衡,这对党执政的民众基础、小康社会目标的完成、基层社会治理有效性的提升和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鉴于“公民社会”思潮存在的理论缺陷与造成的社会危害,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精神,从夯实经济基础、加强机制保障、锻造社会根基和发挥主体作用四个方面出发,牢牢坚守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进一步加强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着重构设“强国家-强社会”的二元互动模型以及不断涵养当代中国公民的理性精神,从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最终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推动我国社会顺利实现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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