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新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五句话要求,对于我国任何行业和企业都是普遍适用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然而,由于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特殊的行业特点,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上的高危性,仅仅贯彻执行这五句话的要求还不够,还必须对这一安全生产机制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使石油石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更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一、深刻认识石油石化行业的高危生产特点
出于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人类对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力度持续加大。100多年来,世界原油年产量稳步增长,1900年为2000万吨,1950年为5亿吨,2000年为33亿吨。但同时人类付出的代价也十分巨大,最突出的就是安全事故的代价,这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伤痛。世界石油石化工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高危行业,100多年来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始终不断。要使石油石化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将安全生产真正放在第一的位置。
近几十年来,世界石油石化工业发生了许多导致重大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这些事故损失巨大、影响巨大,给世人的启迪也同样巨大。1988年7月6日,英国北海阿尔法钻井平台爆炸,导致167人死亡,由此引发的保险赔偿高达34亿美元。1998年10月,尼日利亚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带的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约1200名村民死亡。2010年4月20日,BP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石油平台发生爆炸,导致11人死亡;到2010年年底,BP石油公司为应对这一事故所支付的资金高达177亿美元。我国石油石化行业也发生了许多重特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1979年11月25日,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导致船上职工72人死亡。2003年12月2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重庆开县钻探的罗家16H井发生特大井喷事故,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013年11月22日,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发生爆炸,导致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从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可以看出,石油石化行业的生产工作具有十分突出、十分强烈的高危特性,其危险性和危害性远高于社会其他生产行业,足以体现安全生产工作在石油石化工业生死攸关、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这就更加凸显抓好石油石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二、抓好安全生产是工会的应尽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最直接、最重要的就是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就必然要求工会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石油石化行业由于突出的高危特性,其危险性和危害性远高于其他行业,因此石油石化行业及企业的工会就更应当发挥好自身特点和优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所作为。协助抓好安全生产,这本身就是工会的法定职责。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工会应当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改正;第三十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十七条规定,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除了法律规定,中央有关文件也提出明确要求。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指出:“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可见,抓好安全生产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是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同时也是工会组织赢得职工群众信任和拥护的基本条件。
三、建立“工会维权”的安全生产机制
石油石化行业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野外作业等明显特点,这就决定了安全生产始终是各项工作的难中之难、重中之重。要抓好石油石化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除了建立《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机制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建立“工会维权”的安全生产机制。在石油石化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机制中增加“工会维权”的内容,发挥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应有作用,并不是一个新的要求,国务院早在1980年就已经明确提出了。
1979年11月25日,“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导致72人死亡,这是我国石油工业史上最重大的责任事故。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明确指出:“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企业和主管机关的行政领导同志和各级工会,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各级劳动部门和各企业都要大力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保卫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从国务院的处理决定可以看出,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然而,多年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这种状况必须坚决扭转。
2005年6月22日,全国总工会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指出:“各级工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了9条,包括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监督和协助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独立或会同企業行政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督促企业对查出问题整改、组织开展“安康杯”劳动竞赛、协助企业行政搞好安全教育培训等。
2017年12月15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劳动保护费,也就是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可见,工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既有充分依据,又有经费保障,是有着充足的资源和条件的。而现实的问题是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工会对“抓好安全生产”这一重要职责不理解、不重视、不落实,致使企业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工会这一有效资源被白白浪费,完全没有发挥出其巨大作用,这也是我国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高、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石油石化行业这种状况尤为突出。
要改变这种被动状况,特别对于石油石化行业及企业而言,就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真正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这首先应当从完善安全生产机制人手,也就是将《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拓展为“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工会维权”的机制,从而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提供更加强大的动力。石油石化行业安全生产机制中增加“工会维权”的内容,将工会的动员、组织、人力、财力等优势发挥出来,同生产及安全部门协同配合,凝聚石油石化行业及企业对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共同应对油气开发、炼制和输送中的高风险,是一项有效举措。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健全油气安全环保体系,提升全产业链安全清洁运营能力。建立和实施“工会维权”的安全生产机制,必将为提高石油石化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石油天然气全产业链安全清洁运营能力提供扎实可靠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