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乡村竞赛计划对我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2018-01-27 19:43陈俊峰戴永务
台湾农业探索 2018年5期
关键词:竞赛德国计划

陈俊峰,冯 鑫,戴永务

(福建农林大学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为近6亿中国乡村人口描绘了宏伟而美好的蓝图[1]。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2]。乡村发展问题并不是我国独有,其他国家如德国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乡村发展滞后问题。当时德国在面临乡村人口外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乡村文明流失、产业发展不当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实施乡村竞赛计划,以竞赛的方式调动农民建设乡村的积极性,这举措成功增强了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激发了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强化了乡村的自我改善动机,使德国乡村成功实现了传统乡村向现代化、生态化乡村的转变[3-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乡村人口众多,农民投身建设的积极性被激发则更有利于乡村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民,关键也是农民,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化为乡村振兴的动力”。因此,借鉴德国乡村竞赛计划的成功经验,对激发农民乡村振兴的动力,对促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可借鉴意义。

1 德国乡村竞赛计划的背景

随着德国工业化发展,工商业崛起,城市经济繁荣,城市就业机会增多,大量的乡村人口流入城市谋生,城乡之间发展的差异越来越大。人口外流渐渐导致乡村失去发展的内生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减少,农业生产值下降,而乡村其他产业并无发展,进而导致农村衰落,公共服务和生活水平较弱。由于二战后东西部德国的政治环境不同,东德的经济生产方式落后于西德,东西部地区乡村发展不平衡[5]。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由于劳动力价格、土地价格、区位政策等因素影响,工业化向乡村扩散,道路等基础设施开始向乡村建设。但是,起初乡村的发展缺乏合理规划,村民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传统的村落文明与乡村文化逐渐流失、乡村建筑混乱。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居民开始追求更宜居的生活环境,便正视乡村所出现的问题。社会团体如德国园艺协会和志愿协会等自发开展建设美丽乡村的活动,参与乡村的保护规划。德国政府逐步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典》、《环境保护法》,同时开展“我们的乡村应更美丽”的活动。居民参与,各方协助,为乡村竞赛计划的发展提供基础[6]。

2 德国乡村竞赛计划的经验

2.1 以竞赛主题引领发展目标

根据德国联邦政府农业部的乡村发展政策与乡村发展方向,德国乡村竞赛目标的设定经历了两个主题,分别是“我们的乡村应更美”、“我们的乡村有未来”。二战过后,德国正处于重建的时期,乡村地区存在村落破败凋零、基础设施规划不合理、交通混乱的情况[7-8]。德国农业部为引领美丽乡村的建设,为鼓励村庄保持文化结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生态结构,使村落建筑焕发生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更宜居的生活环境,在1961年提出了全国性的乡村竞赛计划。

1961—1998年,德国乡村竞赛计划的主题为“我们的乡村应更美丽”,计划的实施实现了保护和重塑独特的乡村风貌,推动了乡村地区的环境优化[9]。在2001年的竞赛主题中,增加了“我们的乡村有未来”的副标题,融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2007年开始,正式将主题更改为“我们的乡村有未来”,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乡村竞赛计划的理念。“我们的乡村有未来”的提出,体现了德国在实践中考虑到了乡村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激励人们拥有乡村可持续发展的视野。在发展的过程中,德国将生态保护价值、传统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提到了和经济价值相等的高度,将绿色环保融入乡村的生活环境,使乡村具有吸引力,保障未来发展。

2.2 以法律法规保障计划运作

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乡村竞赛计划提供了操作的保障。德国出台并多次修订了有关乡村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对乡村发展提供基础保障的《联邦建筑法典》。乡村竞赛计划的条款也是建筑法典的内容之一,这从制度上保障了乡村竞赛计划的可操作性。此外,《国土规划法》《林业法》《土地保护法》《景观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为乡村地区规划、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持。德国农业部更是在1975年制定了乡村竞赛计划,乡村竞赛计划成为制定乡村发展政策的基础。

德国形成的乡村规划体系比较完善,各个层级的系统衔接得当。首先是由联邦政府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全国性的引导。同时,德国乡村竞赛计划也由联邦政府制定并负责统筹规划。其次,各州政府在联邦政府的总体要求下,制定州的相关法规。最后,乡村政府执行落实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乡村政府也可以在不违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设计出符合本区域详细的相关法规。另外,村民也可以作为参与的主体,通过投票、集会等形式参与乡村竞赛,把建议和意见通过乡村政府自下而上反馈。

2.3 以通达的比赛制度调动各方参与

德国乡村竞赛采取分级竞赛制度,分为三级,分别是县级——初赛、州级——复赛、联邦级——决赛。县级的初赛由乡村自愿报名,在县级初赛中获胜的乡村才能晋级州级复赛,在州级复赛中获胜的乡村才有晋级联邦决赛的资格。同时,为避免各地方政府用以量取胜的方法进行投机竞争,政府对参赛乡村的数目也有限制。州政府每增加200个参赛乡村,就增加1个能参加全国决赛的名额,但最多只能有7个名额。而对于曾经获奖的乡村,一旦有乡村获得金牌,其要放弃未来两次晋级联邦决赛的机会,而对于连续两年进入联邦决赛的乡村,其要放弃第二年晋级联邦决赛的机会,这为所有乡村都有机会晋级提供了保障。对于获奖村而言,其将被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在全国范围里宣传。

德国乡村竞赛的组织单位由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共同组成。其中,联邦政府部门为主办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积极动员各州及地区政府,号召各乡村积极参与乡村竞赛;承办单位为德国园艺协会,其全程负责推动乡村竞赛的实际业务,带动并领导乡村竞赛的各项操作事宜;协办单位由各种专业协会构成,主要职责是为乡村竞赛提供地方人力支持、住宅设计咨询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全方位的乡村建设服务,保障乡村竞赛顺利进行。

