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俊/湖州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学院
无论从什么角度去看待公共空间的生成过程,存在着超出设计师关注的广泛领域,包括政府部门如何运作,开发商或其他社会组织如何参与其中,土地利用制度和财政支持如何实现等。本文以民国出版物为史料,对近代吴兴公园的选址计划、资金筹措和购地谈判等进行探讨,这种变革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国时期新政府实行的市政建设运动。
1912年2月,《浙江省修订县自治章程议决案》出台,决定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县级治理机构包括议决和执行两部分:县议事会及参事会掌议决自治事项;县行政首长掌执行自治事项。如德清县议会规定:县议会议事的核心是处理自治之职权,而“为法令所规定者,首教育,次交通水利土木工程,次公共营业,次卫生慈善,次其他。”[1]新的统治者开始推行市政建设计划,拆迁城墙、街道整治、设立公园等,成为各地市政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这时候,省县还没有正式的市政管理机构,根据组织章程,通过参议会讨论市政管理的所有重大事务。民国《德清县志》卷五《法制》载:“定议员任期为三年,以议决公约规则及预算决算等项为任务。参事名额设四人,会长由知事兼任,执行决议事项,管理地方财产。”但是这种带有扶植民主参与的政治意图,并未扎下坚实的根基。
市政管理机构的成立,推动了20世纪初期城市建设现代化变革。1924年《无锡杂志》第六期有《湖州重要机关》:“吴兴城厢市政筹办处,在城西新仓前。”1924年《湖州月刊》第一卷第四期有潘公展《广州市政制度之概述》:“我们湖州现在筹办市政了。市政筹备处,听说设了已经一年多,现在又改成市政公所。”吴兴县市政筹办处在1923年成立。《湖州月刊》第一卷第四期亦提及市政应理的事务:“市政对于城市筹划之责,可分三端,一为改良街道,二为筹办水利,三为建筑公园及图书馆等。……公园为游散之要地,图书馆为教育之必须,此项公共事业,办市政者所不可忽者也。”1925年《湖州月刊》第二卷《理想中的新湖州》:“新湖州的建设,它的总枢纽就是在乎市政。关于工程者,有下列四种:拆卸城墙;建筑道路;建造公园;整顿水利。公园为一般市民公余憩息的地方,为市民的幸福计,是不可不有的。”可见作为行政管理机构的市政公所,其基本职责范围是领导城市公共工程事务,提供社会服务。
1928年军阀政府垮台以后,政府机构也因此进行了大幅度重组,议会被市、县政府所替代。参照上海租界城市管理制度,于县一级政权机关内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四科为基本机构。政府管理机构的组建,加强了对公园等市政活动的法制化管理,从根本上保障了近代各项市政建设得以推进。1934年《湖社十周年纪念刊》之《湖属六县自治状况》一文,对吴兴、德清、长兴等县城及下辖的区,其“道路桥梁公园及其它公共土木工程建筑”专项建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园作为县城及区公所所在镇,其市政系统的基本设置,被纳入到体系框架中,或是旧庙宇县学改建,或是择地新建[2]。
建设科向县政府负责。科室主管为科长,另有专门科员。1928年《浙江民政月刊》一卷八期《吴兴县建设行政实施表》“建设科科长科员技术员姓名及就职年月日”一栏有介绍:“科长曾锡周,科员何熙暇,均于民国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就职。”在组织结构中,还成立了专门委员会,以便对建设活动、公共财产管理、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等进行监督。如吴兴县建设委员会,其委员会成员包括:钮季刚、龙式农、曾锡周、陈勤士、韦文白、李彦士、潘廉深、王安申等八人,另加吴兴县县长熊式农为当选代表,共九人。这些兼职人员,是社会各自责任部门中的专家,他们比较容易接受新思潮,比帝制时期的部门,更理解城市发展的需要。
