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继材 彭博
摘 要 现阶段,作为原告的大部分社会组织因经济困难、专业化程度低,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在面对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不得不将希望寄托于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身上。但律师费用的成本负担又是摆在其面前的一大障碍。2015年1月,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加入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大军中来,最高院以《解释》的方式规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制度,虽然解决了很多既往问题。但是,该制度的设计空白使得在实践操作存在很多问题,鉴于此,需出台专门的原告律师费用转移规范来完善之。
关键词 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律师费用 原告
作者简介:潘继材,安顺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彭博,安顺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48
自2013年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公益诉讼以来,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取得长足发展,成绩喜人。但是,制度的设计空白使环境公益诉讼成效未能得以发挥,实务中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屈指可数。据统计,自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环保法以来,我国符合条件的NGO有700多家,但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仅有9家,提起诉讼的只有15例。 为了鼓励更多社会团体加入环保队伍,为维护环境公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1月,最高院通过以解释的方式规定了原告的合理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其适用条件和方法,对于“合理律师费用”的标准也没有明确,致使在实务中没有统一的适用规则可循。鉴于此,本文将对原告律师费用负担问题开展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律师费用转移负担的立法现状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律师费用的负担问题,最早可见于最高法院2014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中的第14条和第15条都规定了原告诉请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从上述两条可以看出,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标准不仅要以胜诉为标准,同时,律师费转移还要在合理的基础上才能得以支持。
2015年1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2条也规定了原告合理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虽然该条未明确规定原告在何种情况下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但在实务中,法院的判决一般都是以原告胜诉或有利于原告的调解结果时要求被告承担。
综上,现有法律虽规定了胜诉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合理的律师费,但均未对合理的标准及胜诉的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使得法院在面对该类案件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致使实践中出现裁判不一的情况出现。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律师费用转移负担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律师费的转移要以实际支付为要件
从现目前已审结的案件来看,大部分的原告在胜诉时律师费用是由被告方来承担的 ,同时,在出现有利于原告结果的调解案件中,原告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来承担的也不再少数 。这足以表明《最高院解释》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和落实。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案(以下简称“德州案”)中,虽然原告诉请的2200万元的环境损失赔偿得到法院支持,但律师费用却未能得到支持,裁判理由是原告与律师仅签订有委托代理合同,但是未实际支付。
笔者认为,对于律师费的是否有被告承担,应以原告胜诉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实际支付为成就条件。因为,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费的支付方式是原告与律师二者之间的意思自治,法院不能通过变相的方式予以否定这种合同关系。同时,根据目前作为原告主体的有关组织的实际情况,其自身面临着资金困难的尴尬境地,如欲按起诉标的额的比例提前支付高昂的律师费本就不现实。
(二)对于原告“胜诉”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
虽然上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原告在胜诉时可要求被告支付合理的律师费,但是因未对胜诉的范围作进一步的细化,致使当出现部分胜诉或者司法外的胜利(如和解、被告自愿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出现时,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胜诉的范畴,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们无法判断。
笔者认为,胜诉的范围不应以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书或调解书为准,同时应包括前述“司法外”的胜利,当原告的起诉行为促使被告自愿履行、当事人彼此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及该起诉行为引起行政机关注意后责令被告纠正违法行为等胜利时亦应该属于胜诉范疇。
(三)对“合理律师费用”没有明确标准
上述两部法律规范虽规定了原告胜诉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合理的律师费。但是,对于合理律师费的标准并未明确,导致实践中法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
我国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收费标准存在巨大差距,律师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不相同。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诉讼时间长等特点,决定了律师费用的收取比例比传统的民事案件要高。此外,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须依赖调查取证、鉴定等前期程序的完成后才能正确衡量诉请金额,而律师的收费比例又是按照诉请金额的比例来收取,故在诉请金额还没鉴定出来之前,律师费用的收取就没有衡量的标准。
(四)原告部分败诉或败诉的律师费用转移负担的制度缺失
实务中,当原告诉请的请求得到部分支持时,法院一般按照胜诉比例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律师费,那么就出现一个问题,对于原告未能从被告处获赔的律师费怎么处理,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同时,当原告败诉时,律师费用由谁承担,现行法律对此也是空白。
笔者认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意在维护环境公益,并非是为了谋求私利。同时,原告的起诉行为往往会对被告起到警示或督促作用,故即使出现败诉的情况,也不应由其来承担律师费用,不然对于原告起诉的积极性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带来消极影响。endprint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律师费用转移负担的突破路径
虽然目前符合起诉条件的社会组织数量越来越多,但是真正愿意并且愿意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之中的却少之又少。 要想改变此种现状,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改革现有的法律制度,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用承担方式的法律机制。
(一)明确原告胜诉的范围及律师费用转移方式
扩大原告胜诉的范围,然后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转移给被告承担是解决目前环保组织起诉最关心的问题。至于胜诉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笔者认为,除了法院作出支持原告全部或大部分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或调解外,还应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当出现部分胜诉时,原告获支持部分的律师费应由被告按比例承担;第二,当原告起诉后,被告自愿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被告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被告也应支付原告合理的律师费。
(二)律师费用不应以实际支付为转移前提
如前述“德州案”中,原告律师费用未能得到支持是以未实际支付。笔者认为,律师费用的存在与否不应以实际支付为标准,委托合同非实践合同,不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未支付不等于律师费用不存在。况且我国现有社会组织的资金状况决定了其在提起诉讼之时很难有更多的资金去支付律师费,如若以此标准来判断律师费的转移前提,那么势必会影响更多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热情。
(三)“合理律师费用”的标准应予以明确
现行法律并未对合理律师费用作出解释,这导致实践判案中对于“合理”标准存在困境。笔者认为,我国应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合理的律师费用的标准予以明确。关于合理标准的标准,应以目前政府指导价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同时,应参照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需考虑案件新颖性、困难性、案件审理所需技巧、是否为风险代理、律师所具备的经验、类似判决中的律师费用的多少及原告的胜诉程度等因素。 在此基础上,再参照民事诉讼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制定指导价格。
(四)部分败诉或败诉原告律师费用的转移
考虑到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能对环境法的发展带来促进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为鼓励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我国多个地方已经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账户,如海南省和广东省于2011年就已经设立了公益诉讼专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补助原告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同时,云南省针对环境公益诉讼设立了专项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原告起诉时诉讼费用、鉴定费和律师费的支出。为了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加入到公益诉讼原告的队伍中来,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各地广泛设立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项基金,对于起诉的原告进行相关资料审核后,如认为符合条件,给予资金支持,免除其担心败诉后需承担律师费的后顾之忧。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律师费用的承担一般情况下都是各自负担为原则,但考慮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最高院出台了《解释》规定原告律师费用可以由被告承担的法律规则。对于该规则的适用,笔者认为,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不应以实际支付为前提,同时,对于原告胜诉的范围应予以扩张,此外,律师合理费用的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进行收取,同时结合案件难度,律师经验及胜诉几率考虑。最后,对于部分败诉或败诉的原告,对其无法从被告处获取的补偿,可以考虑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或专用账户予以适当补偿。
注释:
资料来源:环境公益诉讼大数据报告.http://chuansong.me/n/1476336.
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张建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诉谢知锦、倪明香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如自然之友诉贵州省清镇市铝厂、清镇市站街镇龙滩前明铝铁矿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诉大连口牵公司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案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许泽福污染环境案均在法院主持下以调解协议方式结案,且均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资料来源:中国环境新闻网.心.http://www.toutiao.com/i6395662663283638785/.
曹明德.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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