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管的历史沿革

2018-01-25 11:56杨文辉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7年12期
关键词:机动车辆叉车规程

杨文辉

(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 成都 610036)

2017年1月1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但由于近20年来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时而纳入,时而取消,变化较大,造成好多人员对其历史沿革不清楚。为理清思路,便于开展监管和检验工作,笔者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将这一历史沿革梳理为三个阶段,供大家参考。

1 厂内机动车辆时期2000年~2002年

该时期主要事件是相继颁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3]和《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4]。

1.1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明确厂内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2000年6月29日,颁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其中第二条将“厂内机动车辆”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列入特种设备范围内,而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未发布,此时“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的类别尚未明确。

1.2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

明确厂内机动车辆目录。

2001年4月9日,颁布《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其中第二条明确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同时给出了特种设备分类目录明确厂内机动车辆目录(见表1)。

表1 特种设备分类目录节选(2001版)

1.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时期(2003年~2013年)

该时期的主要事件是相继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版)[5]、《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6]、《特种设备目录》(2004版)[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版)[8]、《特种设备目录》[9](2010修订版)。

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版)

明确特种设备中不包括厂内机动车辆。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第二条中明确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大类设备,未提厂内机动车辆。

2.2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

2003年6月17日,颁布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仍然保留厂内机动车辆制造许可。在规则第二条仍然保留厂内机动车辆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而且在规则附件1中给出了包含厂内机动车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该制造许可目录中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牵引车推顶车、搬运车、装载机、挖掘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进口厂内机动车辆。

2.3 《特种设备目录》(2004年)

2004年1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无厂内机动车辆。而此时各类叉车属于起重机械下的轻小型起重设备,观光车则属于大型游乐设施。

2.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改)

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又增加到特种设备范围中。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2.5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2010年)

2010年1月14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发布《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见表2。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为单独种类列出,同时将原《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在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中保留了原“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

表2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节选(2010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时期(2014年至今)

该时期的主要事件是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0]、《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11]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款,属于八大类特种设备之一。

3.2 《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2004版和2009版《特种设备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了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新《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前者仅包括叉车,取消了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三类车辆,见表3。

表3 《特种设备目录》(节选)(2014年)

3.3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12](2014年)

2014年12月29日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明确新目录中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是指原目录中的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见表4。

表4 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

3.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年)

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急需进一步明确。2017年1月16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规程对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给出了明确的监管范围和技术参数要求,见表5。

表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及技术参数

4 结束语

本文从2000年颁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提出厂内机动车辆的相关要求,到2017年颁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定义与相关技术参数。可见近二十年来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管方面,经历了较大的调整变化历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颁布填补了监管工作空白,为我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管和检验等相关工作开启了新的一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Z]. 2017-01-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Z]. 2000-06-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Z]. 2001-04-09.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局.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Z]. 2002-04-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Z]. 2003-03-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Z].2003-06-17.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种设备目录[Z]. 2004-01-19.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Z]. 2009-01-24.

[9]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Z]. 2010-01-14.

[10]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Z]. 2013-06-2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种设备目录[Z]. 2014-10-3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Z].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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