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2018-01-27 00:50刘沛
体育世界(学术版) 2018年11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体育课体育教师

刘沛

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是从属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一种,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所和其它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并严重影响受害人的学习生活,甚至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伤害事故。

体育课是在室内或室外场地中进行的身体实践活动,承担着育人、育体、育心的相应任务。近年来,体育课偶发的意外伤害事故使学生家长、体育教师和学校十分担忧,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使不少学校感到“管不胜管”“赔不胜赔”。在此形势下,一些学校为了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避免承担其责任,干脆卸下单、双杠;也有些学校为了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取消了跳山羊等一些有风险的活动项目……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即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又违背了体育课的教学宗旨。

体育教学中体育教师是具体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学生在体育课上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给体育教师带来了沉重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令许多教师在教学中如履薄冰。甚至有部分学校把一些对抗性强、运动强度大、易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的项目减掉。体育教师也因学生的人身安全,擅自减少运动项目或降低动作难度……这无疑会压抑学生爱玩好动的天性。学校和教师的这些做法对学生的全面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妨碍了学校体育教学目标的实现。所以,预防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保障体育教师正常开展工作的权利,正确认定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对于全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体育教学秩序、完善学校体育教学功能、实现体育教学目标、达到体育教学课程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1. 案例介绍

案例一:2015年*月*日,*校大一*同学在其体育课期间进行力量训练,因自己动作失误造成腰部损伤,当时并无明显不适症状。当时有学生将此事汇报给老师,任课教师在查看损伤部位后,建议该学生回宿舍用冷毛巾敷在损伤部位或者直接去医院,但是因为没有看到皮肤红肿、淤青等现象,加上学生自我感觉良好并无任何不适,该学生不想脱离课堂,于是教师让该生停止训练,在一旁休息见习。该生课后在宿舍休息期间感觉腰部疼痛,随后发现走路时疼痛加重,在同学的劝导与陪同下到医院检察。经医生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并有少量积液,建议进行小型手术,并在手术后服用药物辅助治疗。该学生同意并接受了治疗,最终医疗费用共计1200元。

本案例争议为两点:①该起体育课伤害事故的定性问题,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是否存在过错。②该起体育课伤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二:2017年4月*日,*校一未满16岁中专生,在武术课期间突发羊癫疯,病发时老师采取掐人中、让病人咬树枝等紧急施救措施,直到校医生前来诊断并将其代到医务室。随后,该生由120接走到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事后,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负担医疗费用,理由是学生是全寄宿的,一切安全问题都由学校负责。当时任课教师是外聘职员,并不知晓该生有羊癫疯,但学校及该生班主任知晓却没有告知,且在课前询问是否有不适上体育课的学生,其反应结果是都能上课。

以上两个案例在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中非常具有代表性。在伤害发生后,除在第一时间对学生进行积极救治外,之后如何界定责任,如何进行经济赔偿就是学校、家长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了。那么该如何划清伤害责任呢?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体育课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问题。

2. 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

责任归责原则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导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针对以上案例,结合我国实践,通常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①过错责任原则②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公平责任原则。

2.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致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以其具有过错条件的归责原则。反之,致害人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则无侵权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我国一般归责原则当然同样适用于体育课伤害事故处理,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在伤害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与此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行为人来承担责任。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针对此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未满8周岁的学生在体育教学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应由校方承担相应责任,但并未对体育课授课教师的过错原则做出明确规定。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无论致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责任,并不是“没有过错的责任”,而是“不问过错的责任”。在法律适用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采用法定主义原则,即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从其规定,否则,适用过错认定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教育机构发生侵权行为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该归责原则也不适用于体育教学育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2.3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受害人又不能依无过错原则获得赔偿,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能,责令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该种情形属于《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的情形。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受到损失是在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双方的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产生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分担损失显然是公平的。

3. 案例处理结果及分析

依据三个归责原则,以上两个案例处理结果如下:

案例一,经过与学校协商,最终学校启动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平安险),承担了这起意外伤害事故的部分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支付受害学生经济损失600余元。

案例二,学校结合校医疗保险赔付学生2500元医疗费,并根据其家庭状况向学生资助1000元费用,合计3500元。

案例处理结果分析:

案例一,该生因自己动作失误造成腰部肌肉损伤,属于意外事件。不论是学校,教师以及学生本人均无过错。根据前文所述,此种情况应适用的归责原则是公平责任原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由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在本案例的处理中,学校承担了这起意外伤害事故的部分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支付受害学生经济损失600余元。

案例二,经调查该生患有先天性羊癫疯,此次病发与体育课教学任务并无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外聘老师在事故发生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了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外聘老师对该起事故无需承担责任。校方及该生的班主任知悉该生身体状况,但却未能对其采取一些特殊的照顾,而是与普通学生一样进行日常的教学活动,校方和班主任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在本案例中学校需承担一小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学生家长应承担大部分的经济损失,但在实际的经济责任分摊上却与之相反。

结合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这里学校是基于教育者的身份,对学生同情和关心,出于道义给予学生支持与帮助。我们不能把学校这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和相应的赔付能力等同于法律的要求。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和赔偿的,若学校以积极的态度帮助受害学生,这在道德层面上应该给予鼓励,而不应该在法律层面上调整和规范。

4. 针对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学校可以采取的措施

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把体育课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做好易发生伤害的体育教学内容的重点防范工作。学校和体育教师要不断加强学生安全和心理教育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在课前、课中、课后都要反复强调安全问题,要每位学生和教师都 “紧绷安全之弦”;学校要明确体育教学安全工作的相应责任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基本要求,确保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建立完善的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根据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合理安排体育教学活动内容。摸清学生健康状况的底子,确保学生不因疾病导致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建议学校设立体育课意外伤害保险专项基金,用于因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损害补偿,对受伤害学生进行救济。这样不仅可以给体育课遭受伤害的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

5. 结语

学校和体育教师要勇于面对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不能“因噎废食”。积极开展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正确处理学校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吸取教训,营造一个良好和谐的校园体育活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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