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白牌”

2018-01-24 00:01
安徽史学 2018年4期

阿 风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北京 100732)

明代的很多史料中,经常提到“白牌”。例如,明代文学家李梦阳(1473—1530年)有《盐井行》诗,描述了盐户、灶丁生活之不易:“山头井干生棘蒿,山下井塌不可熬。官司白牌促上庾,富家典牛贫典女。”*李梦阳:《空同先生集》卷20《诗·盐井行》,台湾伟文图书出版社1977年版,第496页。山上的盐井已干涸,山下的盐井已塌陷,但官司仍然“白牌”催纳盐税。明代思想家王廷相(1474—1544年)《浚川公移集》记载了“盗送官物”一案,提到了察院“白牌”:

一为盗送官物事。据西安府经历司呈送犯人李翠等到院。据此,先据本府泾阳县范村里民苗节,赴院禀告前事,已行白牌拿解去后,今据解到审据犯人李翠供年云云等因,具供得此,覆审相同。*王廷相:《浚川公移集》卷1《案验录》,王孝鱼点校:《王廷相集》第4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 第1122页。

正德八年(1513年),王廷相巡按陕西*《明武宗实录》卷97,正德八年二月癸丑。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刊本,第2010页。,泾阳县民苗节赴巡按察院告状,察院发“白牌”给西安府,要求拿解犯人李翠。西安府经历司奉察院“白牌”,呈解犯人李翠到察院。这里的“白牌”成为拘提犯人的凭证。

崇祯三年(1630年)四月,户部尚书毕自严就蓟镇官兵“请讨行粮盐菜事”,在“蓟镇兵丁行月兼支疏”中,引述了时任蓟辽总督张凤翼“为奸书骗索常规、激军聚讨事”揭帖:

本月十一日卯时,职方料理文书,忽传抚院募兵都司路腾龙禀见,职命之入。本官云:“新兵粮饷不接,皆欲散去。”又云:“见今群聚于饷司之门。”职随手书白牌一面,遣旗鼓陈隆执令箭往谕。少顷,报各兵见谕牌即散,仍还信地守城讫。*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4,《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99页。

蓟辽总督张凤翼接到募兵都司路腾龙的禀报,说新兵因为“粮饷不接,皆欲散去”,又说新兵“群聚于饷司之门”,遂“手书白牌一面”,派遣旗鼓陈隆执令箭前往饷司门前,聚众的士兵见到“白牌”后,随即散去。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白牌”上可以写字,是一种传令文书。

通过这些记载可以看出,明代“白牌”广泛用于民政、军政事务,是当时通行的一种官文书。然而,以往的文书研究中很少关注到“白牌”,关于其形制与功能,也有诸多不明之处。*裴燕生主编《历史文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280—285页)介绍了“牌文”演变史,提到了火牌、信牌、宪牌等,但没有提到“白牌”。白维国所编《金瓶梅词典》(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4页)将“白牌”解释为“官府拘押犯人的令牌”;赵永明《古代公文词语的形成与演变》(《档案学通讯》2017年第3期)认为明代的白牌是官府公文的一种,“主要用途体现在就某一公务而对相关机构进行先行通知,但是其出现的形式则可能是令牌”。本文拟利用各种文献、文书史料,全面考察“白牌”的历史,说明其在明代官文书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牌”的历史

“牌”字从“片”部,自当与“判木”有关。*许慎:《说文解字》:“片,判木也。从半木。凡片之属皆从片。”在汉代,官吏人等出差使用驿传时,要“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汉书》卷12《平帝纪》“如淳注引律曰”,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59页。关于“传”与“传信”,参见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侯旭东:《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文史》2008年第3辑。这种木制“传信”可能就是后世“牌”的起源。到了唐代,开始出现了“牌”的说法。唐王建《赠胡泟将军》诗云:“朱牌面上分官契,黄纸头边押敕符。”这里提到的“朱牌”应该是一种“木契”,也就是用来作为凭证的“木制符信”。*尹占华校注:《王建诗集校注》卷7,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286页。宋人王栐《燕翼诒谋录》还提到,“唐制,乘驿者给银牌”,到了宋初,曾以枢密院券来代替银牌,后来因事罢券行牌,但因银牌多有遗失,又行枢密院券。*王栐:《燕翼诒谋录》卷4《乘驿者给银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2页。《宋史》卷154《舆服志·符券》也有相似的记载,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594—3595页。关于“银牌”与“枢密院券”,参见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7页。这些银牌、枢密院券,都是传达命令、派遣使臣及调发军马的凭证。到了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年)十月,冀州团练石普上请:“臣尝将兵,辄破一钱,与别将各持半,用相合为信。”于是“帝为置传信牌”。*《宋史》卷7《真宗本纪》,第122页;卷324《石普传》,第10472页。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五月,又制定“军事传信牌及兵符事”,确定了“军事符信”包括铜兵符、传信木牌、字验三种。关于“传信木牌”的形制与功能,《宋史》中有详细的记载:

