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规章市场需求适应性研究

2018-01-25 04:17孙桂岩
铁道货运 2018年5期
关键词:规章市场需求货运

孙桂岩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教务处,辽宁 锦州 121000)

铁路货运规章是铁路运输部门为办理货物运输,进行运输生产活动和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关系而制订的章程和规则,具有约束效力或法律作用。2013 年 6 月,中国铁路总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全面启动了货运组织改革。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货运管理部门按照总公司的部署,扎实推进货运组织改革,在大力简化货运办理手续、规范各项收费标准、构建以实货制为核心的运输组织新模式、拓展零散白货市场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1]。在货运组织改革向市场化推进的过程中,需要货运规章的密切配合,货运规章应具备严谨性、持续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铁路货运规章(含文电) 具有种类繁多、名目复杂、体系庞大、涉及面广、修订频繁、规章间关联紧密等特征[2]。从现行规章执行的情况来看,货运规章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与市场需求脱节,并没有完全体现出铁路货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角色的转换。因此,应加强制定和完善铁路货运规章,适应铁路运输市场需求。

1 铁路货运规章与市场需求的适应性分析

1.1 与市场需求相适应方面

总公司自提出货运组织改革以来,修改、制订或发布了一系列加快转变铁路运输方式、推动铁路货运全面走向市场的规章和文电。这些规章和文电在简化办理手续、规范各项收费、适应市场需求、促进铁路货运多元化发展、改善客户体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受理渠道更多样,更便利。为了适应铁路货运市场需求,提高铁路货运受理渠道多样性和办理手续简便性,总公司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如 2014 年 9月 29 日总公司原运输局印发《关于按实货敞开受理的实施方案》(运营货营电 [2014] 2225 号),明确“保留既有的多渠道提报需求方式”,将“各渠道产生的需求信息统一归并 12306 货运电子商务系统记录、流转、处理”。同时实现一个窗口受理。货运客服在既有受理整车、零担、集装箱业务的基础上,将行李包裹、小件快运、货物快运等需求统一纳入货运受理范畴”。近年来,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为使货运受理渠道更多样,更加适应市场需求,也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如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印发《沈阳局集团公司货运需求受理管理办法》(沈铁货 [2018] 87 号),明确提出在货运需求受理上,“实现敞开受理、直接收货”,同时坚持“一个窗口、一站受理、首问负责、全程跟踪”的原则,这大大增加了货主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2)运输价格更灵活、更透明。运价是客户选择运输方式及提高铁路货运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铁路价格政策,总公司在价格方面做出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尝试,在适应市场需求、降低物流成本以及环保节能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例如,2014 年 1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 210号),调整铁路货物运价,铁路货物运价由政府定价格改为政府指导价[3]。随后,总公司也给予下属单位充分的自主权,在《关于调整铁路货价的通知》(铁总运电 [2015] 33 号) 中明确指出“对铁路局管内运输,在国家规定的运价范围内,在不影响他局和铁路整体效益的情况下暂由铁路局自主确定价格,并报总公司备案”;为提升铁路货运市场竞争力,按照紧贴公路的市场定价原则,达到扩大市场份额实现运输增量增收的目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在 2018 年 2月 27 日下发《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一口价项目的通知》(沈铁价格电 [2018] 191号),同意实施竞争性一口价项目。这些规章和文电的制定让货物运输的收费更加规范和透明,更加适合市场需求。

(3)办理手续更简化、更高效。铁路货物运输的办理手续复杂、运输过程不透明、运输条件限制严格等问题一直制约铁路货运市场化的运作。近年来,总公司及各货运部门积极探索、努力尝试、大胆突破,使铁路货运规章更加适应市场需求,在创新运输种类、简化办理手续、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成效。例如,2017 年 12 月 20 日总公司印发《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试运行期间作业办法》(铁总运电[2017] 317 号),分别对客户提出需求、货物运输过程、车站办理交付手续、货票系统核收相关费用、到站货物交接与配送等作业过程的电子化运行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是铁路货运改革中货运规章适应市场化需求的里程碑式的进步,对推动货运改革的深入进行、加强货运规章的市场化运作,促进铁路货运多元化发展、改善客户体验具有积极作用。

1.2 与市场需求不适应方面

由于铁路货运规章仍然存在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地方,而且会直接影响客户体验的效果、货运服务质量的高低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信息化程度不高。在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向市场化推进过程中,客户对货运规章的信息化提出很高要求,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随时掌握与货物运输相关的规章变化。目前,我国铁路货运规章的信息化程度还有待提高。一是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铁路货运规章管理未全面实现电子化、系统化、智能化。二是铁路货运规章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综合利用率不高。各货运系统中涉及规章运用的地方,未实现基础数据共享,基础数据修改维护不及时、不统一。三是部分规章修改后的信息对客户公开不及时。客户关心的办理限制、运输费用和时限等问题虽然可以自行查询,但由于部分因规章修改而变化的信息并没有及时在系统内更新,致使客户有时查询结果与实际发生不相吻合,客户需要再次咨询,影响了客户体验的满意度。

(2)部分规章有待完善。完善的铁路货运规章体系是满足客户需要、适应市场需求的保证。目前,我国铁路货运规章已经相对完善,但个别地方仍然需要加强。例如,虽然《铁路货运运价规则》中有明确的计费办法,但无补偿付费办法,出现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客户损失时,缺少赔偿执行依据。再如,由于承运人失误将货物错误办理到没有接卸能力的到站,或者由于铁路重车积压、仓容有限等原因需分流运输导致了卸车地点的变更时,货物不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卸车地点进行卸车交付,致使客户短途运输成本增加。此时,铁路欲补偿客户损失时无执行的依据,这直接影响到货运服务的质量。

