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新平 653499)
严格实施动物标识制度,必须一头动物佩戴一套标识,完善溯源可追溯体系建设基础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制度。
坚持“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方法,采取“早、快、严、小”的处置原则。对疫区采取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草、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车辆、车间等进行严格消毒;对受威胁区采取以下措施: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并进行血清检测;对疫病封锁区要严格控制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重大动物疫情扑灭控制在萌芽状态。
(1)坚持“以监保检、以检促防、防检结合”的方针,结合新平县十二个乡镇的地理位置和养殖户分布的特点,按照“方便申报、因地制宜、科学布点”的原则,以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单位设置一个动物检疫报检点,全县共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133个,新增协检员150人。做到有报必检,严格按照产地检疫的程序规范操作,防止漏检或逃避检疫行为的发生。凡是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禁止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禁止上市交易,杜绝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严把产地检疫关。
(2)新平县严格规定进入定点屠宰场的动物必须持有“一证一标”,并且要证物相符,检查健康后才能进入待宰间;对进入待宰间的动物实行24h监控,确保动物入场检疫率、宰前检疫率、屠宰同步检疫率、宰后不合格畜产品无害化处理率、检疫出证率均达100%;严格把好屠宰检疫关,严禁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真正让老百姓吃上安全的“放心肉”。
(1)对规模养殖户实行重点监管,以建立养殖档案为突破口,严格要求规模养殖户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执法检查时认真检查养殖档案的各项记录,核查养殖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杜绝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平时不定期对养殖大户进行尿样“瘦肉精”抽检,认真检查是否使用人用药物及假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督促养殖户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禁止销售未过休药期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确保生产源头关。
(2)加强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从源头上解决病死动物没有固定无害化处理池的关键问题。新平县财政按300元/m3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的补助政策。四年来,推广建设无害化处理池121个1750.6 m3,覆盖7个养殖小区、8个村民小组、1个定点屠宰场和1个牲畜交易市场;年出栏肥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64个,彻底解决病死动物没有葬身之地的“身后事”。为养殖户撑起养殖的“保护伞”,为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县基本统一、集中和规范了无害化处理场所,防止了病死动物乱丢乱弃,对环境、水源等造成污染,或被不法之徒加工后流入市场,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
(1)全县认证GSP兽药经营户29家,取缔和关闭不能达到GSP认证条件的兽药经营户26家。对兽药GSP认证的经营户进行严格监管,对他们的购销记录实行电脑化管理,不定期对他们进行监督检查,监管率达100%全覆盖。四年来,查处违法经营兽药案18件,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严格规范了兽药经营秩序,有效净化了兽药市场,进一步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按照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县102户饲料经营户建档立卡,并建立了他们的购销台账;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饲料的地下黑窝点,禁止自配料上市销售;对合格饲料生产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登记管理,严防假劣冒牌饲料坑农害农;严查在饲料中添加、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确保市场上销售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市场上销售的畜产品,经检疫合格后盖有检疫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放心食用,加强对养殖业生产者、经营者、贩运商、屠宰加工者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
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建立举报制度和奖惩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经查属实,每次举报给予人民币200元奖励;认真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识;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的行为严厉查处;对经营加工、销售病死动物的经营者进行严厉打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