2.4 以专业的评审团保障竞赛公平

德国根据不同的功能和分工,整合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评审团,用专业视角全面多角度深入地对参赛乡村进行评审。德国的乡村竞赛评审团由主席团和8个不同专业领域的分工小组组成。8个小组分别为:植被绿化、乡村风貌、建筑观赏性、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创新发展、竞赛策划,并按照评选时任务的大小给各小组分配评选人数。评审团的成员多是从专业技术协会、高校等组织挑选组成,通过多元化、多角度和专业化的评审团来保障评审的公平公正。

2.5 以丰富的评审内容推动乡村发展

德国乡村竞赛采取评审员到实地进行评审的方式,评审大概要花费1个月的时间。乡村竞赛计划评审内容的确定,有利于评审工作的开展。德国联邦政府制定乡村竞赛计划的评审基准,在联邦政府的总体要求下,各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本邦的评审项目。主要内容分为五大块,分别为发展创新、社会文化、建筑意象、绿化发展、乡村景观。发展创新占最大的比重,为25%,社会文化、建筑意象、绿化发展各占20%,乡村景观占15%,评审项目覆盖乡村发展的各方面,能够全面地评价乡村发展的综合情况。同时,通过评审内容的激励,可以进一步明确乡村发展的各个目标,加强各乡村的针对性,做到有章可循,有效地推动乡村建设中发展理念、乡村风貌的发展,指引乡村可持续发展。

3 德国乡村竞赛计划对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启示

鉴于德国乡村竞赛计划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我国也可以采取乡村竞赛的方法来带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国在乡村建设方面的透明度不足,缺少相应的交流平台,如果建立乡村竞赛制度,可通过竞赛来推动乡村的建设,并通过这个平台来增强乡村之间的交流,宣传获奖乡村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的重视。

3.1 明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我国各地农村差别很大,贯彻党中央的乡村振兴总目标,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乡村振兴的具体目标。因此,借鉴德国乡村竞赛计划的经验,可以通过竞赛计划的主题确定乡村振兴的具体目标。竞赛计划的主题应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体目标,以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三个目标任务的指导下进行设计。同时,在这一总体要求的指导原则下,鼓励乡镇政府和乡村居民参与到对乡村振兴战略未来的构想及实际营造过程中,并通过村民自主性提案等形式,提高农民自发参与的意识,从而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明确乡村振兴的具体目标。

3.2 重视法律法规的建设

法律法规是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的基石。我国需要制定完善面向乡村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如针对乡村地区土地利用和整理、建筑景观规划、产业规划、生态文明规划等制定法律法规体系。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各省市地区可以制定相应的《乡村振兴管理办法》,为实现各地区乡村振兴“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任务提供法律保障。而在乡村竞赛的过程当中,一方面可由中央政府制定总体要求和规划,各相应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在最后的评选过程中,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设定评分的比例标准,如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乡村可适当侧重对生态宜居的考察,提高生态宜居在评分时所占总体分值的比例,对于有历史文化的乡村可适当侧重对乡风文明的考察,提高乡风文明在评分时所占总体分值的比例[10]。

3.3 鼓励动员各方广泛参与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乡村振兴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与。因此,可通过乡村竞赛制度增强农民乡村振兴意识,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和响应。为了鼓励各方广泛参与乡村竞赛计划,乡村竞赛可采取分级竞赛。通过层层晋级的流程,制定“县级——初赛”、“省(市)级——复赛”、“国家级——决赛”三级竞赛流程,并依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构建我国乡村振兴项目系统的选拔机制。乡村竞赛可3年举办1次,各级地方根据乡村的数量和规模确认每一级参赛乡村的数目与获奖乡村数量。不强制所有乡村参赛,获奖的乡村在规定年限内不重复参赛,使各个乡村都有机会参与竞赛,为不同地区的不同乡村振兴项目搭建起相互交流与学习的平台。同时,借助乡村竞赛制度平台,对参赛的乡村通过荣誉奖励的方式予以表彰,并宣传获奖的优秀乡村,介绍其成功的经验,广泛号召各乡村学习获奖乡村的优秀做法,形成良性的乡村建设循环,从而推动我国乡村振兴的全面开展。

3.4 组织成立专业评审团

我国以往新农村建设存在着村民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可以借鉴德国乡村竞赛计划的经验,以评审团制度保障乡村竞赛计划的公平公正。基于此,乡村竞赛计划需要组织可以保障公平的专业评审团。在评审团的成立过程中,首先,政府应起到一个统筹全局的作用,为乡村搭建起公平、公正的参与平台,各级部门要积极动员各地区乡村参与竞赛;其次,整合不同专业领域的人才组成评审团,多元化、多角度、独立客观地对参赛乡村进行评审;再次,构建乡村社团、社区工作坊等方式,为村民提供意见收集及传达的交流平台;最后,引入专家提供技能培训,实现村民的自我教育,提升其综合素质,增强其自主参与乡村建设、项目评审的积极性。

3.5 以评审内容带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村竞赛的评审内容可以为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指导作用。为避免以往新农村建设中所出现大量无序建设、不符合乡村实际需求的现象,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通过建立类似“发展构想与经济创新、社会文化生活、建造构成与发展、绿色构成与发展、景观中的乡村”的评审项目内容,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及生活富裕等多个方面完善我国乡村生产、生活及生态“三生合一”的建设路径,全方位指导乡村振兴。此外,由于各地区乡村建设特色不一样,在具体的评审项目内容中,可依据相应情况调整项目内容及其所占比率,使之符合乡村自身的发展条件,形成差异化的发展模式,预防出现评审内容不切实际、一刀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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