传信木牌:先朝旧制,合用坚木朱漆为之,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字云某路传信牌。却置池漕,牙缝相合。又凿二窍,置笔墨,上帖纸,书所传达事。用印印号上,以皮系往来军吏之项。临阵传言,应有取索,并以此牌为言,写其上。如已晓会施行讫,复书牌上遣回。今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给一面为样,余令本司依此制造,分给诸处,更换使用。城砦分屯军马,事须往来关会之处,亦如数给与。*《宋史》卷154《舆服志·符券》,第3595—3596页;《宋史》卷324《石普传》,第10472页。

这里提到的“先朝旧制”,应该是指真宗朝“置传信牌”之事。当时的“传信牌”,使用“坚木朱漆”,同时凿有“二窍”,可放置笔墨与纸,用来书写公事。这种“传信牌”不仅是一种凭证,同时具有“文书”功能。在宋代,根据功能的不同,木制信牌有不同形制与颜色。有传递“御前文字”的金牌(木牌朱漆黄金字),有边州军统制司传递“军期切紧”的黑漆白粉牌,还有朝廷传递急要文字、需要实时缴回的“雌黄青字牌”*参见曹家齐:《威权、速度与军政绩效——宋代金字牌速递新探》,台湾《汉学研究》第27卷第2期,2009年。,等等。

金代亦广泛使用“信牌”传递政令。金代的信牌分为金牌、银牌、木牌等,“盖金牌以授万户,银牌以授猛安,木牌则谋克、蒲辇所佩者也”。后来又有“递牌”的说法,“有合递文字,则牌送各部,付马铺转递”。*《金史》卷58《百官志四·符制》,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35页。按金代的制度,“金牌走八骑,银牌三,木牌二,皆铺马也。木牌最急,日行七百里,军期则用之。”*楼钥:《北行日录》上,乾道五年十二月二日,顾大朋点校:《楼钥集》卷119,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1页。到了元代,出现了“牌面”的说法。“使臣无牌面、文字,始给马之驿官及元差官,皆罪之。有文字、牌面,而不给驿马者,亦论罪。”*《元史》卷101《兵志四·站赤》,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584页。这种信牌、牌面应该就是宋代信牌的延续,都是传递政令,享受驿递服务的凭证。

从元代开始,信牌的功能出现了重大变化,“诸管民官以公事摄所部,并用信牌”。*《元史》卷102《刑法志一·职制上》,第2620页。中统二年(1261年)、五年(1264年),元朝政府先后规定,“公事置立信牌”。具体的做法是将信牌编立字号,由长官、次官共同署押,锁在官厅之内。如有公事,要将信牌附簿,粘连文字。如果只有“牌”而没有“文字”,或只有“文字”而没有“牌”,“并不准用”。同时,与“信牌”粘连的“文字”上要标明“勾销”时间。公事完毕,信牌要“当厅缴纳”。中统五年的圣旨还明确京、府、州、县各级政府在“科征差税、对证词讼”时,都要使用“信牌”,“毋得似前差人骚扰作弊”。*陈高华、刘晓等点校:《元典章》卷13《吏部七·公规一·公事·公事置立信牌》,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07—508页。