1928年《浙江民政月刊》一卷九期《武康建设行政实施表》有《上级政府命令办理之建设事项》云:“奉令创办公园,当经提交建设委员会第五次常会议决,推定印乐山、钱万青两委员勘定地址,给具图说,拟具预算于下次常会交议取决。”武康县建设委员会,“除县长、建设科长为固定委员外,聘任委员为钱选、邱乐山、朱滂、程绪。十七年二月十七日成立,议定每月十五日开常会一次,遇有特别紧,由主席酌定。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常会一次,临时会议临时召集。”遇到问题发生,通例先由建设委员会加以讨论,有所通过决定形成提案,再由县行政委员会会议通过核准,连同决议案一并送省里请核提案。一般议案包括理由、请款办法、原定地址、募捐方法等内容。虽然建设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有多少被县政府实施不得而知,但与清末自治团体和绅商阶层带有自发性质的参与市政建设相比[3],国民政府时期的市政管理体制结构,许多地方已与西方城市相近类似。县建设科向地方政府负责,这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机构不失为一个称职的、有效的机构。这样使得公民性公共工程,如公园、道路等在符合社会公众意愿的情况下,同时满足其专业技术的要求。
除了县建设委员会成员这些官商,很容易读到关于西方或日本相关城市管理的书籍外,社会公众也能通过出版的期刊,了解西方或国内先进城市市政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如官方浙江省建设厅每月一期的《建设月刊》、民间社团湖社出版的《湖州月刊》等,上面经常登载文章,讲述其他国家或国内大城市的城市管理,讨论市级政府据以解决各种城市市政问题的办法。《湖州月刊》第一卷第四期《公共卫生与市政》:“湖州月刊将刊行市政专号,以公共卫生命题,征文及予。”社会公众对以西方市政建设管理制度、城市生活方式等为代表的外来文化,出自具体的生活感受和切身利益,也在漫长的过程中,观念有了最初的转变。
如何获取用于建设公园的土地,是计划得以落地实施的第一步。1930年《湖州月刊》第三卷《吴兴县两年来之建设事业状况报告书》,有吴兴公园规划之经过:“查设立公园缘起,始于民国八年。地方人士就湖州府署基地,规划一部,为建筑公园地点,并呈请省政府核准备案。先将碑方汇集,建立碑亭一所,藉保古迹。”1928年《湖州月刊》第三卷有署名“瑛”《湖州城内中央公园何时落成》一文:“湖州府的遗址,自从光复以后,废弃已久。”早期吴兴公园的规划,占地规模约十一亩,当属旧湖州府治基地一部分,基地当时属于吴兴县地方政府的公有官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家没有足够的社会资金来兴建公共空间,因此,相当部分的公园都是由传统官方的官廨祠宇等大型空间改建而来。1930年12月18日公布的《浙江省土地整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可通运之水道、天然形成之湖泽而为公共需用者、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名胜古迹、其他法令禁止私有之土地”,这些均属于公有土地范围。此外,大量没收的官产土地也属于公有,例如,旧归安县的教场、安仓、程仓等官仓都被没收为公有。政府拥有的公有土地,可以供公益事业直接无偿使用,“保存古迹和建筑公园”一并实现。
吴兴公园的规模由小而大,土地由零散到完整,这揭示了公园的总体形态受到购地进程很大的影响。地价的不断上涨,也促使县政府提出尽快购地的决议。他们希望将基地东侧的土地并入公园,这些土地面积大,形状规整,并属于同一个业主——志成房产。在后续吴兴公园的规划中,涉及到私有土地所有权,征地的实施时机和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是在屡次谈判中进行的。1926年《湖州月刊》第二卷有《湖州旧府署基地规划公园之经过》:“民国十二年冬遵奉省令,由原议士绅会同市政筹办处,决定公园陈列所公路基地,划用全部四分之一,呈复备案。嗣奉省令:公园陈列所等项之计划,仅拨基地四分之一,范围殊嫌狭小,着仍邀集市政筹办处及原议士绅,悉心复议。民国十三年三月八日会议:公园路基已去四分之一,而省批犹以狭小为言。于是公司中人声称情愿全部让出,请由公家备款收用,以断纠葛。而与议士绅以为如此办法,未免激烈。四月二十五日重开联席会议,公决除建筑公路外,规定公园商品陈列所于西北隅扩为十亩。双方允洽,呈请备案。于十三年冬,将详细图说呈奉省公署核准备案。十四年春,依照定案,将全部之西北隅规划十亩为公园陈列所基地,钉立木杆,筹备进行。”在吴兴公园扩大征地的实施范围中,市政公所在建设项目审批时启动征地计划,并进入与土地所有者吴兴志成房地产公司的谈判,依据土地的估价,完成征地的赔偿方式。
在征地案中,建设管理机构需要掌握土地的详细资料。吴兴公园启动建设之前,政府已经陆续完成土地陈报、清丈、丘地图册等土地调查事项[4]。1932年10月出版的《吴兴县城厢区地价区域图》,可见吴兴县土地登记处对吴兴城厢进行了划区并核定地价。吴兴城区共分类成五段地价,一类地基价格折米一百石,二、三、四类地价分别是折米九十、八十、七十石,五类地价则折米六十石。
