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霍宁波 李首庆
2017年5月12日,一款名为WannaCry的勒索蠕虫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疯狂传播,有100多个国家受到感染,一时间引起了全球数十亿用户对信息安全的恐慌。可见,当前的网络舆情具有全球化特征,随着网络问题的发酵,全球各国纷纷将舆情管理纳入政府核心职能体系内,使其成为全球性重大课题,重视程度逐年提高。目前,全球各国纷纷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秩序进行维护治理,并加强彼此的交流合作,以确保网络舆情在可控范围内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网络舆情管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我国政府在舆情管理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寻求符合实际国情的舆情管理之道。笔者通过对欧美主要国家舆情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以期为我国政府舆情管理提供有益参考。
法律规制。目前,在网络舆情管理的法律建设方面,美国是最具代表性的,其颁布的法律也是最多的,但由于美国长期浸染于“言论自由”的语态内,其制定的多部法案都涉嫌“违反宪法精神”,最终造成“胎死腹中”,所以《爱国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国土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都是美国舆情管理主要法律的辅助方式。英国与美国类似,法律规制都是政府舆情管理的辅助方式,并出台了《数据保护法》《防止滥用电脑法》《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等相关法律。
式中:F1是O1点的静摩擦力(N); F2是O2点的静摩擦力(N);α是光伏面板与水平面的夹角(°);N1是O1点的反支力(N);N2是O2点的反支力(N);P1是O1点的等效吸附力(N);P2是O2点的等效吸附力(N)。
德国将法律规制作为政府舆情管理的核心方式,并构建了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德国是全球首个发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1997年出台的《多元媒体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加以明确界定和责权划分,并提出“网络警察”概念,在德国政府舆情管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2000年以来,德国相继出台了十多部与网络舆情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网络谣言治理纳入刑法体系,《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散布谣言危害公共秩序、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将受到6个月的监禁或罚款,一旦出现死亡事件,则要受到5年的监禁处罚。在这种法律高压之下,网民的自我约束意识得到了有效强化,在谣言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报告》对2019年协会工作提出了初步设想:一是要立足创新发展,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二是结合上海市节能工作特点,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安全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部署;三是围绕市节能相关政策,切实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四是探索节能工作新方向,实现协会发展新模式。
行政规制。行政规制是美国和英国政府舆情管理常用的方式,但在德国和法国却很少见。2015年2月,美国成立“网络威胁情报整合中心”,并首次公布了对网络攻击严重程度的定性指标,包括基准、低、中、高、严重和紧急,后四个层次属于重大网络事件,能够直接触发政府相关应对机制,如本次的“勒索病毒事件”就属于高级层次,受到了美国政府的高度重视。2017年5月1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一项行政指令,要求通过构建完善的措施体系来增强联邦政府和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美国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进行多维联动,通过听证、表决、辩论等途径合理制定相关法案及符合地方政府实际的舆情管理机制,然后授权联邦通讯委员会对相关主体展开监管,针对地方政府舆情实际构建不同的管理体系。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与媒体展开广泛合作,对突发舆情危机进行及时引导。而英国成立了专门的网络舆情管理部门,负责打击黑客、治理网络谣言、打击网络诈骗、保护上网未成年等,在提高政府舆情管理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欧美政府非常重视对网络受众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网络受众的信息素养,许多小学都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内,并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并鼓励家长利用相关分级技术进行网络资源的筛选,科学引导儿童上网,培养儿童良好用网习惯。
英国早在1996年就成立了专门负责网络安全和舆情管理的半政府自发组织IWF(互联网监视基金会),该基金会拥有自己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3 R安全规则》,主要包括分级认定、检举揭发和承担责任,并借助以下手段实现行业自律:一是出台并执行《行业规则》;二是开设网络热线受理公众投诉;三是利用内容分类标注技术鼓励受众自行选择网络内容;四是开展全方位的网络安全教育。目前,IWF积极与政府机构、社会公众、在线行业等展开合作,尽可能地避免舆情事件的发生与传播,可以说,IWF是英国政府当之无愧的“网络警察”。
技术升级与安全教育。技术升级和安全教育也是欧美政府在舆情管理中采取的方式。法国专门设立了CST机构,利用系统终端Minitel对网络舆情进行全程监测与分析,美国相关机构也纷纷利用Review Seer、Opinion Finder等系统对网络舆情展开监测和分析,并会自动生成敏感词数据库,对不良舆情或谣言信息加以拦截。面对此次席卷全球的“勒索病毒”,英国的网络安全工程师对其行为进行了及时分析,并专门注册了Malware Tech域名,有效阻止了病毒的肆意蔓延。随后,全球各大网络企业陆续发布相关防护工具,如微软、Cybereason等,成为应对“勒索病毒”的一道坚实防线。