二、“白牌”的出现

明代沿续元代以来的传统,使用金、铜、木牌等以为官府信物,这些牌或称“符牌”,或称“牌面”,或称“信牌”。*高寿仙:《明代用于禁卫的符牌》,《第十三届明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黄山书社2009年版。同时,明代也继承了元代“管民官”公事亦用“信牌”的传统,朱元璋《御制大诰续编》规定,地方有“临民公务”,需要“遣牌下乡”。这里所说的“牌”应该就是元代出现的“信牌”。“信牌”送至民所,“三呼而民不至”,才派遣皂隶勾拿。勾拿之后,要仔细询问“不至”的缘由。如果是“为生理而远出”,或“近处急务有妨”,可以不加治罪。*《御制大诰续·遣牌唤民第十五》,张卤辑:《皇明制书》上册,日本东京古典研究会1966—1967年影印本,第71页。明洪武年间颁行《大明律》,“信牌”正式入律。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下所属守并者,杖一百(谓如府官不许入州衙,州官不许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之类)。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不在此限。*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3《吏律·公式·信牌》,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七十五,1979年,第453页。

关于“信牌”,明人王宇泰(肯堂)有更详细的解释:

第一节,凡府州县自上行下,以牌为信,故曰信牌。今白牌、纸牌皆是。酌量地方远近,定立期日、程限,随事回销缴。其承牌人役,有违限一日者,即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稽程四日之上,罪止笞四十。此不言官吏,违者自依官文书稽程,首领官减吏典一等律论罪。

第二节,若府州县官,遇有一应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乃自下所属守并,扰民妨务者,杖一百。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必须躬履历者,在所不禁,故曰“不在此限”。*王宇泰:《律例笺释》卷3《吏律·公式·信牌》,明万历四十年刊本。

王宇泰认为“以牌为信,故曰信牌”,这与宋代“传信木牌”的含义有所不同。府州县发出信牌时,要根据距离远近,限时销缴。地方官催办事务,必须先发信牌,不准随意派遣下属催办。以实现“府官不许入州衙,州官不许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的目的。他还提到“信牌”有白牌与纸牌之分。其中“纸牌”应该就是纸制的“信牌”。关于白牌的材质与形制,明刊本《大明律集说附例》《刻精注大明律例致君奇术》有更详细的说明:

凡府州县置立牌面,或用木板写刻,或用纸张填刷,发遣干办公文,俱取信于民,故曰信牌。以此牌拘提犯人,催督公事,即当酌量地方远近,朱笔定立程限,随事情大小,须令承差人依限销缴。*冯孜著、刘大文编:《大明律集说附例》卷2《吏律·公式·信牌》,明万历十九年博州刘氏刊本。

凡府州置立信牌(粉白木牌为版,吏佥官押,用以取信于人,谓之信牌也)。*朱敬循:《刻精注大明律例致君奇术》卷2《吏律·公式·信牌》,明万历闽潭城余氏萃庆堂刊本。

这里提到“粉白木牌为版”,应该就是“白牌”,而“纸张填刷”应该就是“纸牌”。由此可见,所谓的“白牌”就是白色的木质信牌,上面还可以写字,用来催督公事、拘提人犯等。

三、“白牌”的功能

在明初《洪武礼制》所确定的“行移体式”“署押体式”中,无论是在京衙门还是在外衙门所使用的官文书中,并无“信牌”或“牌”类的文书。*《洪武礼制·行移体式》,张卤辑:《皇明制书》上册,第439—448页。不过,《大明律》中明确规定了府州县要置立“信牌”,用于催督公务。如果违反“信牌”时限,也是“依官文书稽程”进行处分。从现存的史料可以看出,在明代,“白牌”作为一种官文书,广泛用于催督公务、拘提人犯、传递军令,同时也是使用驿递的凭证。

(一)催督公事、拘提人犯

在《洪武礼制》规定的“行移体式”中,“帖”是在府州县衙门通行的下行文书,明刊本《刑台法律》附卷《行移体式》中提到了“各府帖式”:

某府为征收某年秋粮事。照得本府所属州县,该征收本年秋粮,除某等县获有通关外。某等州县,延今月久,未经缴报。显是各该官吏,视为泛常,以致违期不完。本欲别议,姑容再行。为此,合仰本县当该官吏,着落原差大户家属,定行别议,须至牒[帖]者。

右帖下某县。准此。

某年为征收秋粮事(全印)月 日给 帖押

这是府为征收钱粮事务向县发出的帖式。其格式与《洪武礼制》中“署押体式”中“下帖”基本相同。不过,《刑台法律》附卷《行移体式》同时有“各府牌式”:

