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莲 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
个人所得税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纳税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生活一年以上的个人征收的所得税。在中国没有住所、居留,但未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来源于在中国境内外的收入,和在中国没有住所、居留、未在中国生活的个人。纳税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自然人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既包括居民,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有义务缴纳全额税款,必须对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对从中国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建立。至2018年6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提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已实现第七次重大修改。30多年间,个人所得税收入处于稳定增长水平,成为我国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我国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缩短居民收入财富差距,实现社会资源公平分配,促进生产力的提升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响亮,尽管税法经过重重改革修订,仍不能满足合理征税,有效缩短居民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各阶层收入合理分配的意愿。目前来看,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迅速,成绩斐然,但与国际社会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1.个人所得税影响劳动力供给。从收入效应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导致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减少,这将促使工人选择减少和放弃他们的自由时间,增加他们的工作时间,以保证他们的既定收入和消费。N水平。使得社会劳动生产率提升。从替代效应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改变劳动和休闲的价格,降低劳动收入和休闲价格,从而导致休闲替代劳动的选择,降低劳动生产率。
2.个人所得税影响储蓄和投资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导致个人收入的下降,从而降低投资的吸引力和居民储蓄的金额。
1.个人所得税影响组织的收入函数。个人所得税是中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得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
2.个人所得税影响收入分配功能。个人所得税具有直接调控功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高收入高征税,低收入低征税,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减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资源合理分配。
1.征收制度存在问题、对社会群体税制模式划分不合理、纳税对象的无差异化,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将个人所得的各类收入分为11类,实行不同的扣除费用、税率和税收方式的税收制度。意味着即使是同样数额的收入,针对不同的收入类型,纳税义务人所需承担的纳税负担有很大区别。收入来源越多元,收入形式越多样的纳税人其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越小,有利于高收入阶级。而对于收入来源,收入形式单一的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不利于单一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拥有越多财富的群体承担的税负越小,普通的工薪阶层需承担越重的税负,富人与一般劳动者的纳税数额与其拥有的财富不成比例。现行税制未考虑不同纳税对象的具体收入情况,仅以11大类的所得类别和与现行收入消费水平相比较低的所得税额进行税负征收,已不符合我国的现行国情,导致无法实现缩小社会财富差距的目标,违背的税收公平原则。
2.个人税基、税率和费用扣除存在问题。个税起征点,免征税额较低,与当前的居民收入实际发展水平不成合理比例。费用扣除标准死板单一,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500元每一月份,服务报酬收入每减少4000元以下的800元,每减少4000元以上的20%。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这些标准已经不符合当前社会的需要。对于高收入阶级,这样的征税标准并不产生重大影响,此类标准影响最直接的是普通的一般工薪阶层。在征收过程中,收入来源多样的高收入纳税义务人可以利用分散收入来源的方法,获得不同的税收优惠,减免税额、扣除费用,甚至于钻税法漏洞、法律规定了边际经营和其他逃税手段,而工资收入形式单一的劳动者只能依法纳税,工资薪金税率偏高。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存在问题。我国个税征收制度没有将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纳入考虑范围。国际上诸多国家在个税征收过纳税人在缴税前,可以扣除家庭成员的赡养费、抚养费和子女教育费。而我国单一的扣除标准虽操作简便,忽略了纳税人的家庭一般支出负担的沉重,也未考虑到家庭成员疾病类突发情况、购房等民生支出对家庭收入支出的影响,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平等,不利于提高低收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此外,中国不同地区的具体经济状况还没有考虑到。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地理位置不一。导致人们的生活水平、工资与工资差距巨大,东部地区的发展水平高于西部地区。使得参与相同劳动的工作者的收入水平,东部收入水平明显高于西部地区。相同,东部发达城市与西部落后城市相比消费水平也存在差距,西部地区的货币购买力大于东部地区。这种情况下,税收征收标准却没有进行调整,会导致东西部地区纳税负担不同,收入差距增大,违背税收公平效率原则。
基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现状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应贯彻公平效率、税基宽、税制简单、效率高、控制严格的改革思路。
1.税制模式改革。通过对外国的税制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情应将现行的分类征收制改为分类与综合混合征收结合制。即根据现状,对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基本所得税目实行综合征收制度。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纳税税率,对此类所得统一征收。除此之外的其他应税所得则采取分类征收。分类与综合混合税制是指以累进税率为基础的综合税制,在一定的纳税期间内,分类不同来源的收入,待纳税期间结束,综合加总该期间全部来源的所有所得,统一计税。该税制根据纳税能力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系统地对征税对象以及税前扣除进行了设计,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2.税基改革、税率结构改革。我国税基起征点应提高。税率结构应简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价水平也相应不断增长。现行个税起征点3500每月已不符合现实需求。2018年6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以通过将个税起征点3500每月提高到5000元每月,涵盖范围从工资薪金收入扩大到工资、薪金、报酬、版税和四项项目的总收入。另外,目前我国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都受到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影响,税率系列比较复杂。即增加纳税人的征税负担,又使得征收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应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税率级距。
3.纳税单位改革。我国目前以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单位,不考虑个人的综合经济负担,这是违背公平税收原则的。以家庭记录为基础的税收制度是税收单位,家庭总收入是纳税的基础。将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合并为一个整体,全部纳税人的收入汇总,除去国家对赡养抚育费等基本民生及对疾病,住房等重大民生优惠减免外,按照超额累进税应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同收入、不同经济负担的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这种方式在税收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4.成本扣除标准。税收减免和优惠改革。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据我国地域性收入差异,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此外,费用的扣除标准还可与物价水平通胀因素等挂钩,根据物价水平在一定合理范围内适当变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促进税收公平与效率。费用扣除减免项目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儿童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重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增加反避税条款。避免利用税收制度漏洞做到偷税漏税等违背税收原则、破坏税收制度、损害税法权威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