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研究

2018-01-25 17:10刘婧
中国建材科技 2018年6期
关键词:利用历史建筑

刘婧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 300074)

0 前言

通常来讲,历史建筑是指在历史中流传下来的,亭台楼阁、宫殿寺庙等,是记载人类发展历程的文化遗产,也是古代人民宗教信仰、建筑艺术、生活方式的重要载体,对于文化传承历史研究等发挥关键作用,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在岁月更迭、时光荏苒中,历史建筑已经面临着诸多风险,所以我们应该有效保护历史建筑、高效维修历史建筑、开发利用历史建筑。

1 国内外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现状

1.1 国外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英国是最早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到法律层面的国度,在1883年,英国就已经通过了古建筑保护的议案。在20世纪20年代,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提出了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到了20世纪60年代,历史街区的保护成为了古迹保护的重点,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济逐渐复苏,社会文化逐渐发展,人类开始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关注历史文化的保护,这使得世界上的各个国家与地区开始将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方法进行创新与规范,保护与利用的模式也从之前的单体保护转变为协同环境的共同保护。1962年,法国颁布实施了《马尔罗法令》,其中明确阐释了历史地段保护的概念,在其推动之下,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开始颁布实施保护历史地段的法律法规。

从国外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实践来看,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针对单体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与利用;第二阶段就是针对单体建筑与其所处环境的同步修缮保护与利用;第三阶段就是多个单体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共同保护利用,也就是历史街区的保护利用。

1.2 国内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我国针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起步比较晚,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才开始。近代历史建筑保护主要经历了观念转变、制度确立、实践探索几个阶段。在进入新世纪之后,国家针对历史建筑的价值更加肯定,总体上来讲,我国针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主要经历的是探索期与成熟期。

1985年之前,在国家文物保护制度当中,主要是将具有革命价值的历史建筑作为判断历史建筑的标准,而从1985年之后,将具有近代建筑价值的分析逐渐展开,这标志着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观念的更新与变革。在20世纪末,亚洲经济危机席卷了我国,房地产行业一度萧条,这使得人们开始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之上。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开始有更多的人认识到并参与到历史建筑保护实践中来,这使得近代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 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2.1 定位错误

如今,我国针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已经由保护为主变为了开发为主,公益性为主变为了私有性为主,展示为主变为了经营为主,从本质上来看这是对历史建筑价值的一种损害。例如济南市的芙蓉街,是一条老商业街,在这条街道上可以看见中西建筑文化的发展历程,具有独特的时代韵律。为了有效发挥芙蓉街的价值,2000年芙蓉街被定位成“古城游览区”,而在2010年芙蓉街的角色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小吃一条街”转变为“旅游商品一条街”,而在2011年芙蓉街的角色再次发生改变,被定位在了“文化旅游特色一条街”。在角色几经改变的过程中,芙蓉街上的大量历史建筑被拆除,而建成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也有的借着保护与发展的噱头,拆除旧建筑,建设新建筑,其中很多具有极高历史价值的古建筑一度沦为“假古董”。由此可见,在我国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过程中,曲解了历史建筑的真正价值,在这样的理念下,历史建筑的价值将会渐行渐远[1]。

2.2 立法缺位

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针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无论是登记管理,还是修缮保护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专门从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单位。立法的缺位,使得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随意性极强;专业性的保护部门缺失,使得以地方利益为驱动的失控开发得到了放纵。2004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2006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文化遗产工作的通知》,足以表明党和政府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重视程度,所以立法单位应该结合我国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专门针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使得该项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进而实现历史建筑的规范化保护与合理利用[2]。

2.3 资金匮乏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曾经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是具有公益属性的社会性资源,所以保护的主体理应是政府,在实现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过程中,政府一定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鼓励与引导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但是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资金支持却是混乱的。从财政支持的角度来看,国外的相关做法是值得我国参考借鉴:在法国,文物保护财政支出当中有15%都是用来实现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在意大利,政府每年会针对文物保护投入20亿欧元,在相关法律中也明确规定,要将彩票收入的千分之八作为文物保护的基金[3]。可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中,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政府都会投入极大的财政力量,而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中国,在未来的发展中一定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

3 进一步提高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路径

3.1 创新利用

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核心目的就是有效利用我国丰富的历史建筑资源,为当代人民群众以及未来社会的发展提供多元化的服务。针对历史建筑的利用是构建起人与建设之间和谐并存的可行性支持,其不但可以维系历史建筑的连续性,同时可以将历史遗产重新融入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现代经济与文化生活中,进而凸显出其历史文化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等。所以,在未来的实践工作中,一定要结合历史建筑的特殊属性以及区域内部的经济文化发展情况,有效挖掘历史建筑中的价值精髓,进而实现对其创造性再利用,使历史建筑可以与现代文化交相辉映、相得益彰,碰撞出古典与时尚的火花。

3.2 针对性保护利用

上海同济大学常青教授指出,对于历史建筑这一特殊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简单的利用考古学的修复原理,而是应该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利用不同的策略方法,实施有目标、有策略、有步骤的保护活动。历史建筑不同,其处的环境不同,使用情况不同,就会使得建筑本体呈现出差异性。现阶段,针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只是针对历史建筑实施分级保护,保护措施与技术的分类实施,但是缺少各种各样的保护策略相互关系的论证。所以,为了进一步提高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效率与质量,应该在详细调查研究与科学评估的基础之上,集中思考历史建筑所包含的信息的有效保护,进而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保护与利用策略,提高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效率与质量,让历史建筑发挥更大的价值。

3.3 公众参与

虽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但是我国地大物博,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留下的历史建筑数量非常大,分布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这就需要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历史建筑保护中的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保护历史建筑。如在历史建筑的修缮工作中,我们可以集思广益,在群众中发现能工巧匠,进而整合多方面的技术力量,提高历史建筑修缮的效率。

3.4 人才培养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其复杂程度极高,既要增强历史建筑的稳定性能,又要维系其原有风貌,在一些再利用项目当中还需要进行适当的改造,增加相应的现代化功能。这就要求从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技术人员具备极强的技术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历史建筑的有效保护与科学再利用。所以,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一定要在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基础上,加大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使得各项工作可以顺利开展,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奠定人才与技术基础。

4 结语

现阶段,尽管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但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依旧存在系列问题。希望通过文章的阐述,可以使得各部门提高历史建筑保护意识,综合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组织高技术团队,增加相关投入,使得历史建筑得到更好的维修保护与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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