某府为某事,据某县某都图民某人等状告前事。除外。今差本役前去某县坐并,着落当该官吏照牌内事理,即便并催施行,取回文销缴。去人毋得因而生事,取罪不便,须至牌者。

右牌差某人。准此。

某年(全印)某月 日司吏某人 承

府押 定限某日销缴*《刑台法律》附卷《行移体式·府用行移各式》,明万历刊本。

对比上面的“帖”与“牌”,可以看出其格式与文字基本相同,但“牌”最后有“定限某日销缴”字样。与“帖”相比,“牌”更强调“时效性”。

明朝成化八年(1472年)十一月十四日,祁门县民谢玉澄赴徽州府状告谢道本等人“强砍山木、印阻木植”,十一月十五日,徽州府正式“立案”,发“帖”给祁门县,要求祁门县提讯犯人谢道本、谢道忠等人到府。

直隶徽州府为强占山土、印阻木植等事。据祁门县十西都民谢玉澄状告前事到府,拟合就行提问。为此,合仰本县当该官吏速照帖文内事理,即拘后项人犯到官,审各正身,星火差人解府,毋得迟违未便。须至帖者。

计开:提犯人 谢道本 谢道忠 玉成 仕端 文瑜

右帖下祁门县。准此。

成化捌年十一月十五日

帖 押

帖文发出后十天,祁门县仍然没有将犯人提讯到府。于是,徽州府发出“白牌”:

直隶徽州府为强占山土、印阻木植事。据祁门县十西都民谢玉澄状告前事,已经行提去后,不见解报,显是本县该吏受情故延。本欲别议,姑且牌催。为此,今牌前去,仰本县当该官吏速照原、今事理,即拘犯人谢道本等各正身到官,星驰差人解府,以凭施行。毋再故延,取罪未便。须至牌者。

计开:提犯人 谢道本 谢道忠 玉成 仕端 文瑜

右牌仰祁门县。准此。

成化八年十一月廿五日给

府押 定限本月廿七日回销

课字一十九号*这里的“帖文”与“白牌”皆是抄件。关于这批文书,参见阿风:《明成化年间徽州府祁门县〈强占山土印阻木植等事文卷抄白〉探析》,《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6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牌”与“帖”相比,要编列字号,明确时限。徽州府在发“帖”无果的情况下,再发“白牌”给祁门县,催促祁门县速拘犯人到府。

除了府州县广泛使用白牌外,中央各部院衙门及抚按官员催督公事,亦使用“白牌”。宣德九年(1434年)正月,应天府尹邝埜上疏皇帝,指出当时巡按御史遇有公务,便“追呼府官抄案,甚至呵叱凌辱”。各部清吏司“凡有催科,亦书白牌”,所遣之人“不循礼法,辄于公堂擒获吏典,加之捶楚”。他认为巡按的行为不合《宪纲》的规定,而“洪武中各部清吏司亦无批牌追呼之事”,要求礼部与都察院议定体式,“各安其分”,禁止巡按御史与各部清吏司“恣肆凌压”应天府。皇帝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一些新进官员“妄自矜大,不守礼分”,要求行在礼部尚书胡濙议定解决办法。*《明宣宗实录》卷108,宣德九年正月戊申,第2416页。

不仅在京衙门使用“白牌”催督公务,而且“白牌”的费用亦是由京县供给。明末沈榜《宛署杂记》多次记载了宛平县需要向上司公署提供“白牌”的费用:

刑部……白牌五十面。*沈榜:《宛署杂记》第15卷《报字·经费下·各衙》,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46、153页。

(本府)马厅……全白牌一面,刑具一副,共价二两六钱八分五厘。*沈榜:《宛署杂记》第15卷《报字·经费下·各衙》,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46、153页。

乡场杂办钱粮……搜检察院取用白牌、刑具、纸札价四两一钱九分五厘,有架白牌二十面,刑具一副……本府取进呈本厘竹签、桶、牌、车等项,共银一十二两九钱六分八厘……半长柄白牌三面……本府马政厅……长柄白牌二面。本府理刑厅……长柄白牌一面。*沈榜:《宛署杂记》第15卷《报字·经费下·乡试》,第161—162、165页。

会试场杂办钱粮,搜检察院……有架白牌二十面。*沈榜:《宛署杂记》第15卷《报字·经费下·乡试》,第161—162、165页。

作为顺天府属县,宛平县承担了京师部院衙门及顺天府衙门的各种公费,其中就包括了“白牌”,而且白牌多种多样,有全白牌、长柄白牌、半长柄白牌、有架白牌等等,也就是白色的木质“信牌”,诸衙门用于催办各类公事。

