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凯妮(宁波科学中学,浙江宁波 315336)
从熟悉的“思想品德”课本到如今的“道德与法治”,可以发现,教材的更名突出了法治教育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中的地位。法律是法治的依据和前提。在初中教学体系中,怎样的法律课堂才能突出法治教育的本真意韵?教师如何说理透彻,娓娓动听?课堂怎样甘醇无比,涤荡心灵?学生何以醍醐灌顶,如沐春风?著名的法学家吴经熊说:“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1]法律诠释着生活的至真、至善、至美。法律课堂唯有求真、崇善、向美,才能让法律的力量直抵人心,唤起学生内心对法律的信服和崇尚。在此笔者以人教版七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法律为我们护航”一课为例,探讨法律课堂的意蕴。
“真”,是指现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以及认识和对待客观事实的态度。[1]法律弘扬和把持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教师在授课之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一种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营造真境、实现真信、回归真行。
真境——源于真实。即在法律课堂中引入真实的教学情境。来自于生活的教学情境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内涵,树立法律意识。如“法律为我们护航”一课聚焦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这一主题,主要介绍了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以及如何通过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创设真实的教学情境,笔者播放了《人民的名义》视频片段。几个反贪干警憋屈地蜷缩在一部车里,一位年轻干警显得有点不耐烦了,毕竟已经“等了近两小时”,最高检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则不为所动。过了一会儿,在侦查员的视线中,嫌疑人的妻子带孩子出去了。“行动!”原来侯处长等的这个时机是:孩子不在场!影视作品中看似是不经意的着墨却是走心的安排。即使嫌疑人已经犯下滔天罪行,如剧中那个整面墙壁背后堆满赃款的处长,但他的孩子是无辜的,同样需要保护和关爱。影视作品是生活的折射,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和关爱。
真信——充满理性。即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授,使学生形成理性认识,并将相关法律知识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实现学生的真信,教师所选择的法律案例要有代表性和对比性。如在本课教学中笔者精选了《少年怄气离家出走,流浪街头成惯偷》的真实新闻案例,围绕江苏淮安少年的遭遇,充分挖掘该案例的内涵,精心选择了三个镜头加以剖析。
镜头一:流浪街头成惯偷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中刚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笔者通过引导学生辨析“刑事拘留”和“行政处罚”,让学生直观体验到法律对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
镜头二:以图片和文字的形式,展现未满十八周岁淮安少年的生活场景。他有着苛刻严厉的父亲,学校对其疏于管理,本人经常出入网吧,结交不良少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实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他们的违法和不端行为很可能代表了精神上、生理上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反抗。该镜头的呈现,目的是让学生结合真实场景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理解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镜头三:在多方努力下,淮安少年悔改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偷盗的恶果。因涉案金额较少,少年法庭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情境材料,教师引导学生分别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角度谈谈怎样对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护以减少、制止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简单明晰但内容丰富,可以避免学生在不同的案例间转换。学生通过对案例的不断思考与叩问,激发了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真行——学会践行。即让学生在生活中实践这些法律知识,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如在课后,笔者请同学们自由组队,查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资料,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选择其中一个方面调查当地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的状况,并拟写一份调查报告。此类法律类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学生进一步了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帮助他们学会如何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
英国哲学家伯兰特·罗素在自传中写道,“有三个简单而强烈的热情决定了我的一生:对爱的需求,对知识的渴求和对人类苦难难以承受的同情。”对人类苦难难以承受的同情,出自人类的良知。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倾斜和权利保护,是社会固守的良心。
尊重权利——基本之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生命,对所有的弱者心存怜悯、充满爱心,这就是善。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达成世界共识的今天,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践踏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家长秉承“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的古训,采取粗暴式教育方法,最终造成一幕幕人间惨剧;控制、利用未成年人尤其是残疾未成年人乞讨赚钱,使他们一遍遍地向路人展示自己的伤口,从小毫无尊严地向别人低头,以他人的同情换取不劳而获的些许报酬……图片的呈现,语言的引导,唤起了学生内心的道德正义。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生命个体,与成年人在尊严和权利上是平等的。
保障权利——善之善者也。法律是仁者之术。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劳动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了特殊规定。同时,法律中还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项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笔者下发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文本资料,并请同学们研读法律条文,小组讨论、区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四道防线”。实物资料的呈现,避免了空洞的学习,有利于准确理解法律内涵。
敬畏权利——善莫大焉。未成年人是需要关爱的,法律对未成年人是宽容的,但是宽容就等于纵容吗?笔者播放了新闻视频《低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怎么办?》,并就其中的“犯罪要趁早,年龄是免罚的护身符”这一观点请同学们发表自己的看法。在案例的前后对比中,笔者引导学生深入挖掘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深刻内涵,即宽容不等于纵容,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在享受法律特殊关爱的同时,也要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不能随心所欲,需要怀有一颗敬畏之心。敬畏,是一种态度。它并非单纯的惧怕法律,也不是把法律供于神坛而顶礼膜拜,而是对法律的热爱和尊重。我们要把法律当作信仰,尊法敬法;当作红线,不可逾越;当作底线,不可触碰。
“美”,是指事物的存在形式及其精神价值能够使人产生愉悦感觉的特征。法律课堂中诗意的美并非眼花缭乱的装饰,而是浸润无痕般的恬淡之美,这种“美”并不浓烈,细细回味,就能品尝到法学世界的奥妙与精彩,细水长流般直抵内心最深处。
刚柔相济——品法律之美。法律有一种刚柔相济之美。一方面,法律与其他伦理、道德、宗教等规范相比,有着铁面无私、无伸缩的刚性。法律对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着明确的制裁,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刑法》中也有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重大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法的创设、法的适用、法的执行环节等对未成年人存在灵活变通的情形。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从宽处罚的政策。所以对犯罪程度较轻的未成年人往往没有予以刑事处罚。但是,在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中对于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的法律相对来说还不够健全。可见,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区,一是注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忽视了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即未成年人保护双向保护原则贯彻存在偏差;二是刑事处罚之外的其他处罚与教育措施相对缺失。因此,法律天然的“不完美”更需要发挥法律的柔性。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柔性要求我们树立法律信仰,将法治精神铭刻于心。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
逻辑缜密——展课堂之美。法律课堂蕴含着逻辑之美、情感之美,同时还需要有师生之间直击心灵的感悟之美。感悟之美可以净化学生心灵,调节学生心境、创造美的教学氛围。在课堂尾声的师生互动环节,笔者率先总结:“下雨了人们可以打开伞,使自己不被淋湿,它为我们遮风挡雨。法律就像一把伞,它是我们维权的法宝。”接着,学生也发表了自己的思考和感悟,他们结合了自己的生活经验,生动形象地用图画的形式展现出来。学生的展示强化了对“法”的认识,增强了法治观念,并使学生们在轻松愉悦中收获了法律课堂的诗意之美。
探求的真,是一种风骨;温暖的善,是人之初心;诗意的美,是细水长流。真善美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也是法律课堂的意蕴。法律课堂唯有明其之真、解其之善、知其之美,才能让学生在和谐和喜悦中,习得法律基础知识,唤起个人内在良知,让真善美充盈内心!
[1]冯念学.法律人要追求“真善美”[N].法制日报 ,2012-10-31(010).
[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