吴兴公园建设计划颁布后并没有立刻执行,有时是因为官方资金的短缺,而并非私人出于自己利益考虑不愿让地。1930年《湖州月刊》第三卷《吴兴县两年来之建设事业状况报告书》载:“全部计划,初以经营浩大,筹措难艰,迟延数载,未能兴工。十七年三月,奉令积极筹备,募款兴筑,壅土植未,建亭开径。二年以来,规模粗具,然经费有限,布置尚未尽善耳。”1926年9月印制的《吴兴明细全图》附有《吴兴城厢图》,其地块上仅标注“公园”;1928年第三期《湖州月刊》有署名“瑛”《湖州城内中央公园何时落成》一文。可见始运作于1919年的吴兴公园,几起几落,直至1928年还没有完全建设落成。
县建设苦于经费支绌,《湖州月刊》第一卷第四期提及市政经费之来源,“地方团体财政,以固有财产所生之收入为根据,而辅以其他之收入。此各国通行之制度也”“吴兴地方税项下向未带征,自治经费平时均在地丁特捐二成”[5]。吴兴政府仿照杭州,以地价税增加税收,改进市政建设。长兴县一年建设经费不过1899元,除了地税外,长兴县建设委员会决议抽收石料捐,以充建设经费[6]。1928年《浙江民政月刊》一卷九期《武康县县政报告》提及,“拟自十七年度起,所有地丁项下带征一角之治螟费,改拨为县地方建设经费”。1928年《浙江民政月刊》一卷八期《海宁县建设行政实施表》提及海宁县,“县建设经费收入项下,本年度计茧帖附捐一千元”“吴兴为旧湖属大邑,自治经费较其它五县为多,故自治成绩亦较优益”[7]。虽然民国吴兴县划分一等县,但没有特别项目经费收支,县市政建设筹款仍维艰,难以成就。《湖州月刊》第三卷载:“其中市政专项,城区平面测量经费1470元。城北公园支出概算数为3600元。”[8]这些建设经费支出多靠地方地丁及抵补金、置产捐、筵席捐、沙石捐等款项。
建设项目的运行,除了动用公款外,邀集地方绅商募捐也是常有的运作。作为传统社会公共事务核心的绅商,在地方市政建设中的主动参与也是那个时代的特征。具体到吴兴公园的筹资,《湖州月刊》第七卷登有湖社公告《请捐助整治吴兴公园经费》一文,通告湖社各社员量力捐助。《湖州名胜图说》有“吴兴公园 ”篇云:“湖州绅士筹集资金后,请吴兴电气公司常务董事李彦士设计并负责施工。”《湖州文史》云:“李彦士热心为地方建造公园,以建园的义务为己任,邀请地方人士参与意见,躬亲掌握设计筹建。”[9]民国地方绅商和各类民间机构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仍与传统社会非常相似——官方权利之外的社会控制力量。这种巨大的作用,包括提出公共建设的建议、自己提供或募集资金、劝谕公民支持征地、解决官民纠纷等。
民国时期的吴兴,近南京、上海,得改革风气之先,逐渐向西方式城市建设的管理制度靠拢,包括土地利用制度、市政项目的制定与审批、建设资金支持等。在相对集权的公共机构——市政公处成立后,公私利益协调机制下的市政建设计划,其实现进程依赖于市政机构与土地业主间的征地谈判。这是公园等开放空间计划在城市一直发展迟缓的原因之一。传统中国社会的公共权力——地方社团和精英绅商,仍在近代的公共空间建设中延续着重要的力量。这种由下而上的民间自治随同近代国民政府公共权力机构的主导执行,促成了城市公共空间的近代演变。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吴翯皋等修,程森纂: 民国《德清县志》,1923(卷五),374b。
[2]《湖社十周纪念刊》有陈其业《湖属六县自治状况》云:“吴兴县分十区五十九镇。第一区公所,设北门外。第二区公所,设织里。第三区公所,设南浔。第四区公所,设练市。第五区公所,设菱湖。第六区公所,设双林。第七区公所,设袁家汇。第八区公所,设埭溪。第九区公所,设西门外龙溪口。第十区公所,设城区安仓前。”除了附属吴兴城区的第十区外,其他区公所的所在镇都对公园进行了专项的规划设计。
[3]冯向晖:《浙江清末地方自治运动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25 b。“1906年5月(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以前,湖州士绅沈谱琴邀集当地士绅会议,成立了地方会议公所,并拟定章程,选举产生了议员、议长等。”
[4][5][7]邱培豪:《湖社十周纪念刊》,湖社事务所,1934年。
[6]《浙江民政月刊》一卷十期《长兴县建设行政实施表》,浙江省民政厅,1928年。
[8]汤济沧:《湖州月刊》,湖社事务所,1924年。
[9]湖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湖州文史》第八辑,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