(二)驿递、传令与解送官饷

“牌”最初就是享受驿递服务的凭证。在明代,这种凭证也被称为“白牌”。明人于慎行(1545—1607年)曾说:“唐时,御史所过皆给驿马,先有牒文饬候,谓之排马牒,即今之白牌也。”*于慎行撰、吕景琳点校:《榖山笔麈》卷14《杂解》,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0页。朝鲜王朝时期的学者崔世珍(1467—1543年)在为朝鲜编纂的明代公文教科书《吏文》所作的注释《吏文辑览》中,就认为明代的白牌“即本国先文也”。*[朝鲜]崔世珍:《吏文辑览》卷3之44,载[日]前田恭作遗稿、末松保和编:《训读吏文(附)吏文辑览》,东京极东书店1962年影印本,第350页。而朝鲜的“先文”,就是使者出使外国或官吏出差时,预先将到达时间、一行的人员数告知目的地的公文。*韩国古典用语词典编撰委员会:《韩国古典用语词典》,首尔世宗大王纪念事业会,2001年。关于“先文”,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朱玫的帮助,谨此致谢。可见,在当时的朝鲜人看来,明代的“白牌”相当于驿递的凭证。

嘉靖四十年(1561年),怀仁王朱俊榭上奏说各府宗室多以“禄粮不给”为由,“越关入奏”,朝廷“曲加赦宥,止革其爵”。在会同馆遣官伴送宗室回府的时候,宗室“擅遣白牌,僭称爵号,舆马冠盖充斥道途,所过关津候吏,无不被需索者”,因此,建议“今后越关至京者,请革其供应及沿途驿递应付,止令顺天府解回其府”。*《明世宗实录》卷502,嘉靖四十年十月辛酉,第8297页。嘉靖四十三年,礼部奉诏,榜示各驿递,“凡遇宗室往来,不得擅给夫马、口粮”。*《明世宗实录》卷533,嘉靖四十三年四月辛卯,第8673页。

天启二年(1622年)五月,兵部上“驿递疲困疏”,共列十款,其中第一款就是“定规制”。要求“除奉旨驰驿外,一切借差告病,不得冒用勘合,无勘合而遣发白牌者不许应付”*《明熹宗实录》卷22,天启二年五月丁酉,第1085页。,明确了遣发白牌,必须有勘合*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制:“凡公差,以军情重务及奉旨差遣给驿者,兵部既给勘合,即赴内府,关领符验,给驿而去,事竣则缴。”《明史》卷68《舆服志四·符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63页。万历三年(1575年),驿递“更分为大、小勘合……其中王裔、文武官员用大勘合,监生、吏舍等用小勘合。”计六奇撰,魏得良、任道斌点校:《明季北略》卷5《刘懋请裁驿递(崇祯二年己巳)》,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0页。,以防止滥发“白牌”的行为。

除了作为驿递的凭证外,白牌也广泛用于军事传令。天启二年七月,巡按四川御史张论疏参太仆寺卿刘时俊与占领重庆的土贼头目樊龙相互勾结。其中到提到四川总督差人持“大字白牌”,要求刘时俊将所募军兵尽数交给薛总兵,同时到合州“计议”,而刘时俊不仅“止发陆兵、不发水兵”,又拒绝前往合州。四川总督“又出白牌”,警告刘时俊“如再抗违不交者“,“锁来定行斩首,以正其与贼交通卖米卖盐火药之罪”。*《明熹宗七年都察院实录》,天启二年七月十九日,第394—398页。

吕坤(1536—1618年)《实政录》记载地方政府解送“官银”时,也使用“白牌”。

本院预发号牌,每道十张,以备敛解官员据支廪给口粮之用。但余三张者,该道呈请再发。至于起解官银出境,多不应付,该道即发白牌一面,注定护送兵快夫役数目,过太原者,本院换牌,如值出巡之日,布政司换牌,不得仍用该道原牌,前途致有艰阻……其银至,所在州县,即拨兵夫日夜巡逻,看护公馆,傥有不虞,印捕官与委官一体坐罪,仍令均赔。*吕坤:《实政录》卷4《民务·敛解边饷》,王国轩、王秀梅整理:《吕坤全集》,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041页。

