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新税法速递

2018-01-25 07:55盛立中
首席财务官 2017年21期
关键词:直属税额储粮

文/盛立中

中央高层确立了营改增财税改革四项任务和近期工作目标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很快就此进行部署,推出落实时间表。

李克强总理日前在主持召开营改增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持续深化营改增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更大释放经济发展和结构升级的活力。李克强指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成果,要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完善政策。一是确保税负全面减轻,适当整合试点期间临时出台的过渡性优惠政策,进一步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等政策,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更好解决金融、建筑等行业和小微企业税收抵扣不足的问题。二是提高征管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用好政策,实现进项税应取尽取、应抵尽抵,更充分享受减税红利。整合好国地税力量,简化办税流程,提高信息管税水平,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偷骗税行为。三是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实质上已取消了营业税,要尽快启动有关法规改废工作,以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四是抓紧推进增值税制度后续改革。研究完善增值税标准税率,优化税率结构,适时将目前的税率进一步简并,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的办法,更好发挥税收促发展、调结构作用。据分析,中央高层确立了营改增财税改革上述四项任务和近期工作目标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很快就此进行部署,推出落实时间表。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0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政策点评: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上述政策尚有一个问题未予明确,即今年6月新增的优惠政策规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次的扩围,说的是金融机构,是否包括小贷公司?尚需税总作出说明。另外,对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或许也将会同样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政策点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发挥税收对国企改革的推动作用,有必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税总明确上述改制中评估增值的资产递延纳税待遇,可以有效解决企业改制纳税难题,有利于国企改革顺利推进。

调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

此次税务总局明确和调整了多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包括:(一)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二)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是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三)明确了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四)明确了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五)明确了综服企业其他涉税问题。

政策点评:旨在解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模式,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税务总局拟对现行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

明确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增值税退税补充政策

经研究,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自2017年10月1日起,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2点和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政策点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我国的税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税总对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作出批复

税务总局日前对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中储粮总公司明确临储粮拍卖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宜的请示》作出批复称,由于部分国家临储粮的拍卖成交价格低于库存成本,承担国家临储粮任务并直接承贷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实际收到的货款小于库存成本,无法根据税总函〔2015〕448号的规定,按库存成本金额给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鉴于以上情况,现就纳税人销售国家临储粮(含大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对于低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成交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高于(或等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库存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二、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储粮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批复规定执行。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税总函〔2015〕448号同时废止。

政策点评:税总函〔2015〕448号是2015年8月18日税务总局对吉林省国税局《关于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进行的批复,原批复称:“一、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中储粮直属企业划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

自2017年11月1日起,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政策点评: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即适用简易程序。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简易处罚程序中,税务机关需要填写《陈述申辩笔录》,然后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再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程序复杂,文书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效率。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税总修订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国税系统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政策点评:税务总局要求,各单位认真开展本单位财政票据清理自查工作,将票据存根按票据种类分类整理,按号段顺序码放整齐备查,完整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逐级报送至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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