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应注重的五个方面

2018-01-27 19:09李彬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期
关键词:执法依法治国司法

摘 要 “全面依法治国”是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四个全面”重要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之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和坚实基础之一,因此,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尤为重要。在努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难题,同时也是我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重要战略契机。因此研究如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 依法治国 党 领导 执法 司法

作者简介:李彬,中共唐山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80

“全面依法治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首次以专题讨论的形式提出的,它是中国共产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全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中“规矩”是条件、是工具,“方圆”是成果、是目的。从宏观上讲,全面依法治国是“规矩”之一,从微观上讲,法律是“规矩”之一,目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法治中国这一目标。因此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坚石之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应注重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应注重坚持党的领导

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战略目标,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根本。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者,我国的各项建设都离不开党的政策的指引,在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这一问题上尤为如此。

(一)立法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

党在领导立法工作时的重点是对体制机制等大框架的把握,同时党要充分尊重立法机关的地位与作用,努力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宗旨,指引立法机关在制定和完善每一部法律时都要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为目的,确保每一部法律都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法律、都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都是服务于人民的法律。

(二)执法工作离不开党的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因此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执政执法,不仅要在实体方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政执法、在程序方面也是如此,以达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目的。

(三)司法工作离不开党的支持

要坚持党领导司法工作不动摇,党支持司法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这一战略下提出的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关系的一种全新的模式。党在领导司法工作的同时必须要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能干涉个案的处理,以确保法的公平正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守法工作离不开党的带头

遵守法律规定,在日常工作中以法律为标准衡量与限制自身的行为是每一个公民应积极履行的义务。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更应积极履行守法义务,模范守法、帶头守法,在全社会树立守法榜样。

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应注重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在“法”。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根基,没有法,依法治国将无从谈起。

2011年,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真正执法、司法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从而为“有法必依”提供根据保障。

然而法相对与社会发展具有滞后性。当今社会的发展速度是有目共睹的,任何一种诸如经济制度、文化理念、科学技术等要素的变化与发展,都有可能将过去存在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状态顷刻颠覆,就像电商带给实体经济的冲击。

因此,社会在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从未出现的情况或状态。因为这些情况或状态产生的矛盾或纠纷很有可能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而公权力机关又必须去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基于此种情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无到有”,一种是“从有到细”。立法机关无论针对哪一种情况,都要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了解该问题的社会现状,认真倾听司法机关给出的建议和反馈意见,并结合我国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制定和完善法律。

三、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应注重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建立法治政府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的一个长期的时期里,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法治政府的核心则是依法行政,确保为民服务的公权力不被滥用。

首先,从宏观层面上讲,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一是要将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其法定化,以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目的;二是要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推行政府权利清单制度,将钻权力缝隙、钻制度漏洞的行为彻底消除,真正实现每一个权力的行使都是为人民服务。

其次,从微观层面上讲,一是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执行人员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政府行政人员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是法律确定的,因此政府行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牢记授权之源,必须谨记用权之德,必须铭记行权之的,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心不正则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因此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是依法行政对具体个人的根本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执行人员不断加强自身的工作素养与能力。行政执行人员的工作素养与能力决定了其干工作、办事情的态度与效率。态度好可杜绝“门难进、脸难看”,效率高可杜绝“事难办”。因此定期对行政执行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加强其业务技能,培养其耐心与细心的心态,也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执行人员的具体要求。endprint

最后,从执法层面上讲,必须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倡导和贯彻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暴力执法,消除以往因暴力执法给执法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将执法全过程以视频的方式记录下来,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二是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对其执法资格进行严格管理。全面加强执法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求执法工作人员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包括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执法资格进行严格审核与管理。

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应注重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

(一)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司法机关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一

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特有的职权,这两项职权能否独立的、不被干预的行使,是实现法的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一。在以往的个案中,出现了某些地方行政机关或个别领导干部干预个案办理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极大的影响了审判权或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从而对个案的结果造成了影响,进而在个案中影响了法的公平正义在案件中的体现。因此,完善和确保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实现法的公平正义的重中之重。

(二)司法机关要明确和认清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司法工作无小事,由于宪法和法律授予了司法机关特殊的权力,因此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明确和认清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宪法和法律授予司法机关以其他行政机关不具备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轻则关系到人的财物,中则关系到人的自由,重则关系到人的生命。

因此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要慎之又慎,在确保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统一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否则极易产生错案,给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带来损失。

(三)推进严格司法以彰显法的公平正义

一是在法律适用上,立法机关要适应社会环境变化,加快立法进程及立法解释的出台,最高司法机关要根据下级司法机关的反馈意见统一法律适用,加快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公布;二是一切司法工作都要是审判为中心。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要保证证据的查明、证据的认定、訴权的保护、裁判的公正等环节要以庭审为中心,使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三是要使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流程标准明确化、精细化,使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流程办案,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制及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五、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应注重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一)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要建立全民普法和守法的长效机制,使其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的、基础性的工作;要让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学法守法榜样;要在国民教育课程体系中加入法治教育,使法治课程进校园、进课堂,培养法治意识从青少年抓起;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记录全社会公民和组织的守法信用和违法行为;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文化。

(二)要使信法、学法、懂法、守法信念深入人心

普法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让社会全体公民信法、学法、懂法、守法,这四者是递进关系。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法律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人民群众才能信法;只有在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的前提下,才会自觉主动的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基础;只有在人民群众了解法律、学会法律的基础上,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懂法,才能在遇到纠纷时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盲目地采取过激措施;只有使人民群众懂法,才能使其了解法律的庄严性与严肃性,知晓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的后果,才能使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由此可知,信法、学法、懂法、守法递进相扣,是建设法治社会乃至法治中国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4).

[2]邸乘光.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

[3]廖国雄.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意义及其实现路径.理论观察.2016(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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