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礼刚
(安徽省饲料与健康养殖行业协会,安徽合肥230001)
标准化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饲料行业的规范、可持续发展显然离不开《标准化法》的实施。“服役”近30年的标准化法,终于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案”,由第78号主席令颁布了新的《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将我国标准化改革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化下来,体现了很多创新亮点,必将进一步助推我国各行各业创新发展和全面提升质量保障水平。在当前新法相关配套法规 (如实施条例、各类标准管理办法等)尚未出台之际,饲料行业如何理解和遵守新法,特别是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是一件十分重要并值得研习的事情。
1.1 标准体系有新变化 新《标准化法》明确,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新法提出了“一强三推两市场”的新标准体系。所谓一强,指的是强制性标准只保留一级,即强制性国家标准;三推,指的是推荐性标准分为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两市场,指的是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这两类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来自主完成的标准。其中,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旨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改变我国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为标准化管理良好的企业提供了获得新竞争优势的空间和机会。而强制性国家标准只保留一级,旨在实现“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这类标准。需要强调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均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1.2 确立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法律地位 新法第二十七条以立法的形式,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以下简称“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确立下来,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这项制度的出台,正式取消了过去的企业标准备案制度,既是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也充分释放了企业的创新活力。不仅减轻了企业备案环节负担,更重要的是,把公开服务所依据标准作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同时把监督权交给消费者、公众和独立第三方,有望解决以往备案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实质性监管的痼疾,让“南郭先生”式的企业现形。
1.3 标准自我声明制度并非企业约束放松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是企业对其产品(服务)标准的一种保证和承诺,并承担这种承诺所带来的后果;而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的门槛,带有一种准法律的强制性,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底线。企业未依照新法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责外,还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这意味着产品(服务)标准形同虚设而遭消费者投诉时,在今后可直接定性为企业违法。此外,在信用管理、红黑名单制度或成为重要监管抓手的背景下,一旦因标准问题而形成不良诚信记录,企业的招投标和品牌形象都将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宽进”的背后是“严出”,看似门槛低了,实则台子高了,企业经营的合规性要求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大大增加。
1.4 监督是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在企业有无标准、标准有无执行、如何监督到位等关键问题上,新法不再依靠政府直接对企业个体进行管制,而是通过“法定+公开”的制度设计,注重发挥市场的过滤淘汰和企业的自我调节以及多元监督机制作用。其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了形成质量社会共治。这种质量治理体系包括了“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等内容。多元监督机制包含了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而社会监督又包括了行业协会监督、消费者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内容。
政府部门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监督和规制的重点,将不在于企业执行的标准是否进行自我声明公开,而是放在对于已声明公开的标准的真实性和执行度上。行业协会的监督也就是行业内部的自律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方式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消费者的监督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以及自行索赔的私力救济等。相对以往资质审批的刚性管理,新法这种重在指导和引导的柔性管理,具有刚柔并济特性,也因此使标准化可能成为行业洗牌的推力之一。
新《标准化法》确立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对于制度实行中的许多问题新法并没有细化,这些或将在接下来新法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为此,结合饲料行业实施新法的实践以及个人的浅层思考,拟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相关规定的细化和完善,提几点参考建议。
2.1 明确多样化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合法途径 新法中指出,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并不排除其他多元化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形式。那么除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外,还可以在哪些地方公开,比如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建立的声明平台,或产品外包装上,或产品标签上,或产品说明书上,或企业网站上,或企业销售网点等声明公开是否可以?如何鼓励各地方、各行业协会的自我声明平台信息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企业产品标准信用管理系统,与国家平台实现无缝对接,互联互通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2.2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有正向激励措施在过去近三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试点的过程中,已经表现出包括企业自我声明标准的积极性不高、声明的标准存在瑕疵甚至缺陷等问题,使得制度的实行效果不尽如人意。这些问题的产生与一味要求企业完成自我声明公开任务,没有真正激发企业自我声明的内在动力有着重要关系。如果政府通过制度构建,施行特定的激励性措施,比如鼓励在自我声明信息平台上设立标准排行榜、企业产品信息用户关注度等创新服务板块,激发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正向动机和不断创新技术、提升标准的能力;通过与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的合作,定期进行权威发布,对高标准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发布和宣传,从仅仅履行公开标准信息的形式主义走向注重提升标准供给水平,以求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主动局面。
2.3 声明公开的指标内容在工农业领域应有所区别 新法规定,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这里的功能指标或指技术质量指标,主要是构成产品的内在特征及其关系集合的量化描述,包括基本要素及其关系亦即内在结构方面的量化特征描述,是性能指标的基础。这类指标不论在工业产品如强度、化学成份、纯度、功率等,还是在农业领域如饲料产品中的营养及其他功能成分指标、有毒有害成分指标等方面,都可以得到较全面的表述,并能实施一般性检验、检测。而这里的性能指标,或是反映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不同的产品性能所包含的内容是不同的,通常所说的产品性能,实际上是指产品的功能和质量两个方面。这方面在工业产品的性能指标表述以及一般性能检验检测上,或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在饲料产品的性能指标,比如畜禽配合饲料的料肉比、料蛋比,水产饲料的饵料系数等指标的表述上,难以做到精准,并且很难通过复杂的、耗时长的饲养试验来验证以及监管。
2.4 对标准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检查要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 1990年4月颁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有履行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过去的多年实践中,看不出对企业产品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以上述两个部门中哪个为主。对饲料行业来说,农业部门行业管理主要着重于事前的资质许可把关、事中推行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事后的质量安全指标监测方面,对企业产品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非突出。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过去重点抓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审查,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责,因各行各业范围太广、顾及不暇,也少有开展。期望未来新法配套法规,能进一步、具体地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职责。比如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发挥其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工作进行标准化设计方面的优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声明公开标准的真实性和执行度方面的监督检查或更加有效。
2.5 赋予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参与监督的法规保障 企业标准化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相关产品(服务)标准的技术性指标和检测方法,其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行业协会或标准化专业机构作为本行业知识的知情者,在其中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现实中,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事先很难通过企业公布的标准文本而不是排行榜或红、黑名单等来对其产品进行比较和甄别;另一方面无论政府对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行政监督管理、司法机关对涉及企业标准的案件审理,还是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处理有关企业标准问题的消费者投诉,往往很需要专业的第三方出具权威的评估报告或在平台发布。但是,如果国家只是鼓励而不是法规赋予第三方权限的话,权威的标准排行榜、公正的评估报告以及黑名单曝光台等,都是难以被保障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