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苏科创交通安全产业研究院院长 刘干
交通出行和交通安全,与全球60多亿人口息息相关。然而,这个世界上少有因为交通安全而闻名于世的人物和企业,宽广的大道事业成了被人们遗忘的角落。从1950年美国华裔科学家董祺芳博士研发出玻璃微珠定向反光材料,到1968年美国ROWLAND兄弟发明并专利注册微菱镜反射技术,再到美国3M公司以反光膜产品而称霸世界交通安全业领域,人类为道路交通安全事业而作出的贡献几乎屈指可数。
经常有政府管理部门抱怨,交通安全很难管,老百姓的素质太低。笔者并不同意其观点。要知道,人是这个世界上最具思维能力的高级动物,也是自然界的简单生命,而生命需要自由,这一点是所有生命的共同习惯。人最原始的、“喜欢自由”的习惯没有素质高低之分,而是当组织、阶级、国家、科技发展之后,人们共同的自由习惯妨碍了一部分人不同的习惯,而被指责为素质低下或另类。当然,时下的交通安全秩序确实要靠人的、高素质的自觉性去维护,要让更多人去养成遵守交通安全秩序的习惯。没有好的习惯,素质无从谈起。而习惯是要养成的,是要一点点、一天天去引导。如果靠教育、靠宣传、靠法制就能够养成优秀的习惯,那么人类的文明是很容易形成的,但却不切合实际。
交通安全的管理也是同样,缺乏到位的、便利的道路交通设施,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习惯,又如何谈起让人们面对突如其来的道路和车辆剧增时遵章守法。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城市街头,经常可以看到护栏把不允许过街的路段隔离,仅留出斑马线或安全过街的路口供行人通行。这样,等人们养成了过街的习惯之后再撤去,也就形成了高素质的文明。
在交通安全的管理思维上,是否可以想象:设施引导规范,规范养成习惯,习惯造就素质,素质带来文明。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主体中的“人”是主要因素,由于“车”是由“人”操控(真正因车辆自身失灵导致交通事故所占比例较小),也可以归结为“人”的因素,唯有“道路”不能被“人”所操控(是指交通主体中,而不是交通管理中)。人们出了交通事故,往往第一想到的是倒霉和自责,第二想到的是抓紧认定事故双方谁对谁错,第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赔偿,极少或根本不会想到道路设施的设置是否也有责任。显而易见的是,人、车、路共同组成了道路交通环境,交通事故的发生三者互相依靠。为什么会出现人们不去向道路(道路的建设和管理者是政府)问责?
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需要投资,而投资需要受益的维持。政府投资,出行者受益。这样的投资又是一项长期的、较大的消耗性开支。在没有监督、没有问责的现状下,可投亦可不投。交通警察尽管知道这一点很重要,但是苦于没有资金来源,有计不可施。
在我国,有很多个道路交通安全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却至今没有一个正规的道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或法律。关于道路交通设施,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给予了部分篇章,而这些篇章缺少对道路交通设施如何设置、设置效果的详尽说明,只是对破坏道路交通设施做出了严厉的打击和处罚规定。现实中,没有哪个驾驶人希望自己出交通事故,而出交通事故就有可能涉及破坏交通设施,还要赔钱给政府。目前,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想到通过与政府的配合,从源头治理扼制交通事故而减轻赔偿损失。道路交通设施,只有政府向事故责任人或保险公司问责的机制,却没有向政府问责的机制,又如何问责?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偏向化严重。政府付出了很多资金和精力教育出行者,而很少宣传自己应当如何。普通老百姓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多半局限于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什么样的行为是错误,而真正关系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道路交通设施知识一知半解或根本不知。在这样的状态下,很难让老百姓去问责。即使哪个安全隐患路口或路段没有设置警告、防撞、标志、信号等设施,也没有哪个部门或哪个人会因此违法。
没有处罚手段的法律形同虚设,没有问责机制的交通安全管理形同虚无。
设置道路交通设施的最初出发点,是为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去考虑。企业所研制的反光材料,是一种定向回归逆反射材料,在车灯的照射下(也必须和仅仅是在车灯的照射下)会产生反光,为驾驶提供了安全的视线。而在道路交通环境复杂多变的今天,行人、非机动车骑乘人、不具备良好灯光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复杂的路况、恶劣的天气等组成了一个大而纷乱的交通环境。要想交通环境秩序井然,必须要让道路交通设施能够适用于上述的所有主体。事实上,道路交通设施还是停留在一个阶层化的阶段,也就是为具备良好灯光条件的机动车或机动车辆所设置。
这里有一个事实要申明,据美国交通部联邦公路局统计:美国每年重大交通事故25%发生在弯道或附近;弯道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总交通事故死亡比例25%,弯道发生交通事故是其他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概率的3倍。除了弯道之外,平面交叉路口、夜间、恶劣天气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共同组成了几乎百分之百的交通事故概率。
另一个事实是,发生交通事故概率极高的路段或路口,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严重缺乏或不够科学合理。例如,普通反光材料制作的交通标志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下,失去了除机动车驾驶人之外的人的可视作用;交通信号灯被高高地挂在空中,人们需要仰视才能发现它,如果它被遮挡则,人们只能跟随车辆大流而行;大量的钢筋水泥构造的交通设施,一旦发生碰撞就会加剧事故损害程度;黑暗的路口没有一个清晰可见的警示设施,稍不留神就会走错路……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最大的功能诉求应当是预防和保障人们的交通出行安全(无论是否出了事故,都应当有这样的功能)。第二功能诉求是规范交通行为,促使道路畅通。第三功能诉求是提升道路品位、美化环境。出于如此重要的功能性,设施自身的品质和结构安全性重之又重。如果它一碰就碎裂,或者用不了几天就自然损坏;如果它不能让人一目了然地判断何去何从;如果它会加剧碰撞力使得撞击的车辆面目全非;如果它在这条道路或这个城市是这样的面貌、到了那条道路或那个城市又是另一种截然不同的面貌……试想,它是提供了安全,还是影响了安全?
我国的经济在增长,基础建设投入在逐年递增,却在道路交通安全的治理上严重缺失。是否信号灯一定要用又高又长的悬臂挂在空中?是否可以用立柱的方式,省下钱多增加一些信号路口?是否可以让信号灯很容易地被交通出行的主体人清晰可见?是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主动发光式道路交通标志,让更多人在恶劣天气或夜间清晰地看见自己的方向?是否可以在道路交通标志中将道路沿线更多的厂矿、学校、公园的地理位置容纳、标记进去,减少问路、绕道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燃料和道路资源浪费?是否可以在弯道地段安装更多的防撞设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损伤?是否可以出台一部道路交通设施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评定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行为?是否可以请保险公司把道路交通设施纳入保险,从源头上减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理赔?是否可以多一些真正关心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事业的出行者?
道路交通安全事业,说是事业,可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很多的人关注,还需要更多的人士和企业有所成就。或许,本来不需要很长很长、很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