起解官银出境时,各道要给解送官员发“白牌”一面,注明护送的兵丁、夫役数目,以便经过地方提供公馆及服务。经过省城太原时,由巡抚换发“白牌”。如果巡抚不在省城,则由布政使司换发,不得仍用“该道原牌”,以至前途受阻。

四、白牌的变化

(一)纸牌、票

正德五年(1510年),王守仁知庐陵县,为江西镇守太监前往庐陵县收买葛纱一事,“备关到县”:庐陵县为乞蠲免以苏民困事,准本县知县王 关,查得正德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县抄蒙本府纸牌,抄奉钦差镇守江西等处太监王 钧牌,差吏龚彰赍原发银一百两到县,备仰掌印官督同主簿宋海,拘集通县粮里,收买葛纱。*王守仁原著、施邦曜辑评:《阳明先生集要·经济编》卷1《奏疏公移·庐陵县公移》,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46页。

王守仁在关文中提到了正德四年,庐陵县奉吉安府“纸牌”、镇守太监的“钧牌”,派员协助“收买葛纱”。这里的“纸牌”,就是王肯堂所说的纸质“信牌”。

从现存的徽州文书也可以看出,明代中后期,府州县拘提犯人、催办公事,广泛使用纸质信牌。“弘治十三年(1500年)五月徽州府信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1,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288页。则是现存较早的一张纸质信牌:

直隶徽州府为诉讼事。行据祁门县申解犯人邵文祯等到府,案照:先据本县十东都民妇李阿邵状告前事,行间又据本都民胡希旺状告,亦为前情。行提去后,今据解到,审据各供,李思俊承祖李再兴承买胡仕可等谷字八百二十四号地并八百二十三号山,与胡希旺承祖谷字六百六十七号并六百六九等号山地相连,因争界至亩步不明等情,各供在卷。所据前项山地相连,合行该县差人钉拨定业相应。为此,牌仰原、被告人赍去该县,着落当该官吏,照依牌内事理,即委耆老张侃、老人张琰、里长许仲林亲临争所,揭查经理保簿字号亩步及李思俊原买契内四至亩步阔狭,逐一勘踏明白,钉拨管业。仰具分拨过缘由申府施行。承委人役毋得徇情偏向不公,取罪不便。须至牌者。

计发去原被告人 胡希旺 李思俊

刑字十九号(半字)

右仰祁门县。准此。

弘治十三年五月廿日司吏方裕 承

(徽州府印)

府(押)

限本月 廿三日缴。

这张信牌高640毫米,宽500毫米。版框464毫米见方,版框四周有花边,“右仰”“准此”“弘治”“年”“月”“日”“司吏”“承”“府”“限 月 日缴”等字为版刻,年月处正押“徽州府印”全印。虽然没有“信牌”字样,但从文书中“须至牌者”来看,无疑就是纸质的“信牌”。

到了明代中后期,又开始出现被称为“票”的纸质“信牌”。“隆庆四年(1570年)徽州府府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2,第448页。就是一张徽州府发给歙县的“府票”:

直隶徽州府为违判复害事。据歙县十七都三图民吴伯起状告前事。据此,拟合就提。为此,票仰本县官吏照票事理,速拘犯人吴伯起正身,星火解府,以凭究问施行,毋得违迟未便。须至票者。

右票仰 歙县 准此

隆庆四年三月 廿八 日比

(徽州府印) 限 月 五 日销

这张府票高500毫米,宽350毫米,四周花边。天字头印有“府票”二字。其格式、用语与弘治十三年“纸牌”基本相同。可见,“票”与“纸牌”大概只是说法上的差异,并没有明确的分别。

(二)“火牌”、“火票”

所谓“火牌”,“乃在外官府仓猝行下所部文移”*《明武宗实录》卷168,正德十三年十一月乙巳,第3250页。,“原为紧急公务”*《明熹宗实录》卷76,天启六年九月戊寅,第3677页。关于明代驿递中的“火牌”“火票”,参见沈定平:《明代驿递的设置、管辖和作用》,《文史知识》1984年第3期。,后来逐渐变成“专供兵部走探军情与边镇飞报”使用。*计六奇撰,魏得良、任道斌点校:《明季北略》卷5《刘懋请裁驿递(崇祯二年己巳)》,第100页。到了明代中后期,在传令、驿递中广泛使用“火牌”。隆庆五年(1571年),为了清理驿传,根据给事中侯于赵的奏请,“诏减给各处镇巡官勘合之半”,并一度禁用“马票、火牌”。*《明穆宗实录》卷61,隆庆五年九月壬戌,第1476页。崇祯二年(1629年)二月,刑科给事中刘懋奏请裁定驿站,崇祯皇帝同意了其请求:

