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仅11天尚在襁褓中的婴儿与母亲王某乘坐小客车时与余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巡警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医院检查王某有伤,婴儿无伤。王某在医院接受放射性检查,并连续接受药物治疗,医生叮嘱王某治疗期间禁用母乳喂养婴儿。之后王某继续服用药物治疗。
自王某接受治疗起,就一直购买奶粉喂养婴儿,王某先后在孕婴店、网店、超市等购买奶粉共计3700余元。王某认为,相关的奶粉钱也应由肇事者余某承担,但遭到拒绝。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车辆肇事者及其投保公司赔偿奶粉钱。肇事者需要赔偿王某奶粉钱吗?
律师解答:王某因车祸受伤接受治疗,遵医嘱不能用母乳喂养婴儿,只得购买奶粉喂养,这与婴儿的健康成长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视为婴儿的营养费,因此购买奶粉的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该笔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