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第4部分:建设管理》国家标准

2018-01-24 18:47尚治宇
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 2018年7期
关键词:国家标准指标体系规划

文/尚治宇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文件,GB/T 34680.4—2018《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第4部分:建设管理》正式发布。该标准由全国智标委指导编写并归口管理,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现在城市管理服务水平不高,“城市病”问题日益突出。目前一些城市空间无序开发、管理服务滞后、城市管理运行效率不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智慧城市建设迫在眉睫。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一项专业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项目,对于技术、规划水平要求较高,虽然目前的智慧城市数量众多,但是城市建设质量良莠不齐。

智慧城市需要充分利用物联网、云平台、大数据等新兴信息化技术进行建设,但是智慧城市的建设过程,以及部分建筑和区域的建设结果是否符合“智慧”的要求,这需要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系统性的指导与规范,对于建设成果按照标准进行客观评价。

为了有效支撑国家新型智慧城市的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3〕56号)的要求,在总体框架和分项制定要求的指导下,全国智标委指导编写了智慧城市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GB/T 34680.4—2018《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第4部分:建设管理》。

该标准本部分规定了智慧城市建设管理的评价指标,适用于智慧城市建设管理的评价。在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了下列标准:GB/T 34680.1 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及分项评价指标制定的要求。

根据GB/T 34680.1—2017的要求,建设管理评价指标属于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中一级指标“机制保障”“基础设施”“社会管理”和“生态宜居”下的一部分,采用二级指标结构。

指标分为核心指标和扩展指标。建设管理评价指标对应4个一级指标:“机制保障”“基础设施”“社会管理”和“生态宜居”、对应6个二级指标评价要素,涉及多规合一信息化平台业务集成度、规划数据业务支撑度、绿色建筑覆盖率、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率、建筑智慧化设计利用率、智慧工程管理普及率、市政管网管线智能化监测管理率、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结案率、建设工程环境质量信息化监控覆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智慧住区惠及人口百分比等11个二级指标。其中核心指标5个,扩展指标6个。

围绕规划与建设方案、公用基础设施、管理精准度、环境监测防控能力、生态环境改善度、社区信息服务水平等要素进行评价。

该标准的发布,是贯彻落实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2014年7月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了标准支撑,对智慧城市建设目标和重点项目提供了统一的、标准的设计、规划与评价;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的信息网络宽带化、规划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产业发展现代化、社会治理精细化发展。

《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第4部分:建设管理》(GB/T 34680.4—2018)国家标准的发布是对我国智慧城市标准体系的完善,提供高屋建瓴的整体智慧城市建设方针,将智慧城市建设标准体系中的各个部分和标准紧密地、综合地联系起来。

通过智慧城市相关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为智慧城市建设打造一把统一的标尺,促进城市建设标准化、智能化、模式化,实现智慧城市建设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以点带面促进整个地区、整个国家的智慧城市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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