(3)部分规章管理欠规范。铁路货运规章应该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做出适当的修改。规章在进行修改时要求科学、严谨、规范。目前,我国部分规章管理的规范性有待加强。一是规章修改存在频繁性。货运规章作为指导基层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具有一定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频繁变动、修改,执行起来无所适从,容易产生偏差,规章也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例如,《铁路零散货物快运管理暂行规则》(铁总运 [2015] 354] 号) 第五条规定“一批重量不足 30 t且体积不足 60 m3的,可按零散货物快运办理”。但是,随后因棚车紧张,为了达到满吨要求,又修改为“零散快运适用于重量不足 40 t 且体积不足 80 m3的货物”;批量零散货物品类范围也不断变化,从108 小类 (铁总运电 [2014] 182 号]) 扩大至 152 小类 (运营运价电 [2015] 349 号]) 再压缩至 106 小类 (铁总货电[2018] 17 号])。二是规章的废止存在不确定性。部分文电前发文电存在不一致时,一般以“前发文电与本电有抵触者,以本电为准”作为结语,由于现场执行存在困难,造成基层人员难以操作。

2 加强铁路货运规章适应市场需求分析

2.1 加大规章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货运规章管理的信息化程度高低直接影响客户体验的满意度、货运日常工作的高效性及货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同时这也是决定铁路货运在运输市场中是否具有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提高规章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是目前铁路货运市场化运作中的重要工作之一。

(1)建立公共基础信息平台。铁路货运规章管理应逐步由传统纸质化管理向电子化、网络化、现代化管理转变。货运规章数量多,修改、补充频繁,应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建立能够适应各类信息系统公用基础数据需求的铁路信息化公共基础平台,提供统一的基础编码、业务基础字典等,实现统一管理、维护与更新,保持各系统基础信息的一致性,实现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货运各运用系统使用统一的基础数据库,遇规章文电变动时及时修改维护,实现货运规章解释口径一致,查询智能化,使用便捷化。

(2)加强货运规章管理系统化。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货运规章进行系统化管理,各级规章管理机构对已经制订的各种规章加以整理和归类,并按照修订或废止的日期及时进行系统更新,这样既保证了规章的整体性和完整性,更便于使用者及时查阅最新规章。目前,一些规章的发布、修改或废止,往往是以文电的形式逐级向下传达,由于货运规章数量庞大,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会出现相互交叉、相互重叠现象。利用信息化手段,铁路货运部门安排专人对货运规章管理系统的规则进行整理,将已经不适用的、废止的及时标注、剔除,实时跟踪整理、汇总并进行发布提示[4-6]。

(3)加大力度进行手机客户端软件 (APP) 的开发。目前,正在进行的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试运行已经使用了手机 APP。可以在进一步开发完善其功能的同时,延伸开发适合铁路货运部门使用的手机 APP,建立规章文电等信息共享平台,随时通过手机 APP 查看或学习的货运规章,同时,方便铁路货运规章日常的管理和操作。

2.2 完善货运规章制度

在铁路货运改革向市场化推进的过程中,完善的规章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货运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而且更是铁路货运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货运规章制度的完善不仅要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规律,更要真正满足市场运行的需要。因此,货运规章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采纳管理层的决策、听取货运专家的建议。另一方面更要吸收操作层,特别是铁路货运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客户在体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基层职工是最有经验的。因此,铁路货运部门应建立专门沟通渠道,主动征求、听取、调研、吸收、接纳不同的意见,将货运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更加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使铁路货运规章适应货运市场化需求。

2.3 加强货运规章日常管理

铁路货运工作既具有市场特征,又具有技术特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同时遵循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有关的管理规定。因此,必须加强货运规章的日常管理,使规章的运行科学规范,能够为铁路货运组织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执行依据,更好地为实现铁路货物运输市场化提供优质服务。

(1)明确规章约束对象。货物运输行为都要经历承运、运送和交付 3 个阶段。其中,承运、交付阶段分别是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阶段,运送阶段属于铁路承运人内部的行为。承运人只要按托运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完好地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托、收货人为此支付承运人有关费用,就意味着运输合同的履行完毕。至于承运人在运送阶段采取的运输方式、运输线路均为铁路运输企业的内部事项,与托、收货人无关。因此,建议货运规章在制定、解释和执行时对约束对象进行区分,纯属内部管理的规定,不涉及托、收货人,不应出现与客户相关条款。

(2)加大规章执行的透明性。为便于规章的有效执行,建议确保规章的发布、修改及废止的信息畅通。可以采取逐级召开规章说明会、编写规章解释文本等形式进行学习执行。如果涉及托、收货人的有关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时,加大对外公开宣传的力度。例如,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召开货主会、在营业场所进行公告等形式加大宣传,增加铁路规章执行的透明性,确保规章的全面贯彻执行[7-8]。

3 结束语

铁路货运规章是组织与管理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货运组织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铁路货运已逐步由原来的“关注客户满足率”向“全面提高服务质量”转变,由“站到站”运输向“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升级[7-8]。铁路货运规章只有与市场需求相适应,才能更好地为铁路货运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更快地促进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的成功转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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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 210 号[A]. 北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

[4]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修改确定货物重量有关规定的通知:铁总运 [2013] 53 号[A]. 北京: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

[5] 王 芳. 关于铁路货运供给侧改革问题的探讨[J]. 铁道货运,2016,34(7):33-36.WANG Fang. Discussion on Railway Freight Reform of the Supply-Front[J]. Railway Freight Transport,2016,34(7):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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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韩富强. 我国铁路技术规章体系构建研究[J]. 中国铁路,2017(6):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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