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遗”档案式保护的若干关键性问题探讨

2018-01-24 22:52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浙江档案 2018年8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非遗知识产权

杨 娟/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肖汉仕/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民族智慧结晶,对其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对于“非遗”保护的研究,学界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多种保护模式,如行政保护模式、法律保护模式、静态和动态传承相结合保护模式、档案式保护模式等,笔者着重就档案式保护涉及的若干关键性问题进行探讨。

1“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优势分析

“非遗”档案式保护就是利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原理和方法,将收集起来的“非遗”通过多技术手段保存起来,并利用特定的方式存档,以此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一般来说采用“非遗”档案式保护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理由如下。

第一,“非遗”与档案具有共同属性,档案式保护与“非遗”保护价值取向上具有同向性。“非遗”与档案都具有原始性、社会性、文化性等特征,进行档案式保护可以使“非遗”的原生态得以显性化;同时档案式保护更加注重“非遗”的社会性与文化性,促使人们对“非遗”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实现保护与利用并举。“非遗”和档案的共同指向是具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因此,开展档案式保护是档案部门和“非遗”保护主体的共赢举措。

第二,档案管理理论对于“非遗”保护具有适用性。有学者探讨了“非遗”保护的理论基础,包括来源原则、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等,其中来源原则是档案界公认的档案专业的核心原则,“新来源观”的非连续性、过程性也可以适应“非遗”动态保护的要求。此外档案鉴定理论对“非遗”保护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利用档案鉴定理论在“非遗”保护中可以做到“去伪存真”,防止伪遗产流入。

第三,进行档案式保护有利于建立起“非遗”长效保护机制。开展“非遗”档案式保护,将“无形的”“非遗”进行固化,并对固化后的“非遗”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保护,建立起长效的、稳固的保护机制;通过建构“非遗”档案式保护策略体系、实现机制、实施规划,从长效机制角度解决“非遗”的长久保存问题,使“非遗”成为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2“非遗”档案式保护的运行机制研究

2.1 法规制度层面

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健全“非遗”建档、“非遗”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非遗”档案管理的主体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遗”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职责。一直以来,档案部门都主张进行“非遗”档案式保护,即将档案管理理念与管理流程推广到“非遗”保护中去。档案部门也具有进行“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优势,包括技术优势、人力优势等。明确档案部门的工作职责够提高档案部门在“非遗”保护中的地位。同时应尽快建立“非遗”建档、管理、数据库建设的工作标准。此外,要在调查研究我国“非遗”档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非遗”建档工作办法》《“非遗”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的“非遗”档案管理框架。

2.2 行政体制层面

首先,力争使各级档案部门纳入相应级别的“非遗”保护联席会议。还要在档案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遗”档案式保护工作机构、建立“非遗”档案式保护资金保障、人才培养保障以及激励机制等,通过多方面举措提高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其次,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建立健全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因此要组建国家级的组织协调机构,理清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协作机制。再次,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鼓励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等各方社会力量加入“非遗”保护工作。从长期角度看,“非遗”保护的责任有一部分在于公众,因此推进“非遗”档案式保护工作要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激发公众参与“非遗”保护的热情。

3“非遗”档案保护与利用、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研究

3.1“非遗”档案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保护“非遗”的终极目的在于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但是在“非遗”档案的保护与利用方面,人们往往重前者、轻后者。有学者撰文指出,无论是“非遗”保护中心、“非遗”项目单位还是专业保存“非遗”档案的机构,在“非遗”档案式保护工作初期,往往对已经归档保存的档案只是进行简单保存,没有进行开发并提供利用。有的档案部门由于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管理服务方式还停留在传统的人工管理模式上,无法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非遗”档案信息资源。

笔者认为,强化对“非遗”档案的开发利用,一方面能够实现“非遗”的历史文化价值,无形中起到宣传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社会对于“非遗”的关注进而推动“非遗”保护。一是做好档案信息的组织、检索工作。借鉴既有档案信息资源组织理论、检索方法,尽快建立起适用“非遗”档案信息的检索理论和方法;同时不断完善和开发检索系统,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适合不同类型“非遗”档案利用者的检索服务。二是做好“非遗”档案的编研工作。要主动汇集研究、加工输出“非遗”档案信息,将静态的“非遗”资源转化为动态的“非遗”档案信息资源,为利用者提供优质服务。

3.2“非遗”档案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非遗”是重要的法律选择,也是“非遗”档案式保护推行的重要保障。应建立以政府保护为主导、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保护为补充、知识产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立体化保护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健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非遗”档案实际工作需求的知识产权法规,为“非遗”档案在管理和使用中提供法律保障,依据具体的知识产权法规正确处理在“非遗”档案使用中单位和个人经济利益问题和“非遗”档案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保护“非遗”所有人的经济权益。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档案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如果引入知识产权应当以何种方式推行,引入会不会不利于“非遗”的传承、不利于中国文化走向世界?还有学者认为,档案记载的内容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范畴,“非遗”也不例外;知识产权对于“非遗”档案信息资源的保管、开发利用至关重要,也有利于合理挖掘“非遗”的经济价值,实现双赢;国外已开展了针对“非遗”档案保护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实践,而我国的相关实践进展较为缓慢。只有完善“非遗”档案知识产权法规,才能有效确保非遗档案安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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