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合作林后续管理方案探讨

2018-01-24 09:12张少华李勇杨国勇
自然保护地 2018年3期
关键词:景宁投资方管理中心

张少华 李勇 杨国勇



景宁县合作林后续管理方案探讨

张少华1李勇1杨国勇2

(1浙江省景宁县合作林场管理中心;2浙江省景宁县林业局 323500)

介绍了景宁县合作林的建设情况,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了合作林的主要作用和贡献,并针对合作林已进入经营管理后期而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合作林;后续管理;方案;探讨

1 合作林基本情况

景宁县合作林是由国家投资金、林农投地而营造的共有资产,合作林场管理中心为合作林管理职能部门。1986年开始,利用政府对建设杉木速丰林基地、世界银行贷款造林、消灭荒山等林业政策扶持,采用比例分成、租山、转让等合作形式,先后与17个乡镇中的107个村建立了合作造林关系,合同期限20-50年不等。投入资金2000余万元,发展合作林基地84416亩,至2017年调查,保存面积71300亩。按经营类别分:公益林面积39210亩;商品林面积32090亩。按造林树种分:杉木林面积12400亩;厚朴林面积2151亩;毛竹林面积754亩;经济树种面积170亩;杉松阔混交林面积55053.5亩。有活立木蓄积量353956立方米,其中杉木208873立方米,松木77677立方米,阔叶树65058立方米。

2 合作林的主要作用和贡献

2.1 经济效益

全县合作林共有立木蓄积353956立方米,折木材材积约194676立方米,按900元/立方米计算,共有林木总资产17521万元。除去采伐劳务工资及其它费用每立方米550元,利润为每立方米350元,按一般收益七三比例进行分成,投资方每立方米收益可达245元。在合作期内,按每年采伐立木蓄积10000立方米计算,投资方年可获利100余万元。

2.2 社会效益

合作林因造林当时技术要求高,造林后保存率较高,林分质量好,出材量较高,经济效益比一般造林要高些,起到了造林样板或示范的作用,带动了全县各地的高标准造林。进入近熟采伐年龄阶段以来,按照每年采伐合作林立木蓄积10000立方米计算,每年能为周边市场提供木材约5500立方米,实现年产值495万元,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8250个工作日。

2.3 生态效益

合作造林增加了全县有林地面积,提高了森林覆盖率,在防风固土、涵养水源、吸碳放氧、美化环境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其中,在吸碳放氧上,效果十分明显。据测算,森林每提高1立方米木材蓄积量,可吸收二氧化碳1.83吨,释放氧气1.62吨。目前,全县合作林年均增长木材蓄积量2.26万立方米,年均可增加吸收二氧化碳41358吨、释放氧气36612吨,有利于改善景宁的生态环境。

3 合作林后续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景宁县合作造林时间主要集中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期,合同期限为20-50年不等,近年来已有少部分到期,在接下来的十几年内,几乎相继到期。由于合作林部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合作期内合作林被意外地划入生态公益林等原因,使合作林的后续管理暴露出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合同上期满后林木归属没有约定

原签订合作造林合同对合同期满后山上林木归属没有约定,即没确定给投资方也没确定给山主方。

3.2 合同上期满后林木归属有约但不明确

合同期满,山上林木未砍完一个轮伐期的可以协商解决,但具体如何解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3.3 合同有约定

虽然约定合同期满山上林木归山主所有,但合作期间合作林被意外地划入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被严格限制,造成投资方预期收益减少,如执行原合同内容,将对投资方明显不公。并且,划入公益林的合作林林木采伐少,属于商品林的合作林林木采伐多,甚至全部采伐,假如到期不加区分地归还,在山主之间有失平衡,农户也会有较大意见。

3.4 采伐证办理困难

由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原山主方的提供林权证,少部分村或村民故意刁难,影响了林木采伐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合作林后续管理建议

坚持生态优先、优惠林农原则,兼顾合作双方的利益,合作林场管理中心与山主方充分协商,共同努力从以下几方面管好合作林。

4.1 延签经营管理合同

根据不同林种、收益分配分式,合同到期后续延10至15年。续延到期后合作山场内林木所有权无条件归山主。

4.2 明确经营管理权限

在续延期内,林木经营管理权归合作林场管理中心,根据林分生长状况,安排林分改造、抚育、采伐等,促进林木生长。

4.3 明确林权转让规则

商品林合同到期时,可以将活立木折价给合作双方的任何一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公益林只能将活立木折价给合作双方的任何一方。

4.4 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4.4.1合同续延10年的收益分配

原合同期满,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全部归山主所有。在续延的10年内,林木转让收益或采伐收益按比例分成,第一个五年内按五五比例分成(合作林场管理中心、山主各五成),第二个五年内按三七比例分成(合作林场管理中心三成、山主七成)。

4.4.2合同续延15年的收益分配

在合同续延15年内,林木经营管理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均要求采伐利用的,林木转让收益或采伐收益等按四点五比五点五的比例分成,即合作林场管理中心四点五成,山主五点五成;山主方自愿为优化生态多作贡献,不申请采伐林木的,合作林场管理中心方应给予支持,期满林木所有权无条件归山主。

4.4.3商品林收益分配

商品林折价收益或转让收益按五五比例分成,即合作林场管理中心五成、山主五成。

[1] 景宁县林业局.景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R].2018.

[2] 钟万荣,严峰,毛卫东.景宁实现森林蓄积和覆盖率的双增长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14,(1).

[3] 周建青,刘常骏,陈孟成,等.景宁县合作林管理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0,(10).

[4] 黄龙山,张育山,高琛,等.我国森林资源经营问题及对策分析[J].河北林业科技,2014,(2).

[5] 李欣.集体合作林场伐区生产工艺方案的比选[J].亚热带水土保持,2009,(21).

2018-01-05

F307.2

B

1004-7743(2018)03-0048-02

张少华(1965-),男,浙江景宁人,工程师,从事森林资源培育技术推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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