有旨。驿递原为奏报解送奉差,及大臣以礼致仕与奉旨驰传者方应付。近滥给不遵,致驿递困敝。今改刘懋兵科,专管驿递。务节省岁例,兵部确定几项应付。凡勘合、火牌,出兵部者准给发销注。有犯重治。仍设法查核,不时纠奏。年终,抚按类报各驿应付之数于部科。如节省若干,好减编额派工食以苏民力。*谈迁著、张宗祥点校:《国榷》卷90,崇祯二年二月甲午,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469页。

崇祯皇帝改任刘懋为兵科给事中,“专管驿递”。为了“节省岁例”,刘懋采取的一个措施,就是规定驿递只认可兵部发出的勘合、火牌,以限制其他机构滥发牌票。

在“火牌”广泛使用的同时,“火牌”也开始纸质化。万历三年(1575年),兵部“照依牌式刊票”:

凡火票旧例用牌,万历三年,议准兵部照依牌式刊票,印发各沿边、沿海总督、镇巡衙门收用,专备飞报声息爪探贼情,或三十张或一十张。用完缴报再发,其各衙门纸牌、纸票概不许行,有滥用者以故违明旨论。*万历《大明会典》卷149《兵部》,台湾文海出版社1964年影印本。

由兵部印制“火票”,专用于可以通报贼情。用完后“缴报再发”。而由其他各衙门的纸质牌(票)一概停用。

(三)宪牌、宪票

到明代后期,催办公务又开始出现了“宪牌”“宪票”的说法。例如,万历三十年(1602年),直隶松江府“刻《续文献通考》公移”提到了各种牌票:

直隶松江府为公务事。万历三十年三月初三日,蒙巡按直隶监察御史何 宪牌,照得:王参宪所辑《续文献通考》,典故悉备,有裨经济,可与正书并传不朽,相应刊行,嘉惠宇内。所有工费,除已会同盐院议助及移会学院听另行助给外。为此,仰司行府,将原贮刊吴观录银及华亭县解到本院公费银凑足一百两,少充剞劂之费……又蒙督理浙直监盐课监察御史周 宪票,照得:该府新刊《续文献通考》一书,诚为盛举,第恐工费浩繁,合行资助,仰府即便动支本院官银一百两以佐镌板之用。又蒙督抚应天等府右佥都御史曹 详批:瞿宏等助工银在库,准于内动支一百两,少佐刊书之费……又蒙本府票行松江府照磨所照磨李士先,将合用梨板行令木户预备听用,仍鸠工刊刻,先具姓名报府以凭查考。*王圻:《续文献通考》,明万历三十一年刊本。

松江府根据巡按御史、巡盐御史、应天巡抚等上司官署的批示,筹措刊刻《续文献通考》的费用。同时松江府亦发票给下属的照磨所官员,要求做好刊刻的准备。通过这件“文移”可以看出,当时巡按御史的信牌称为“宪牌”,巡盐御史的信牌称为“宪票”*在明代,中央都察院及地方布、按二司及派出机构的官员常常被称“宪”职,故他们发出的信牌常常称为“宪牌”或“宪票”。,而松江府的信牌则称为“府票”。虽然他们称谓不一,但应该都是大明律中提到的“信牌”。至于“牌”,可能是白牌,也可能是纸牌。而“票”则肯定是纸票。

结语

“牌”最初出现时,“传信”是其主要功能,故称为“信牌”。从元代开始,地方政府催督公务开始使用“信牌”。到了明代,信牌的含义变为“以牌为信”。一方面,“牌”继续其传信的功能;另一方面,“牌”逐渐与“帖”功能趋同,成为具有时效性的下行文书。这一时期,催督公务、拘提人犯、传递政令,广泛使用“白牌”。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纸牌”“信票”以及兵部“火牌(票)”的广泛使用,“白牌”的使用逐渐减少。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九月,山东巡按御史陈王庭为“东夷分道入犯”等事的题本中提到了各种牌票:

山东廵按监察御史陈王庭题为东夷分道入犯、官军奋勇截杀、谨据斩获首级、请发赏功银两,以励血战、以图大剿事。臣廵驻辽阳地方……据沈阳游击杨于渭、总兵李如柏各差夜役口报,初四日辰时分,达贼五十余骑从抚顺进境深入。当有李总兵等统领官兵三路迎敌,扑斫首级等情。初六日,续据游击尤世功火牌报称,案照本年八月内节蒙镇守李总兵白牌、信票,及辽阳、开原二道手本,蒙总督经略监军宪牌内云:探得奴酋聚贼,要犯沈阳,屡行申饬……*程开祜:《筹辽硕画》卷11《山东巡按监察御史陈王庭题》,明万历刻本。

先是游击杨于渭、总兵李如柏的“口报”,接着游击尤世功又以“火牌”详细地禀报了“达贼”要侵犯沈阳的情形,其中提到辽东总兵李如柏的白牌、信票,还有总督的“宪牌”。这里的火牌、白牌、信票、宪牌虽然名称稍有不同,但应该都是《大明律》中所说“信牌”类文书,只是根据紧急程度与发出官署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这些牌与票形成“牌票”类文书。*在明代中后期,“牌票”并称,逐渐成为官文书的一种重要形式。明人李化龙率军平定播州杨氏之乱,“裒军事前后文牍”,编为《平播全书》15卷,其中“前五卷为进军时奏疏、六卷为善后事宜奏疏、七卷为咨文、八卷至十一卷为牌票、十二卷至十四卷为书札、十五卷为评批、为祭文”(《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54《史部十·杂史类存目三·平播全书十五卷》,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85页),“牌票”与“奏疏”“咨文”等一样成为当时通行使用的官文书。

清朝初年的史料中还有“白牌”的说法。康熙十七年(1678年)九月,浙江总督李之芳就不法弁兵“横索夫役”一事,发出禁令:

为严禁勒索夫差、以苏民累事。照得处属,自兵燹之后,哀鸿甫集,百废待兴。本部院念此遗黎,力图休息爱养。丽水、青田二县,为瓯郡孔道。除白牌、小票,例有严禁,不许支用人夫外。凡关紧急军务,以及运送军火钱粮等项,势必取用应付,以勷机务……为此,示仰官吏、弁兵人等知悉,嗣后敢有不法弁兵于牌票所开应付外,横索下水纤夫。或既坐船只,复勒陆路应付折干肥已,藐官害民、恣肆骚扰者,该县指名申报,以凭严拿,从重究治。本官纵容失察,一并参处不贷。*李之芳:《李文襄公奏疏》别录卷6《示禁横索夫役》(康熙十七年九月),《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93册,第571页。

通过这一禁令,可以看出,当时“白牌”“小票”仍然是传递军令、运送军火的凭证,这些“牌票”中会开列地方“应付”的夫差、应用等项。

不过,也正是从清朝初年开始,随着兵部发出的“勘合”“火牌”作为享受驿递服务的凭证正式编入《大清律例》*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兵部钦奉上传:“凡满洲官奉差往还,及在外紧急军情,赍奏沿途经过地方有司驿站等衙门,务要照依勘合、火牌、粮单,即时应付马匹,并廪给、口粮、公所。如或违玩稽迟,许差官据实奏闻。”这一条例在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又分别进行了修改,适用所有满汉官员。《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7《兵律·邮驿·驿拿稽程·条例》,清顺治四年刊本;吴坛撰:《大清律例通考》卷22《兵律·邮驿·驿使稽程·条例·谨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44页。,以及地方行政事务中“纸牌”“信票”的广泛使用,“白牌”的说法不再行用。清人黄六鸿《福惠全书》提到“驿传”的凭证时,就只有“勘合”“火牌”及“纸牌”*黄六鸿:《福惠全书》卷28《邮政部·总论》,清康熙三十八年刊本。。而从现存的徽州文书可以看出,到了清代中后期,县发出的“信牌”一般称为“信票”,而布政使、按察使发出的“信牌”则称为“宪牌”。称“牌”或称“票”,已非其材质与形制,而是由发出机关级别的不同来决定。*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90—96页。至此,“白牌”的说法退出了历史舞台。