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当前欧美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政府舆情管理方式,美国、英国、法国都将其作为主导方式实施,而以法律规制为本的德国,也将其作为重要的辅助方式来实施,可见行业自律在政府舆情管理中的地位。
美国成立了多个舆情管理相关机构和行业组织,如舆情研究所、计算机协会、电脑伦理协会等,这些致力于网络安全维护的组织机构,在提高网络舆情管理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顺利推进,应该强化铁路运输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层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坚持全面预算管理理念,充分运用全面预算管理这种集成管理模式,对铁路运输企业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整合。同时,应该完善铁路运输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等,加强对与预算相关的各项基础数据的全面记录、统计以及核算分析等,为预算管控提供良好基础。此外,还应该加强内部的信息化管理,对预算编制、执行、监控以及评估进行动态管理。
选择拥有高端资源的医疗机构以PPP模式先行先试,出台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国际健康旅游服务的政策。通过项目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健康旅游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适合健康旅游产业特点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参与健康旅游产业链整合,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服务,引导相关机构与国际健康保险机构合作,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为健康旅游领域创新性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注重信息公开,加强制度建设。网络新常态下,我国政府必须注重信息公开,积极推进政府舆情管理的制度化建设。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多年,但《信息公开法》却始终没有出台。2013年,我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2016年颁布了《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两大指导性文件都明确提出,在面对舆情危机时,政府必须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积极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对重大突发舆情做出快速判断、及时发声,同时要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公开化、制度化的体制建设为政府舆情管理提供重要保障。2017年,“勒索病毒”爆发后,我国政府及时公开信息,与360、安天等网络安全企业展开密切合作,迅速制定出台应对方案,向用户提供了有效的防御手段。
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律规制。首先,要确保网络受众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隐私权等。其次,要约束网络受众的上网行为,通过立法明确网民责权范围,并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界定。再次,要加大网络犯罪行为法律制裁力度。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下,当舆情危机爆发后,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宣泄等舆情肆意传播的现象会得到有效控制,进而降低政府舆情管理的难度,增强了政府舆情管理的底气。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网络舆情应急管理制度》《网络舆情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并构建了相对完善的舆情研判与预警机制,有效提高了舆情监控和应对能力。尤其是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成为国内网络安全法律建设的重大突破。但相比于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我国政府在舆情管理的立法方面还存在明显滞后性,仍需要在法律层次和详细界定方面加强建设。
加强安全教育,强化道德自律。为净化网络环境,提高舆情管理能力,我国政府不断加强职能监管和行业整治。首先,各级政府要坚持实施“集中整治+日常管理”的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要全面落实和执行净网行动,坚决查处、关闭那些非法媒体,加大对非法网络“水军”和“推手”的打击力度。其次,要加强对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与自媒体的监管,加强对其生产和传播舆情的质量把关。再次,要加强网络谣言的整治。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要严惩谣言发布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进行辟谣,还要消除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后,我国政府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普法宣传,强化网络受众的道德自律意识,打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为政府舆情管理的高效生成奠定坚实基础。
注重技术升级,提高管理能力。在政府舆情管理实践中,单纯依靠人力、物力的投入显然是不够的,还要积极拥抱信息技术,全面提高新业务管控能力,最终形成以网治网、以技术管技术的舆情管理格局。首先,我国政府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要加大对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研发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提高互联网安全防护方面的优势作用,同时还要加强对病毒、黑客等安全防范技术的研发力度。其次,我国政府要加强网络内容管理能力建设。各大社交媒体平台是舆情集中区,也是舆情泛滥区,因此必须加强对其监测与管理,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监控系统来提高舆情研判、预警能力,以及政府舆情管理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