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体育教师责任规避策略研究

2018-01-27 11:10李永刚
运动 2018年13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体育课体育教师

李永刚

(临沂市农业学校汽车工程系,山东 临沂 276600)

1 问题的提出

《中国青年报》(2018.4.28)一篇题为“法院要都这么判,校园体育还怎么干?”的短评,被推上微信头条并刷爆了朋友圈。体育教师们都愤愤不平,不少人为此大发感慨:“体育教师这工作做没法干了!”

案件回放:在上海某中学的一节体育课上,小于在参加班级足球赛时,从对方运球的队员小汪身后扑上去抢球,两人撞在一起,导致小于由于动作过激没站稳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小于被送到附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小于为“右锁骨中段骨折”。事后,小于的家长把学校和对方球员小汪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小于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6万元。最终,上海一中院终审裁定,本案发生在学校安排的体育课上,虽然小于未经体育老师安排自己上场踢球,但体育老师未将其撤下场,应视为参与比赛的踢球队员之一;小于在踢球的过程中为抢球撞到小汪而自己倒地受伤,但没有证据表明体育教师曾对小于进行过赛前的安全教育,故学校存在管理、指导方面的疏忽,因此,校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法律最终的裁决,我们只能选择尊重,但这样的结果,对于我们一线体育教师而言,难免会感觉惶恐不安,进而对于自己的体育课堂小心翼翼提心吊胆。

2 当前我国中小学体育意外伤害事故频发形势严峻,体育教师“事故免责制度”形同虚设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5月7日—2014年6月30日的7年间,全国经过互联网报道的“小学生猝死”事件就有58例,而由体育课疏忽造成的“小学生猝死”就有35例之多。而现实中,“小学生猝死”发生在体育课中的数字恐怕要比这个网上统计的数字高得多。实际上,初中、高中学段因体育课发生猝死的学生数字则同样令人触目惊心。

“2015年11月26日下午,体育课刚开始几分钟,刘丝在学校操场上慢跑了150m之后,突然倒地,很快就没有了生命体征。”随后,体育教师、校医和随后赶来的学生家长一起将她送往附近的湖南省祁阳县乡镇卫生院,10多分钟后,医生宣告刘丝死亡。之后,濒临崩溃的学生家长将学生的遗体一度搬放在学校大门口,向学校讨要说法,并要“体育老师出来道歉,让学校承认失职” 。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中,体育教师无论从见习生的安排,或者教材实施顺序并无任何不符合体育教学常规的地方。因为是分组教学,体育教师带领男生组准备进行800m测试,安排2名女生带领全班女生绕400m跑道慢跑一圈进行准备活动,而后到篮球场准备进行跳绳测试。但由于当时操场上6个班学生一同上课,场地人数众多,体育教师很难“第一时间”发现在操场另一端倒地的女生。最后,家长还是以“体育教师没有及时发现刘丝倒地”而推断体育教师“明显没有起到监护人的作用”,并以此为借口,向学校提出几十万元的高额索赔。一时间令学校领导焦头烂额,体育教师更是胆战心惊,惶恐不安。

早在2002年6月25日,国务院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第二章“事故与责任”中,第十二条曾就“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做出了明确的“免责”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免责”之规定,不难看出在本案例中体育教师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学校也无需承担“失责”责任。但现实中,在“安全第一”和“一票否决”的双重压力下,体育事故中的“免责”规定却似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3 厘清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中体育教师“责任归属”的现实意义

天津某大学在进行体质测试之前让学生签订“生死状”的尴尬一幕,更是被各大媒体传的沸沸扬扬,饱受诟病。从表面看,“生死状”仅仅是校方应对体育事故的一张“挡箭牌”,而其背后折射出的却是一旦体质测试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对家长和学生“以闹维权”的无奈和忧虑。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研制组组长季浏博士曾经一针见血的指出:“近30年来,之所以我国体育课‘不出汗’的现象充斥着中小学体育课堂,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体育教师担心发生体育事故,害怕由此而承担责任。”由于现在的孩子多为独生子女,又被溺爱,娇惯成性,一旦体育课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尤其是重伤、猝死等重大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濒临崩溃的家长便会大闹学校“索赔”。一般来说,即使在学校和体育教师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此时为顾及社会影响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以及对死者的惋惜和其家庭的同情,都会通过调解“赔偿”而息事宁人。当然,如果是因为体育教师自身过错造成的重大伤害事故,体育教师自然会被追责赔偿,甚至会背负刑事责任。因此,为了消除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避免担责,某些学校取消了长跑、投掷,拆掉单杠、双杠,把山羊甚至篮球、足球都划归“危险”教材避而远之,最终体育课“放羊”之风盛行,并且长久不衰。由此中小学体育教学误入了“不让上,不敢上,不会上”的恶性循环之中。

4 体育教师在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中责任规避策略

2015年4月30日,教育部又颁布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其中,对“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体育场地和体育器材设施”等6个方面的运动风险防控给予了明确的指导和建议,并在第四条中特别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那么,我们如何在“不减少体育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合理地规避“体育运动风险”呢?本文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根据体育教师个人教学行为“过错”的程度,将体育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免于责任4种形式。

4.1 全部责任

体育事故发生的原因全部由体育教师个人教学行为失误所导致。例如,明知学生患有疾病,不宜参与运动而强迫学生运动的;随意打骂、体罚,甚至虐待学生的;责任心涣散,体育课擅离职守,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等,体育教师要负全责。规避策略:体育教师要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加强责任心;不打骂体罚学生;要及时了解病患学生并安排好见习事宜。

4.2 主要责任

体育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体育教师个人教学行为所导致。例如,工作马虎,明知体育器械损坏,课前不检查,不维修,致使学生上课因器械损坏跌落摔伤的;课上出现运动损伤,并未及时送医救治而出现严重后果的等,体育教师要负主要责任。规避策略:体育教师课前一定要认真检查体育场地器材,排除安全隐患;定期巡查维修体育器械;课上学生一旦出现运动损伤,一定要在第一时间给予应急处理,对伤情严重的要尽快联系班主任和通知家长,并及时送医进行急救,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4.3 次要责任

体育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由学生个人原因所导致。例如,学生无视体育课安全常规,在器械上练习动作时随意打闹嬉笑而跌落器械摔伤的;学生隐瞒疾病,或因身体素质太差,在正常练习中偶尔出现损伤的等,体育教师要负次要责任。

规避策略: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意识,传授学生一些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方法,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耐心指导后进生,合理进行分组教学等。

4.4 免于责任

体育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体育教师个人教学行为无关。例如,学生患有某种先天疾病却故意隐瞒病史,在符合体育常规的练习中突发伤害事故,而体育教师又在第一时间予以积极施救的;学生拒不服从体育教师的劝阻,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的等。规避策略:通过问卷调查、联系班主任或私下谈话等形式,仔细了解所任班级学生的有关信息,在课堂教学中予以区别对待,以防不测。

5 结 语

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对学校体育而言是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我们与其整日惶恐不安提心吊胆的消极逃避,倒不如积极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体育教学水平,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遵循体育课堂教学规律,增强体育课堂风险意识,合理进行责任规避,力争减少或杜绝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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